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歸來話破產

2019年2月13日至15日,趁著中國春節假期,我在種林博士後的安排下,在巴黎密集拜會了一些法國破產界的重要人士,對中國人較少了解的法國破產法,有了一點初步的感性認知。

在巴黎期間,我的行程大致如下:

首先,我應邀拜會巴黎第一大學的法國破產法權威學者盧卡斯(François Xavier Lucas)教授,就中法兩國破產學術界的合作交流展開實質性探討。

其次,在巴黎第二大學,受種林博士的好友、候任教授莫讓普吉奧(Benjamin Moron-Puech)之邀,臨時向該校法學院的研究生們,就“美國破產法對中國的影響”作了分享。

再次,我應邀訪問巴黎商事法院。院長內特(Paul-Louis Netter)先生和破產保護與重整審判庭庭長馬丁(Louis Martin)先生出面接待。他們還邀請兩位破產管理人代表,共同與我們展開長達兩小時的座談會。

複次,法國全國破產管理人委員會(CNAJMJ)主席特弗諾(Christophe THEVENOT)先生專門安排宴請。在波爾多白葡萄酒的品味小斟中,我們暢談法國破產管理人的制度設計與現行運作情況。

最後,我們還與歐洲律所聯盟CMS的法樂菲律所破產團隊負責人亞歷山大·巴斯托斯(Alexandre Bastos)律師及其同事座談。我們就法國律師的破產服務與跨境破產業務,展開深入交流。

法國破產法最早可追溯到1536年執政32年的騎士國王佛朗索瓦一世的南特敇令。1673年,法國科爾波特《商事法令集》專章規定破產製度:第10章,規定商人自願將全部財產讓與債權人的程序;第11章,規定破產程序及其效力。

法國破產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1804年拿破崙的《法國民法典》與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其中直接吸收古羅馬的財產委付制度,創立法國近代民法的“全部財產讓與”制度。但自1536年開始,法國只有商事破產程序,而反對將破產製度適用於非商人主體。

現行法國破產法最基本的文本,是1985年1月的《困境企業司法重整和清算法》。該法創設一套以重整為主,清算為輔的新型債務清理制度。根據該法第2條規定,該法適用於所有商人、手工業者、農業生產者以及所有私法法人。僱員不超過50人、不含稅營業額低於法定限額的自然人和法人,適用該法第二編規定的簡易程序。按照該法規定,法國破產法主要有三大程序:企業破產保護程序(觀察程序)、重整程序與清算程序。另外,在此三大程序之前有個預防破產和解制度。1994年6月,法國頒佈《企業困境防治法》,主要完善該和解制度,加大早期治理困境企業的力度,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

1985年破產法出臺至今,有過數次修訂,但較大的一次修訂是2005年。新法案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縮短清算時間。這之前,很多企業申請破產後,清算的時間超過5年,有的甚至達到20多年。法國經濟部提供的資料顯示,法國中小企業破產清算的司法程序平均長達2年半,近7成法國民眾認為法律沒有給企業家們足夠的犯錯機會,新法案將清算時間縮短到一年。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破產法適用主體由商人、手工業者和私法法人擴大到律師、醫生等自由職業者;二是在破產程序中增加多聽取銀行債權人的意見的內容;三是對重整程序區分內部重整和外部重整(如企業的出讓和兼併)。四是增加預防企業破產的具體措施。法國政府希望通過修改破產法案,讓更多的企業能夠繼續生存下去。法國是一個高福利的國家,大量的破產公司致使得高失業率提高,使福利經費赤字累累。在2015年,大量的法國國有企業面臨破產危機:先是法國著名企業阿爾斯通遭遇財務危機,被美國通用電氣收購;後是阿海琺集團由於芬蘭項目出現問題而鉅額虧損,不得不由法國電力公司出面收購解除危機;10月,又發生法國航空公司員工因為裁員圍攻公司高管的惡性事件。2018年底,法國發生大規模的“黃馬甲”街頭抗議運動,其深層原因是鉅額的稅負、低迷的經濟、高企的失業率(達到10%)與大量企業破產。截至2018年9月底,法國有52410家企業破產。儘管這一數字低於2009-2016年的水平,但從2017年5月達到的低點(52113家破產)開始,這一數字正在不斷上升。

法國破產法的特色之一,是三大破產程序前的預防破產和解程序。該程序主要是針對停止支付的企業,由債務人與主要債權人協商談判、達成協議,引進新的投資者,救治困境企業。該協議,僅限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知悉和參與,秘密而不公開。這既能給困境企業一個債務償還的緩衝期,也能保全債務企業的商業聲譽。一般法院會任命一位和解協調人,幫助企業達成協議,但該程序有必須在45天達成協議的時間限制。一旦雙方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批准,和解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新進的投資人就有絕對優先權。這種破產前的預防和解程序,2018年在法國約1000件。其中,巴黎商事法院受理約200件,一般都是大型企業才適用該程序;這200家企業,涉及的債務為10.5億歐元債務與約2萬企業員工。

法國破產案件都由商事法院受理。全國約186個商事法院,其中巴黎大區有6個商事法院。坐落在巴黎西岱島的巴黎商事法院,是受理案件較多的商事法院。該院2018年受理約64000件案件,其中破產案件3440件。在3440件破產案件中,破產保護40件,重整程序350件,清算3050件。該院法官175人,但破產法官佔三分之一,可見破產案件處理任務的繁重。巴黎商事法院下設一個專門的破產保護與重整審判庭,下面有5個破產合議庭,其中3個負責清算,1個負責重整,還有1個負責破產犯罪。

法國的破產管理人制度,是法國破產法中的另外一個頗具特色的制度。按其法律與行政規章規定,其管理人分為重整管理人(又譯司法管理人)與債權人代表(又譯司法代理人)兩類。根據其職責,法國有5種管理人:特別管理人(臨時管理人)、和解人、重整管理人、清算人與債權人代表。全法有約432名管理人,其中122人是重整管理人,其他310人則是債權人代表。他們也可以擔任其他3種管理人。

法國全國破產管理人委員會(CNAJMJ)由法國破產從業人員協會(LFPPC)等3個組織組成,以維護行業利益為己任。有12名理事,該組織成員由來自管理人、債權人代表、律師、會計師、審計師、保險人、銀行等行業人員組成,在全法有11個地方性組織近700名成員。

根據法蘭西銀行發佈的年度報告數據,2018年法國破產案件共有6萬件左右。在世行營商環境排名中,其辦理破產指標排名第26位。應該在世界192個經濟體中,屬於破產法先進的國家。我們在起草我國2006年《企業破產法》時,法國破產法作為大陸法系破產法的代表,曾是我們立法的重要參考;今天,法國破產法以其對企業挽救價值的重視、制度的複雜性與人性化特點,仍有很強的魅力,其許多制度設計與司法經驗,值得我國學習借鑑。

通過這幾天與法國破產界的接觸,我感到目前法國破產法的立法與實施也面臨一些挑戰與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法國破產法過於重視保護企業僱員利益,而相對忽視債權人的利益,這從法國破產法立法極其重視破產預防與保護制度可見一斑。這兩年,歐盟破產條例鼓勵企業重整並加強對債權人權益保護的立法趨勢,對法國破產立法改革形成較大壓力。

第二,法國的中小企業主破產現象較嚴重,其6萬件破產案中90%是中小企業主破產,但這屬於商人破產,而非消費者個人破產,這使得如何保護失敗的企業主權益成了一個問題。而有些中小企業主又藉助破產程序,欺詐性的或惡意逃避稅收義務與繳納社保費用義務。如何平衡好破產實踐中存在的這兩種現象,是擬議改革中的法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與破產法修法要考慮的問題。

第三,法國文化中,破產可恥觀念根深蒂固。政府與債務人債權人都希望企業避免選擇破產程序,又往往將正常的企業商業失敗行為與破產犯罪聯繫起來,認為許多中小企業主的破產嵌入了可恥的欺詐因素,應予重罪懲罰。不論如何,這些認知阻礙了破產法對企業效率提升與經濟結構調整功能的發揮。

好在我接觸到的法國破產界專家,都認識到有這些問題,並希望改進現行的破產法。但不論是學者,還是法官、管理人,給我總體印象是,法國人還是頗為他們長達五百多年的破產法史自豪,也為現行法國破產法的制度設計而自得。在這種情況下,要對現行破產法進行改革,實際上很難。

(作者李曙光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研究中心主任,著有《中國企業破產與重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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