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區的舊城改造中房屋面積為何要乘1.33,這是如何確定的?

群山7896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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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發展,不僅意味著城市邊緣的向外擴張,也必然伴隨著舊城區的“除舊佈新”。舊城改造也就應運而生。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徵補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舊城區一般是指建設年代較久遠,房屋保存現狀較差,居住空間擁擠,基礎設施不全等區域,多為平房聚集地,這種情況下,每家每戶僅有很小的公攤面積,甚至沒有公攤。而實施舊城區改造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改善舊城區居民的居住環境,另一方面也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回遷房多為高層或多層樓房,相較於被拆遷的方面,在建築面積相同的情況下,回遷房的使用面積必然會縮小。如果僅以1:1來確定回遷房面積,必然會降低被拆遷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因此,各地都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並考慮拆遷項目的回遷房建設項目,來確定具體的被拆遷房屋以及回遷房的安置比例。例如:《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由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者高層住宅的,分別按照建築面積不低於1:1.2和1:1.3比例調換。具體調換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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