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開設賭場罪詳解(一)

【刑事辯護】開設賭場罪詳解(一)

一、罪名及刑法規定

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賭場,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的行為。

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事辯護】開設賭場罪詳解(一)

二、刑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開設賭場罪的,份兩種情形處罰。

1、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事辯護】開設賭場罪詳解(一)

三、司法解釋規定

1、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開設賭場的行為”:一是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是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是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是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本罪中的“情節嚴重”,是指實施上述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是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是殘毒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是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是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是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是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意見》第1條、第2條的規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為丁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一是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二是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三是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四是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五是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六是殘毒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七是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八是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九是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一是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上述第1項至第6項規定標準劉備以上的;二是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三是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位的數量進行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殘毒人數等均合併計算。

後續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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