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定心丸”:外商三法有望合一


外商投资“定心丸”:外商三法有望合一


稳定的法律预期对外商投资中国助益良多

12月23日至29日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这次会议的37项议程中,法律案的审议占“半壁江山”。其中,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会议审议。

12月23日,外商投资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我国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外商投资法草案五大看点

改革开放早期,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称“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奠定了我国吸收外资和台资的法律基础。

自2013年10月起,我国先后在上海和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进行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014年《外国投资法》首次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第二年初,商务部曾在网站发布《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草案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2018年,制定《外商投资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外国投资法草案、制定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也已被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从具体草案内容来看,主要有五大看点:

一、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草案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三、将积极吸引外资的政策措施纳入法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四、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

五、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草案规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划重点

负面清单将进一步缩减,允许更多领域实行独资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草案提交的前一天,12月22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表示,2019年将推动尽早出台《外商投资法》,组织各地、各部门废止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推动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全面清理取消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减少股比限制,从而允许更多领域实行独资经营。商务部官微12月23日刊发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文章,将上述精神继续阐发。唐文弘表示,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商务部将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营造国际一流的外商投资环境。

一是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推动改革开放新举措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的试验田作用。研究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的具体方案。抓紧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程。

二是扩大市场准入。协调推动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全面清理取消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实现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

三是提升开放平台。推动出台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把国家级经开区打造成为高质量开放平台。指导建设一批高水平国际合作园区。指导17家边合区编制“小组团”滚动开发实施方案,稳步推进跨合区建设。

四是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尽早出台《外商投资法》。组织各地、各部门废止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中央和地方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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