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審核50條出臺!封堵諸多"可乘之機"

IPO審核50條出臺!封堵諸多

千呼萬喚,IPO審核50條來了!

剛剛,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布了《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簡稱《問題解答》),就日常發行監管常見進行了梳理回應,是有關於IPO的最新監管表態,極具實操性。50條監管問答定位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則準則在首發審核業務中的具體理解、適用和專業指引,主要涉及首發申請人具有共性的法律與財務會計,各首發申請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可對照適用。

IPO審核50條出臺!封堵諸多

先來看這50條監管內容:

1、持續經營時限計算

2、工會、職工持股會及歷史上自然人股東人數較多的核查要求

3、鎖定期安排

4、申報前後引入新股東的相關要求

5、對賭協議

6、“三類股東”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7、出資瑕疵

8、發行人資產來自於上市公司

9、股權質押、凍結或發生訴訟

10、實際控制人的認定

11、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

12、境外控制架構

13、訴訟或仲裁

14、資產完整性

15、同業競爭

16、關聯交易

17、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變化

18、土地使用權

19、環保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20、發行人與關聯方共同投資

21、社保、公積金繳納

22、公眾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請IPO的核查要求

23、軍工等涉秘業務企業信息披露豁免

24、對創業板“主要經營一種業務”的認定

25、股份支付

26、工程施工餘額

27、應收款項及壞賬準備

28、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減值

29、稅收優惠

30、無形資產認定與客戶關係

31、委託加工業務

32、影視行業收入及成本

33、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計量

34、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35、業務重組與主營業務重大變化

36、經營業績下滑

37、客戶集中

38、投資收益佔比

39、持續經營能力

40、財務內控

41、現金交易

42、第三方回款

43、審計調整與差錯更正

44、引用第三方數據

45、經銷商模式

46、勞務外包

47、審閱報告

48、過會後業績下滑

49、過會後招股說明書修訂更新

50、分紅及轉增股本

可以看出,市場關注的持續經營時限計算,對賭協議、鎖定期安排,“三類股東”的核查及披露要求,股權質押、凍結或發生訴訟,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公眾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請IPO的核查要求,應收款項及壞賬準備,影視行業收入及成本,持續經營能力,過會後業績下滑等市場關注的熱門問題,《問題解答》中均有明確。

關鍵點一:申報後新增股東原則上應撤回申請

對於申報前新增股東,證監會明確,對IPO前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主要考察申報前一年新增的股東,全面核查發行人新股東的基本情況、產生新股東的原因、股權轉讓或增資的價格及定價依據,有關股權變動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中介機構負責人及其簽字人員是否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新股東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時,除滿足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準則的要求外,如新股東為法人,應披露其股權結構及實際控制人;如為自然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如為合夥企業,應披露合夥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普通合夥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資產負債表日後增資擴股引入新股東的,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

在股份鎖定方面,申報前6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新增股份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

對於申報後新增股東,申報後,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申請,重新申報。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穩定性和持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後36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發行人申報後產生新股東且符合上述要求無需重新申報的,應比照申報前一年新增股東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處理。除此之外,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還應對股權轉讓事項是否造成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變更,是否對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穩定性和持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關鍵點二:對賭協議要在申報前清理,這四類例外

對於對賭協議,證監會明確,投資機構在投資發行人時約定對賭協議等類似安排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

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

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

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證監會要求,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發表明確核查意見。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對發行人可能存在的影響等,並進行風險提示。

關鍵點三:強化“三類股東”核查和信息披露

針對發行人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形成契約性基金、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三類股東”的,證監會更加強化信息披露。

證監會要求,中介機構和發行人應從五方面核查披露相關信息:

一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於“三類股東”。

二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發行人的“三類股東”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並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或報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註冊登記。

三是發行人應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披露“三類股東”相關過渡期安排,以及相關事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中介機構應當對前述事項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四是發行人應當按照首發信息披露準則的要求對“三類股東”進行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五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三類股東”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確保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

另外,對於控股股東設立在境外且持股層次複雜的,證監會要求,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對發行人設置此類架構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股東的出資來源等問題進行核查,說明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以及發行人如何確保其公司治理和內控的有效性,並發表明確意見。

關鍵點四:強化股權質押的信息披露要求

若發行人申報前或在審核期間,若出現股東股權質押、凍結或發生訴訟仲裁等不確定性事項的,證監會指出,發行人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準則要求予以充分披露;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當充分核查發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關股權比例,質權人、申請人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基本情況,約定的質權實現情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狀況和清償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強制處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響發行人控制權穩定的情形等。

對於被凍結或訴訟糾紛的股權達到一定比例或被質押的股權達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明顯不具備清償能力,導致發行人控制權存在不確定性的,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充分論證,並就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審慎發表意見。對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發生被質押、凍結或發生訴訟糾紛等情形的,發行人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準則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並向投資者揭示風險。

關鍵點五:明確收稅優惠政策

對於發行人依法取得的稅收優惠,如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文化企業及西部大開發等特定性質或區域性的稅收優惠,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規定的,證監會規定可以計入經常性損益。

發行人取得的稅收優惠到期後,發行人、保薦機構、律師和申報會計師應對照稅收優惠的相關條件和履行程序的相關規定,對擬上市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到期後是否能夠繼續享受優惠進行專業判斷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是如果很可能獲得相關稅收優惠批覆,按優惠稅率預提預繳經稅務部門同意,可暫按優惠稅率預提並做風險提示,並說明如果未來被追繳稅款,是否有大股東承諾補償;同時,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稅收優惠不確定性風險。

二是如果獲得相關稅收優惠批覆的可能性較小,需按照謹慎性原則按正常稅率預提,未來根據實際的稅收優惠批覆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未滿10年轉為內資企業的,按稅法規定,需在轉為內資企業當期,補繳之前已享受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補繳所得稅費用系因企業由外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的行為造成,屬於該行為的成本費用,應全額計入補繳當期,不應追溯調整至實際享受優惠期間。發行人補繳稅款,符合會計差錯更正要求的,可追溯調整至相應期間;對於繳納罰款、滯納金等,原則上應計入繳納當期。

關鍵點六:影視產業收入分配有三種方式

影視行業的收入確認較為複雜,此次《問題解答》監管層給予了明確。

從收入分配來看,目前以票房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盈利模式造成產業鏈各個環節的主要收入均為票房分賬收入。在核心業務環節中,我國電影產業各個環節的業務流程與收入流分配呈現相反的順序。影院通過放映服務從消費者率先取得票房收入,在扣除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及與院線約定的適用流轉稅和附加後,定期或者按照單部影片,由影院作為分賬的起始環節,按照產業鏈各業務環節由下至上進行票房分賬。

一是發行業務收入確認(包括電影發行及院線發行)。

發行方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確定其收入應按“總額法”還是“淨額法”核算。發行方採用代理發行的方式從事影視發行業務的,實質上僅作為製片方和影院之間的中介,未承擔影片製作的拍攝審核風險,也不承擔放映影片票房慘淡而導致的潛在損失,而且發行方提供服務時,影院清楚的知道影視作品質量責任、版權價格(票價)主要取決於製片方,發行方僅提供市場營銷、排期供片等服務,尤其是院線發行環節,其只提供“供片渠道”管理服務,因此採用代理發行方式實施發行的,通常採用“淨額法”核算。

二是放映業務收入確認。

從放映方與發行方簽訂協議條款和業務模式來看,放映方雖未買斷播映權,沒有承擔對存貨(電影)全部的後果和責任,但是基於其在放映服務中承擔主要責任人的角色,通常採用總額法確認收入。

三是放映業務成本歸集範圍。

將影院租金、放映設備折舊與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攤銷、放映直接人力成本等歸集列入“營業成本”還是“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會影響到“毛利”、“毛利率”指標的可比性。考慮到招股說明書披露規則、年報披露規則中均有要求披露和分析“毛利率”這一重要的財務指標,電影院租金、放映設備折舊與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攤銷、放映直接人力成本,通常確認為“營業成本”。

發行人應當根據上述業務的實質準確披露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及依據,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當審慎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關鍵點七:這十類情況要重點關注

證監會要求,發行人若存在以下十類情形,中介機構應重點關注該情形是否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

一是發行人所處行業受國家政策限制或國際貿易條件影響存在重大不利變化風險;

二是發行人所處行業出現週期性衰退、產能過剩、市場容量驟減、增長停滯等情況;

三是發行人所處行業准入門檻低、競爭激烈,相比競爭者發行人在技術、資金、規模效應方面等不具有明顯優勢;

四是發行人所處行業上下游供求關係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材料採購價格或產品售價出現重大不利變化;

五是發行人因業務轉型的負面影響導致營業收入、毛利率、成本費用及盈利水平出現重大不利變化,且最近一期經營業績尚未出現明顯好轉趨勢;

六是發行人重要客戶本身發生重大不利變化,進而對發行人業務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七是發行人由於工藝過時、產品落後、技術更迭、研發失敗等原因導致市場佔有率持續下降、重要資產或主要生產線出現重大減值風險、主要業務停滯或萎縮;

八是發行人多項業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呈現惡化趨勢,短期內沒有好轉跡象;

九是對發行人業務經營或收入實現有重大影響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存在重大糾紛或訴訟,已經或者未來將對發行人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十是其他明顯影響或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關鍵點八:業績變臉下滑超50%不核准上市

對於申請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首發企業,在通過發審會後經營業績出現下滑的,證監會表示,要考慮到企業業績波動受經濟週期、行業週期以及自身經營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本著實事求是、分類處理、充分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的原則,根據業績下滑的幅度與性質分類處理,具體如下:

一是下滑幅度不超過30%的。過會後的最近一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不超過30%,且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數據下滑幅度也不超過30%的,發行人需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報告期乃至全年主要經營狀況及財務數據的專項分析報告,充分說明發行人的核心業務、經營環境、主要指標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業績下滑程度與行業變化趨勢是否一致或背離,發行人的經營業務和業績水準是否仍處於正常狀態,並按照及時性指引的要求在重大事項提示中披露主要經營狀況與財務信息,以及下一報告期(指經審計或審閱財務報表截止日後)業績預告情況,同時充分揭示業績變動或下滑風險;保薦機構需對上述情況及發行人經營業績變化趨勢、持續盈利能力出具專項核查意見,詳細分析發行人業績變動的原因及合理性,明確說明業績預計的基礎及依據,核查發行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是否正常,報表項目有無異常變化,是否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不利影響因素,發表明確意見。

在過會企業提交上述補充材料後,在招股說明書充分信息披露、保薦機構核查無重大不利變化且發行人仍符合發行條件基礎上,將按照相關程序安排後續核准發行工作。該類企業發行上市後,如發現發行人關於上述業績變動的信息披露及保薦機構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嚴肅查處。

二是下滑幅度超過30%但不超過50%的過會企業。過會企業最近一期或預計下一報告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過30%但不超過50%的,發行人如能提供經審核的下一年度盈利預測報告,同時,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年度主要經營狀況及財務數據的專項分析報告,以及保薦機構對上述情況及發行人經營業績變化趨勢、持續盈利能力出具專項核查意見;說明經營業績下滑趨勢已扭轉,不存在對持續盈利或持續經營能力以及發行條件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保薦機構應對上述情況予以充分核查,獲取明確的證據,並發表明確意見;符合上述要求,將按照相關程序安排後續核准發行工作。

三是下滑幅度超過50%以上的過會企業過會後的最近一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過50%,或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數據下滑幅度將超過50%的,基於謹慎穩妥原則,暫不予安排核准發行事項,待其業績恢復並趨穩後再行處理或安排重新上發審會。

來源 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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