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眼的“等待期”,竟然成了拒賠的重災區

說到等待期,其實是保險合同中的一個專有名詞。不起眼,也不太受關注,好像在保險產品的選擇中也沒啥分量。但偏偏就是這麼不起眼且容易忽略的一個詞,卻成為理賠糾紛中的高發區域。關於等待期出險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不同的情況和不同的條款,都會導致截然不同的結論。今天就為大家詳細說說等待期生病那點事。

不起眼的“等待期”,竟然成了拒賠的重災區

一、案例回顧

2018年3月,丹丹(化名)通過保險代理人,想要為她設計一款保險方案。丹丹的要求是價格便宜點,同時能夠覆蓋大部分的風險。代理人為她設計了保險方案,包括意外險、醫療險和重疾險。丹丹覺得意外險使用的機會小,住院醫療險在自己有社保的情況下也沒有必要配置,所以就只考慮了重疾險。

配置重疾險時,丹丹因為保費預算、保障期限及是否含身故責任等因素,在A款與B款均附帶輕症且保障病種相同的重疾險之間徘徊了一個多月。然後丹丹決定選擇保障時間較短、不帶身故責任的A款重疾。但在猶豫期的最後一天,丹丹出於想要更長保障的心理,又換成保險期限較長、帶身故責任的B款重疾。

十月初,在距離等待期結束僅6天的時候,丹丹被確診為"垂體瘤",她拿著保單諮詢代理人能否理賠。但因為"垂體瘤"確診時間在等待期內,無法得到理賠。

二、案例解析

丹丹在等待期的最後一天,從A款保險換成了B款保險。不知道大家生活中有沒有這樣一種經驗:越不想發生的事情偏偏就發生了。這個案例就是這樣,丹丹的確診時間距離等待期結束僅剩6天。在最後一天換保險,這相當於丹丹人為地將風險時間延長了。

(1)什麼是等待期?

等待期也稱觀察期,也叫免責期,是保險公司為了規避道德風險,在保單生效後不予承保的一段時間,如果在觀察期內確診重大疾病是不能獲得理賠的。目前各家保險公司針對重疾、醫療和壽險都有等待期的設置。常見的重疾險和壽險都是90天~180天的等待期;醫療險大多為30天的等待期。

(2)什麼是"逆選擇"?

等待期是保險公司防止"逆選擇"的風險的一道屏障。

保險,保障的是未知風險。也就是說,商業保險承保的可保風險要求風險的發生不能是可預知的。意外是不可預知的,所以沒有等待期,但是疾病是有先兆的,如果投保人明知將發生疾病,而馬上投保從而理賠獲利,這種行為,就叫做"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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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等待期內出險怎麼辦?

等待期內出險一般不會理賠,但是在實際案例中,能不能得到理賠主要取決於各家保險公司產品的規定。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醫療險:購買醫療險後,在等待期內出險是免責的,就是在等待期看病住院,保險公司不賠付,但是合同仍然有效。

重疾險和壽險:如果在等待期內確診重疾或身故,一般是退還保費,保險合同也隨之終止(也有部分重疾險產品只退還現金價值,例如平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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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A客戶花10000元給自己買了平安福,等待期90天,不幸在70天確診了癌症,平安福不予賠付,只退還現金價值500元。

這跟搶錢有什麼區別,好在這種情況,保監會出手整治了。在5月4日下發的《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列舉了52項需要保險公司整改的《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其中就有專門針對這一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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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產品設置過長的等待期,或通過調整保險金額等方式變相延長等待期,或通過等待期內發生風險事故不全額退還所交保險費變相懲罰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

4、 重疾險等待期內幾種常見情況:

(1)等待期內確診輕症

有兩種重疾險合同:

輕症作為附加險的:只解除輕症合同,退還輕症保費,重疾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例如:弘康健康一生A+B,百年康惠保等

輕症和重疾在一個條款裡的,就是整張合同終止,退還全部保費。

例如:復星康樂e生C款

(2)等待期內確診重疾

退還累計已交保費,合同終止。

(3)等待期內發病,等待期外確診重疾

這種情況是最麻煩的,也是產生糾紛最多的情況,具體賠不賠,要看合同條款是怎樣定義的。

如果是這樣的條款:100%拒賠!(在等待期內,被保險人首次發病(見釋義4)或首被確診為本合同所約定的惡性腫瘤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給付惡性腫瘤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釋義4:被保險人出現本合同所約定疾病的前兆症狀或異常的身體情況,或者出現足以使一般人引起注意並尋求診療、檢查、治療或護理的症狀。)帶有這樣解釋的條款,已經明確說明等待期內只要出現疾病的"前兆症狀"就算出險,即使出了等待期才確診的重疾,也是不賠的。

如果是這樣的條款:51%有可能賠!(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由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列的一種或多種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這類的條款只有兩個關鍵詞:

【等待期後】+【確診初次】

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以理賠,關於"確診"的定義,是以專科醫生出具的"病理診斷報告"為準。也就是說,只要最終的"病理確診報告"的出具時間是在等待期後,即便是在等待期內發病,都是應該賠的。

當然,這只是從合同條款分析具有"可賠的可操作性",理賠實務中,保險公司也是有可能拒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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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瞭解拒賠原因,切勿盲目退保

保險不能賠付留著還有什麼用?這是許多人對保險不賠付的第一反應。

其實小編也很理解大家的這種心情,但是理智一點,理賠中的問題,有多少原因是因為大家對保險不瞭解產生的誤會?又有多少是大家在買保險的時候沒有規劃的原因?以上述丹丹的案例來講,她的保險主險重疾附加輕症。因為等待期輕症出險,所以附加險合同終止,主險重疾合同還有效。丹丹想要退保,其實保哥很感同身受。

但丹丹退保後,以後生活才真的是一點保障都沒有了。

原因有二:

第一,丹丹此時退保,只能得到保單的現金價值,只有幾百塊錢,對於丹丹來說,會有經濟損失。

第2, 退保後丹丹不僅連這份保障也失去了,而且疾病治好了,以後想要再買健康險會很困難,因為將會很難通過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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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後提醒

今天分享了一些關於等待期出險的問題,個人覺得很多人會過分擔心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所以才會有等待期不敢就醫的情況發生。在我國,保險公司受保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保險公司明目張膽耍賴拒賠,基本還是可能性不大的。

還是那句老話,保險要趁早,誰也無法預料明天的事情,一定要趁自己身體狀況好的時候及時投保,早日獲得保障,才能有效避免等待期出險的問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另外選擇保險產品時一定要仔細瞭解合同內容,保障的範圍、等待期的天數。如果基本相同的價位、保障責任,儘量還是選擇等待期短的,理賠條件寬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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