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權)流轉稅收優惠政策

一、 營業稅

1、財稅字[1994]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干項目免徵營業稅的通知的第三條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

2、國稅函[2002]70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並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干項目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二、 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免稅優惠政策(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增值稅。

林地(林權)流轉稅收優惠政策

三、 契稅

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四、 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林業系統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1404號 林業系統相關用地免土地稅。

五、 房產稅

從事農業種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至於房產稅,是對房產徵的稅,土地不是徵稅對象。而且房產稅是劃定範圍徵收,只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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