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報廢車輛的危害


駕駛報廢車輛的危害

報廢車輛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各種機動車,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原本的 到達年限強制報廢,改成 限制公里數還有年限, 而對私家車則只在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引導報廢。這種取消了年限轉而以公里數的限制為標準的方法,大大提高了私家車的使用率。以一年2萬公里的正常使用率來計算,私家車的使用時限幾乎翻了一番。雖然取消了年限,但並不意味著任何車輛都能真正開滿60萬公里。

報廢車輛怎麼處理?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駕駛報廢車輛的危害

1報廢車輛技術狀況差,安全隱患極大。

報廢車輛的技術狀況已臨近崩潰程度,穩定性極低、安全性極低,極易釀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輕者車輛拋錨、偏向、爆胎,重者制動失靈、致人受傷、車毀人亡,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報廢車輛使用年限長,尾氣排放超標。

由於報廢車輛使用年限過長,發動機、底盤等車載設施老舊,影響車輛安全行駛。同時,報廢車輛受技術限制,發動機功率不足,車輛尾氣排放的汙染物嚴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既造成了巨大的能源浪費,也嚴重汙染了大氣環境。

3報廢車輛侵權行為多,路面管控困難。

上路行駛的報廢車輛大多套牌、假牌甚至無牌,經常肆無忌憚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酒後行駛、超速行駛、惡意闖紅燈、逆向行駛、違法停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屢見不鮮。非現場抓獲如電子警察對其違法行為抓拍時,會因套牌、假牌對其他正常行駛車輛造成不必要的侵權行為,讓違法駕駛人逃避法律的懲罰。

報廢車輛後遺症狀多,社會矛盾複雜。

由於車輛已達到報廢期,車管部門依法不予辦理過戶手續,保險公司也不對其進行保險。而報廢車輛機械性能下降極易誘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報廢車輛車主不但要獨自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是原報廢車輛車主,新車主在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時,原車主還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新的社會矛盾糾紛脫穎而出。

原平交警提醒:

1、切不可駕駛報廢車輛上路,一旦發現有人駕駛報廢車輛上路,應立即報警處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條第3款、第100條第2款之規定: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將被吊銷駕駛證、罰款2000元以下,同時扣留駕駛證、機動車進行強制報廢。

3、已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的,行駛證、登記證書、號牌已作廢,望機動車所有人儘快到車管所辦理報廢註銷。

4、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請儘快到車輛檢測中心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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