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躬盛訴ST慧球擔保責任18億元,上海高院不予支持

文/張特律師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公司金融部

上海躬盛訴ST慧球擔保責任18億元,上海高院不予支持

擔保

2016年4月27日,上海躬盛與顧國平、斐訊公司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備忘錄》,約定: 鑑於顧國平在上海市松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支持下對斐訊公司、慧球科技被告進行資產重組,若重組成功,上海躬盛可獲得人民幣15億元的回報。當日,上海躬盛與顧國平又簽訂了《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一份,斐訊公司為擔保方,慧球科技為目標公司。約定:顧國平將直接和間接持有的慧球科技6.66%的股權(暨 26,301,701股股份)轉讓給上海躬盛,轉讓對價為人民幣7億元,並分兩次支付。上海躬盛於當日再次簽訂一份《借款協議》,向顧國平提供人民幣1億元的資金支持。 斐訊公司、慧球科技為上述協議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其後,發生爭議,上海躬盛訴至法院,請求斐訊公司、慧球科技為18億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法院判決:

躬盛公司為主張慧球科技的擔保責任,向上海高院提供了慧球科技出具的 《擔保函》,並要求慧球科技依該函對顧國平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上海高院依法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該《擔保函》只加蓋慧球科技印章,落款月份和日期空白,且沒有任何人員簽字,躬盛公司稱簽署系列協議當日,顧國平同時提供了《擔保函》。然而, 該《擔保函》與其他協議落款處既有印章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做法明顯不同, 而顧國平作為在場當事方,明確表示其並未提供《擔保函》;

2、慧球科技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無論是依公司章程還是《公司法》,對關聯 擔保(顧國平時任慧球科技第一大股東、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均應由股東會決議,但慧球科技股東會、董事會及對外信息披露,均未發現此擔保痕跡

3、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事實,鮮言與顧國平會商面談系列協議時從未提及有此《擔保函》。倘若如躬盛公司所述《擔保函》“由顧國平同時提供”,鮮言此舉不合常理。

本案要點:

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公示和信賴主義,因此,一直以來,上市公司、未上市公司對外,除非特別情況,在沒有股東決議,僅有公司印章時,一般都認定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要承擔擔保責任,由此,一度導致上市公司圈中“暗保”氾濫。上海高院此番判決順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的精神,就是,對於上市公司的暗保安排,法律不予支持。

注:以上判決內容僅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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