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辦證千萬國有資產流失誰之過?

消費日報記者(王儒 劉家成)2018年12月20日下午,由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貴州省黔東南州新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確認鎮遠縣【201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一案,不服貴州省黔東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26行終1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關於鎮遠縣陽坪鎮燕子巖村的87.43畝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涉案土地還未徵,出讓也沒有按法定程序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缺少規劃設計條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第三十八條的禁止性規定,在法庭現場上,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監察大隊(參加該宗涉事土地工作組調查人員)當場出庭作證,他舉證說明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該宗涉事土地取得方式於法無據。同時在法庭上藍鴻澤的律師出示了黔東南州人民政府(2018)94號文件,文件上指出鎮遠縣“燕子巖村87.43畝”土地有關問題要進行整改,黔東南州人民政府還明確了此宗涉事土地取得的方式於法無據,並提出了整改要求:

要求鎮遠縣人民政府為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維護黔東南州招商引資環境,體現政府誠信、公開、公平、公正。並責令鎮遠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立即進行整改,自行糾正存在的錯誤行政行為,立即依法依規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儘快消除矛盾隱患。

還強調對涉嫌違法違規人員進行依法調查處理。在此,鎮遠縣人民政府向黔東南州人民政府寫了暫緩撒銷《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請示,鎮遠縣人民政府的請示體現了兩點,一是鎮遠縣人民政府怕承擔法律風險,另是考慮涉事土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撒銷將會使股東雷幫樺個人經濟利益受到損失。對於此宗涉事土地《國有土地使證》是否撒銷,我們相信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會做出公正的判決。

2018年幾家央媒如實報道了商人藍鴻澤來到貴州黔東南州鎮遠縣投資開發房地產"中套",因當地相關部門違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千萬國有資產拱手相送,讓關係戶雷幫樺得到此宗涉事國有土地後,一轉手就賺6110萬元人民幣,致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導致投資商"中套"數千萬資金陷入難以收回的窘境,本報記者對此宗涉事土地也進行了公開報道,並引起了上級領導及社會的眾多關注。

報道刊發後,自稱是貴州都市報記者發出所謂的調查採訪文章,含沙涉影說三道四指責媒體這其中是否有"隱情",縱觀全文不難看出對調查性的報道只是片面的採訪一方,不給另一方發聲的機會,傾向性和目的性是司馬昭之心,更可笑的是該文作者連自己的名都不敢署,我們相信沒署名是作者"忘了",亦或是真如自己所寫的"另有隱情",並且稿件為何不在貴州都市報刊發呢?你為何不呼籲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呢?本報將對貴州省黔東南州鎮遠縣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繼續跟蹤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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