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算惡意透支?

耶曉玄


看了一下其他的回答內容,沒幾個說到點子上的。

從這個問題來看,行為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要看具體行為。

下面先說法律,再說問題本身。

首先,看什麼是惡意透支。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信用卡詐騙罪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但其實惡意透支,最主要的關鍵點在於“惡意”,如何評價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才是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標準。

那麼如何認定行為人具有惡意?前提是要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不能僅因犯罪嫌疑人申領信用卡後透支消費,並且有經銀行多次催收拒不還款的行為,就直接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也就是說,就算是信用卡被大量透支消費,而且被催收也不還款,都不能直接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原因就是非法佔有目的是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沒有主觀層面上的認定,不能客觀歸罪。

其次,看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申領信用卡時是否使用欺騙手段,是否有還款意願,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關於司法解釋認定的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這裡就不一一列出了,回答中已經有很多人列出。這裡主要說一下“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和“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歸還”

一是,“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其中的“明知”。如,行為人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時經濟狀況並不穩定,透支的錢款用於存在一定風險的投資經營,即使其事後投資失敗,無法歸還錢款,也不能因此認定其對於沒有還款能力屬於主觀明知,因此,對行為人是否明知的認定,除了要看“事後”的結果外,還應該結合其他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申領信用卡時是否有偽造手段、投資經營項目是否正當等。

二是“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不能說行為人有多筆大額消費,就直接認定“肆意揮霍透支”。不同的行為主體,經濟狀況必然不同,對於在申領、使用信用卡時經濟狀況良好的行為人,如果因意外情況(如投資失敗、企業破產)而無法還款的,即使其此前有過大額消費行為,也不能據此在事後評價其屬於“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還款”,進而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反之,如果行為人在申領信用卡時經濟狀況極差,沒有穩定收入來源,但仍大額透支信用卡消費且與投資經營無關,後期無法歸還,可認定其有非法佔有目的。

說了這麼多法律上的東西,最後我們來看問題。

8家銀行欠款140萬,如果每個月每家還個300-500會被詐騙起訴嗎?實在沒能力還,和銀行協調,最多可以協調多少年限?10年、20年可以嗎?

單純看這裡的表述,至少可以看出行為人是想要還錢的,但這並不代表行為人就一定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還需要從這所欠的140萬是因何而欠,是否是因生產經營不良、公司破產等情況。若因正常生產經營導致,則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能性比較大。

至於如何與銀行進行協調,儘量態度積極,不要消極對待,屆時,如果一旦被刑事立案,此前應對的態度,也可以成為一個很好的辯護的理由。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題主的問題是:

什麼算惡意透支,8家銀行欠款140萬,如果每個月每家還個300-500會被詐騙起訴嗎?實在沒能力還,和銀行協調,最多可以協調多少年限?10年20年可以嗎?

這個問題確實比較複雜。涉及到惡意透支的,題主應該問的是使用信用卡透支吧。不知道題主怎麼那麼有能力能夠在8家銀行欠款140萬元,即每家銀行刷信用卡透支約18萬元。據瞭解,每家銀行發信用卡時都會調查申請者的信用及資產情況。而且會根據信用情況賦以一定的透支限額,超過限額是不能再繼續使用的,正常來說,能夠在一家銀行申請到透支限額達10萬元的人都是信用比較好的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刑法上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因此,要構成刑法上的惡意透支,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三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簡單地說,如果只是問題的描述的那樣,即8家銀行欠款140萬,和銀行協調,每個月每家還個300-500元,那麼是不符合惡意透支的條件的,不能以信用卡詐騙罪起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19號文的司法解釋,和銀行協調每個月還款,即有還款的意願,不能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也並非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就不能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



但是,現實生活中會是這樣嗎?肯定不是的,首先,前面也提到過,題主有能力申請到那麼高透支限額的信用卡,肯定是有理由的;其次,在現實中,銀行方相對於信用卡申請方來說,是強勢的一方,在一家銀行欠個18萬元,如果每個月還300-500,只能夠付個利息(按萬分之五算),銀行會同意嗎?肯定不會同意的,肯定是強勢地要求你還款,不會跟你協調的,只會委託律師不斷地向你發催收函!所以不要想著與銀行協調,只還小部分,然後還他個10年20年。所以你提出的計劃也好,假設也好,都是不現實的,不能實現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你在與一家銀行協商時會不會隱瞞欠其他銀行鉅款的真相?如果隱瞞了,那麼同樣的可以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如果不隱瞞,銀行會那麼傻嗎?每家銀行都希望第一時間收回自己的款。



那麼問題就來了,既然銀行不會與你這樣協商,銀行會不斷地發催收函,而你又確實無能力歸還,就可以認定刑法規定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這個條件了。

所以,經過理論和實際的分析,題主還是會面臨以信用卡詐騙罪起訴的命運。


佛系知了


信用卡惡意透支定義: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惡意透支都屬於違約行為,需依照信用卡領用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哪些情況屬於信用卡惡意透支?

惡意信用卡透支就是指持卡者刷卡超過規定的範圍,並且沒有按時還款,銀行催收後仍然不還的情況,我們分三種情況分析一下:

1、持卡者在不同的地理位置評分使用信用卡,取現等行為,每次取現都在規定的範圍內,但是頻繁操作,最後信用卡大量透支不還;

2、持卡者在辦理信用卡的時候作假身份,假的公章,或者偽造假的收入證明等騙取信用卡,之後大量透支信用卡的。

3、持卡者通過虛假的消費行為套取現金。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曾經發布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關於信用卡透支做了明確解釋。

惡意透支判刑標準:

如果持卡人惡意透支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要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就是“哪些情況屬於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具體介紹。信用卡用戶逾期還款將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且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實現全國聯網,只要居民個人在銀行辦理過借貸業務、申領過信用卡,或為別人提供過擔保等行為,那麼就能在國內任何一家商業銀行查到信用報告。不良記錄將影響持卡人的就學、擇業和貸款等。因此,在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千萬別惡意透支。


環球老虎財經


8家就140萬,這是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帳務了。

先告訴你什麼是惡意透支吧,你明知沒還款能力而去透支銀行給你的信用額度後在銀行給你的時間內不歸還就是惡意透支。

銀行拼命推廣信用卡不管人家有沒還款能力都會批信用卡下來,說是給人消費用,誰會消費那麼多錢,銀行是明知故意讓你犯。

你那麼大的額度每月還那幾百塊錢銀行肯定是不肯的,至少也要還夠最低還款,如果你連續三個月沒還夠最低還款額以你數額那麼大銀行絕對會報案的,你更別想跟銀行協商多少年了。
說實在如果你那麼多信用卡每月還最低單單利息都夠你受的至少也要兩萬多,如果家裡有東西可以賣就賣了吧重頭再來,不然你除了坐牢沒別的路了,而且坐牢也得還錢,除非你名下真窮到沒東西了。


一九八四故事


網上一查這個惡意透支,解釋的冠冕堂皇:

大意就是說,辦了信用卡的人,想要非法佔有,超過限額或者超過時間透支,銀行催收兩次後3個月不歸還的,按照刑法196條規定,就是惡意透支了。

你8家銀行透支了140萬,屬於多卡透支,會被聯合起訴的,而且人家刑罰也是很清楚:

想了很多方式,例如最低還款額度,分期等等,貌似對你都不適用。

如果你還沒有逾期,有個毒藥一樣的還款方式那就是:再去辦幾張卡。

借東家還西家!至少能夠騰出來時間,不過貌似這樣子還款的,最後又會在間隙裡面控制不住自己,又去買買買!


情感黑玫瑰


1、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2、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屬於構成要件。這個歸還,並不是說要求還清全部本息,而是指是否存在還款行為。或者說,被催收後,連續3個月沒有還款行為的,涉嫌刑事犯罪。

3、協商延期還款的具體期限,需要看各個銀行的態度。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4、若每月還每家銀行幾百塊,屬於有還款行為,通常不構成犯罪。但是高額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可能會導致還款本息的總金額越來越大。


吳天澤律師


什麼是惡意刷卡?什麼是惡意透支?怎樣才算惡意透支?對於信用卡知識,相信絕大部分持卡人並不是特別瞭解!

惡意刷卡透支是指:透支消費後並不想還款,嚴重者可構成詐騙罪。

根據我們《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中定義,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拒不還款的行為。

 正常消費和非法消費;兩者雖說都是消費,其在本質上有著巨大區別。前者正常用卡是指用戶在消費後有意願還款!後者則相反刷卡消費後並無還款意願或無力償還,或將侵佔為己有。

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數額不大,即使有透支行為,也僅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而額度大的範圍定義,並沒有明確規定具體額度。根據各家銀行規定而定義。

提示: 惡意透支信用卡,會嚴重影響我們的個人徵信記錄,嚴重者會觸犯法律,承擔刑事責任,請各位卡友切記不要惡意透支!


粉色女神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諮詢的關注,專業的法律維權團隊為您免費提供法律諮詢。 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在生活中,辦理信用卡來提前消費已經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事情,但是,您知道嗎?就是這種司空見慣的事情也蘊藏著諸多的法律風險。2018年3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刑終192號二審刑事裁定認定書,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關於王某梁因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款5萬元的判決。由此可見,信用卡惡意透支是需要承擔很嚴厲的刑事處罰的。今天的法商文章就針對信用卡使用過程中的惡意透支的法律風險給大家做如下分析,以期更好地幫助大家在今後規範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



一、信用卡惡意透支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關於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可以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最高刑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所以說,刑法對於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判斷標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信用卡惡意透支可以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予以刑法處罰。那麼,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判斷標準又是什麼呢?

首先,信用卡惡意透支中的“惡意透支”應該如何理解呢?根據最高院與最高檢共同出臺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其次,“惡意透支”中的“非法佔有目的”如何界定呢?該司法解釋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三、律師說法

惡意透支信用卡的法律風險是非常大的,那麼,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應該如何避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法律風險呢?

首先,量入為出,理性消費。這是避免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根本原則,不追求與自己收入水平不相符的生活品質,不與他人攀比,適時節制自己的消費慾望。

其次,不要將信用卡作為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風險投資諸如股票、期貨、外匯等本身就具有很多風險,這個投資本身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其有很大的可能會血本無歸,而一旦血本無歸,信用卡無法如期還款就成為大概率的事件,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風險就會大幅度提高。

最後,一旦發生信用卡惡意透支的事情,不要懷有僥倖心理,想方設法逃匿,逃避銀行的聯繫,這對於規避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法律風險毫無意義。正確的做法是要積極需求家人、朋友的幫助,盡最大努力將款息還上。兩高的司法解釋中規定,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最後,我們依舊將文章內容總結如下,供您參考:

信用卡真方便,這月花錢下月還

信用卡有風險,惡意透支牢坐穿

留方便去風險,量入為出最關鍵


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信用卡透支了長時間不還,銀行一再打電話催還是不還,達到一定期限就算惡意透支,像你這樣每個月才還300--500元,太少了,你欠的額度又大。銀行還是會打電話催,有時候催收是外包的,外包公司可不管這些。

要想推遲,只能自己去找銀行,挨家找了。看能不能協商解決,能協商解決最好了。不能的話就得等著被起訴了,還是8家都起訴你。那你以後可能比較艱難,銀行卡啥的以後都用不了了。信用記錄上也會顯示出來,以後關於金融的東西都辦不了了。


金融雜談孤風影


和沒錢人老借錢不還是一樣的。現在的名字叫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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