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詐騙罪如何認定?與民間借貸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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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型的詐騙罪,是指行為人通過借貸的合法形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


非法佔有的動機決定了是經濟詐騙而不是民間借貸。這是認定借錢不還型詐騙罪的要件。可以從行為人的借錢理由及用途、借錢時經濟條件、是否掩蓋真實身份或事後躲藏等來判斷。如借錢理由和實際用途不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來騙取。本沒有償還能力還去借錢,借錢後大事揮霍,事後銷聲匿跡等等,就有可能涉嫌詐騙罪。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非法佔有,借錢不還。民間借貸人想積極還錢,未還上是因客觀原因。

2.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行為人的方式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實際上是欺騙。民間借貸的方式是實事求是,述說事實。

3.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行為人借錢後不想還錢,躲避隱藏,肆意揮霍。民間借貸人想積極還錢,經濟條件上有償還能力。

詐騙犯罪和普通的民間借貸二者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是十分明顯的,需要司法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準確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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