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中村租房作為賣淫場所,組織閒散人員望風並接送賣淫女,恐嚇強迫一名12歲幼女賣淫30餘次!28日,西安未央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溫某、辛某組織賣淫及被告人郭某協助組織賣淫案進行不公開審理,當庭宣判。
2017年9月,溫某、辛某在西安市未央區東楊善村租用民房作為組織賣淫活動場所,由李某和王某(二人因犯強迫賣淫罪已被判處刑罰)等人物色賣淫女,溫某、辛某組織張某等三人(均因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處刑罰)等社會閒散人員望風及接送賣淫人員,溫某、辛某從中獲利並給以上人員發放報酬,30歲的女子郭某協助二人對賣淫女及嫖資進行管理,形成以溫某、辛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
同年9月25日下午,李某、王某前往彬縣,通過袁某(案發時14週歲)將其朋友小玲(化名,案發時12週歲)約至彬縣某賓館並阻止其離開。9月27日,李某、王某和袁某將小玲帶至溫某、辛某經營的賣淫場所。李某、王某通過勸說和恐嚇等方式,強迫小玲在此賣淫30餘次。期間,溫某、辛某安排張某等三人為賣淫窩點望風、負責接送看管小玲及其他多名賣淫女。
2017年10月10日,小玲的家屬以需要“服務”為由,通過交友軟件聯繫到張某,並約到豐慶公園附近一家酒店見面。張某在送小玲前往酒店時被小玲的親友控制並報警。2018年6月11日,辛某、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8月2日,溫某被抓獲歸案。
據瞭解,該賣淫場所取名為“紅房子”,組織的賣淫女至少有5人,包括小玲等至少兩名未成年人。
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辛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採用招募、僱傭等手段,管理他人賣淫,且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郭某負責協助管理賣淫女和收取嫖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溫某、辛某組織未成年人賣淫,依法應從重處罰。溫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又犯本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並當庭表示自願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
28日,未央法院一審以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溫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辛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萬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2年6月,並處罰金1萬元。
宣判時,未央區委常委、區委政法委書記張瑞斌,未央法院院長李社武,未央檢察院檢察長鬍曉靜,未央區關工委以及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庭旁聽。 華商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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