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流程及相關規定

企業破產程序的基本流程可見下圖:

企業破產流程及相關規定

接下來關注破產原因、如何認定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破產申請人種類、破產受理影響、破產管理人的組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務人財產的清償順序、追回權等幾個方面內容。

一、破產原因

簡單概括,破產原因=【不能清償+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

二、如何認定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仍應當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不能清償債務;

2、法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務,無法清償債務;

3、經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其他。

三、破產申請人種類

可提出破產申請的有債務人、債權人、清算人和出資人,但提出申請的情形有所不同:

1、債務人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前提是出現破產原因。

債務人可提出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有且僅有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

2、債權人

債權人可申請重整和破產清算申請。申請破產的,需滿足兩個條件:

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且債權人無需證明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債權人的請求權需具備三個條件,一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二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三為需已到期。

3、清算人

企業法人已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的,清算人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

4、出資人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四、破產受理影響

在關係人提出破產申請、法院作出破產受理裁定後,將造成以下影響:

1、個別清償無效,需由管理人按照統一清償方案清償。

2、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由管理人決定。

3、保全解除或保全執行中止。

4、訴訟/仲裁解除或中止。

五、破產管理人的組建

破產管理人是法律為實現破產程序的目的而設定的履行法定職能的專門機構。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兩個,一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管理,二是對債務人的經營管理權進行接管。

六、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破產費用: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債務:

1、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無因管理;

3、不當得利;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報酬和社保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費用;

6、債務人致人損害所產生的費用。

七、債務人財產的清償順序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間按照隨時清償、外順內比的規則進行清償。

八、追回權

追回權制度的對象包括對出資人及企業管理層的追回。

對出資人:出資不受出資期限和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對企業管理層:主要針對非正常收入,包括績效獎金、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和其他非正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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