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就會是違建?

這樣就會是違建?

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經常遇到違建問題的困擾,對於被拆遷人而言違建就意味著自己將無法獲取與別人同樣標準的補償,甚至最後因為違建問題拿不到一分補償。 咱們就說說其中的兩大類:(一)違反城鄉規劃的違建,(二)土地管理領域的違建,

1違反《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明確歸定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施工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這裡的規劃許可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但是並不是拿到規劃許可後就一定合法!《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拿到規劃許可證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照樣是違法的。舉個例子,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規劃的面積少批多建,擅自改變規劃內容,按照不合法的規劃進行建設等情形。

2違反《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我國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耕地的總量是有限的,為了整個國家的糧食安全,所以《土地管理法》專門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其他建設如果需要使用土地,正確的做法是應當先由政府將土地徵收為國有,然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再進行建設,這也是導致土地徵收的原因之一。

違反臨時用地的規定,也會構成違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對臨時建築的臨時性和年限做了嚴格規定。實踐中申請的臨時用地卻修建成住宅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築的即使過了很多年沒被發現,也是違法建築;超過了規律規定的2年沒有拆除的,也構成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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