【說法】老漢因交通事故去世,多個部門因何成被告?法院如何判?


【說法】老漢因交通事故去世,多個部門因何成被告?法院如何判?


老漢傍晚開車回家,不料發生事故身亡,其子女將多家單位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案。

【說法】老漢因交通事故去世,多個部門因何成被告?法院如何判?

案件回顧

【說法】老漢因交通事故去世,多個部門因何成被告?法院如何判?

2016年11月11日17時52分,陳某駕駛無牌號三輪電動車(車載彭某)行駛至城廂區荔園路嶼上村路時車輛側翻,於當日被送至莆田某醫院醫治,後陳某死亡。2016年11月28日,福建某司法鑑定所作出《法醫病理鑑定意見書》鑑定死者陳某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同年12月2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夜間無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行經肇事路段,遇情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車輛側翻,當事人陳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陳某去世後,陳某的兒子和女兒陳某甲、陳某乙悲痛萬分。2017年10月16日,陳某甲、陳某乙以交通局、城投公司、公路局、住建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從而導致陳某發生交通事故後死亡為由起訴至法院。2017年12月21日,陳某甲、陳某乙向法院申請追加市政管理處和橋樑管理處作為被告並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某甲、陳某乙稱,事故發生點1米左右有個較長的坑導致了陳某遇此路況來不及採取措施致使事故發生。鑑於交通局是該路段的業主單位,城投公司是路段的改造單位負有保修義務,公路局未對該路段進行維修也未設置警示標誌,而住建局對該路段進行改造工程後也未維護並設置警示標誌,市政管理處和橋樑管理處接管該路段後也未盡到管理養護責任。上述六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陳某發生交通事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故訴至法院。之後,陳某甲、陳某乙以橋樑管理處屬於住建局的下設機構且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為由撤回對其的起訴。

交通局稱,該路段屬於市政道路的行政管理區域,道路改造項目的業主是城投公司,其並非事故路段的業主單位,不負有對涉訴路段進行修復、養護、管理等義務。

城投公司稱,公司將事故發生路段發包給甲公司與乙公司,該工程於2013年4月28日竣工,工程包修期限為一年,在包保期限屆滿後於2015年11月11日由市政管理處接收;事故發生的時間是2016年11月11日,在該期間發生的事故責任是由市住建局承擔;陳某自身也存在過錯,案發時間是下午5時52分,當時其駕駛的車輛燈光不符合要求,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其駕駛的車輛未投保任何保險;且陳某是農村戶口,其賠償標準應按農村標準計算;陳某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交通事故,應適當考慮僱主的賠償部分。

公路局稱,其不是城市道路的養護和維修職責單位;事故發生路段並非屬於公路局的管理和養護範圍。

住建局和市政管理處稱,事故發生是陳某夜間無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遇情采取措施不當從而導致車輛側翻,根據事故成因分析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陳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未認定住建局和市政管理處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故依法無需承擔事故責任;陳某甲、陳某乙主張的賠償項目數額偏高,且存在不合理項目,陳某是農村戶口,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即使住建局和市政管理處存在過錯,也應當在各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責任區分,陳某甲、陳某乙要求住建局和市政管理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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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說法】老漢因交通事故去世,多個部門因何成被告?法院如何判?

城廂法院審理認為,關於雙方爭議的關於交通局、城投公司、公路局、住建局、市政管理處是否承擔本案事故發生路段養護、維修等管理義務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交通局主管的是市行政區域內的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在內的公路工作;公路局對市內的國道、省道具有管養職責。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城市道路應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由其委託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又根據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內容,本案事故發生在荔園路嶼上村路段(由華亭鎮往莆田城區方向)。結合《324國道莆田城區段“白改黑”瀝青路面改造工程》竣工圖和《莆田市普通國省幹線公路路線規劃實施方案》兩份證據,可以證實事故發生路段系城市道路,故該路段並非是交通局和公路局的管理職責範圍,交通局、公路局對事故路段不承擔養護、維修等管理的責任。根據莆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莆發改審文件,並結合市政管理處《函》以及《莆田市城市橋樑設施移交管理申請表》的內容,可以綜合證明:市政管理處於2015年11月11日接收了城投公司移交的本案事故路段(除橋樑外)道路改造工程;2016年1月18日,橋樑管理處接收了包括事故路段在內的莆田市荔園路一、二、三期道路改造工程(橋樑部分)。因此,在本案事故發生時(即2016年11月11日),城投公司對該路段不承擔養護、維修等管理的責任,市政管理處對事故路段的道路工程(除橋樑外)具有養護、維修等管理的責任,而事故路段的橋樑則由住建局的橋樑管理處管理、維護。

本案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見到其行為的危險性,並對自身的生命安全負主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於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陳某在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資格證且未對其機動車進行檢修的情況下仍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夜間行駛,其違法駕駛是造成其遭受交通事故終致身亡的主要原因。陳某對自己的生命未能盡高度的注意義務,其應當承擔預期的後果,故酌情認定陳某自行承擔本案80%的責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照片和原告提供的事故現場日間照片可以看出,事故發生路段中在道路和橋樑的連接處存在未完整鋪設瀝青、裸露鋼管的凹坑路面。雖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直接載明本案事故系路面有凹坑所致,但該認定書中載明道路情況為“……路面有凹坑,乾燥,夜間有路燈照明,視線不佳”,陳某的車輛是在路面側翻,車輛僅存在左右後尾燈無效的情況,結合同行人員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的陳述“車頭頓了一下”,且陳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倒地的位置距離該凹坑的垂直距離為1.45米,根據證據規則,認定因陳某夜間駕駛電動三輪車在遇到路面凹坑後採取措施不當導致事故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根據上述分析,該凹坑為道路和橋樑的連接處,在市政管理處和橋樑管理處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連接處各自的管理職責範圍的情況下,應由市政管理處和橋樑管理處共同養護、維修,但市政管理處和橋樑管理處均未做到必要的設立警示標誌或修補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其對本事故應負次要責任,因橋樑管理處是住建局的下設機構且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故應由住建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市政管理處和住建局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對於陳某甲、陳某乙主張的醫療費用、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費用,法院酌情認定為共計818539.91元。因此,住建局和市政管理處應各賠償81854元(818539.91元×10%)。陳某甲、陳某乙要求交通局、城投公司、公路局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某甲、陳某乙各項經濟損失81854元;莆田市市政工程維護管理處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某甲、陳某乙各項經濟損失81854元。

【說法】老漢因交通事故去世,多個部門因何成被告?法院如何判?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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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養護管理部門應積極有效地履行管理道路的責任。若因其瑕疵作為、消極不作為行為導致路段未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甚至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導致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未證明其採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且未能證明其對事故發生不具有過錯,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管理交叉的領域,相關聯的單位也應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相互推諉恐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道路養護管理部門維護瑕疵及不作為只是未盡可能的阻止損害後果的發生,其本身不會也不可能直接、必然導致交通事故,屬於間接偶然結合所致,故為次要、間接原因。而駕駛員生命戛然而止的直接、主要原因是未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二者不存在主觀上的意思聯絡,應各自承擔按份責任。本案中的陳某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資格證仍駕駛車輛,其同時也疏忽大意未對其機動車進行檢修的情況下仍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夜間行駛,其違法駕駛是造成其遭受交通事故終致身亡的主要原因。陳某對自己的生命未能盡高度的注意義務,其應當承擔預期的惡果,這也是無法挽回的教訓。因此,駕駛員應認真學習交通規則並嚴格遵守,正所謂“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需規範,杜絕血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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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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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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