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手機惹的禍,害命又傷財

都是手機惹的禍,害命又傷財

如果說現在人們最離不開的東西,那就是手機了。隨著手機功能的日趨強大,它已經成為我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手機等電子產品就像一把雙刃劍,在給我們的學習和生活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更嚴重的還會造成害命又傷財。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時左右,中山市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燈信號橫過馬路,並在橫過馬路時使用手機,結果與行駛中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乘客死亡。該行人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中山市第一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溫文凱介紹,這是一起典型的行人違反交通法引發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提示橫過馬路,而且在穿行馬路的過程中一直在使用手機,這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一般被視為弱勢群體,但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為何要負主要責任,並且承擔刑事責任呢?溫文凱表示,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法庭認定胡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規定,胡某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闖紅燈的被告人胡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經辦案檢察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前車之覆,後車之鑑。通過上述事例,我們應該吸取教訓,養成使用手機的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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