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人打贏官司還是要不回債 因為忘了這個至關重要的程序

近年來,隨著法治宣傳,更多人在遇到糾紛時,第一時間想到的維權方式是法律解決而不是以前的武力解決。所以,近10年來,各地法院大量增加訴訟案件,執行案件隨之上升。

但是,隨著大量的勝訴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執行,越來越多人有產生了對法律的作用產生了懷疑。對於打了官司不能執行這樣的現象是藐視了法律和司法權威。

為什麼很多人打贏官司還是要不回債 因為忘了這個至關重要的程序

訴訟解決糾紛

債務人不講誠信,不履行生效裁判已經有很多懲戒手段。但是更多的時候,訴訟是要講究和風險評估的。

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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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制度是訴訟中實現債權的重要制度。但是很多當事人或代理律師並沒有把該制度用活。而是選擇先訴訟再執行,這樣就造成了大量的債務人在訴中就轉移、隱匿了財產,使得勝訴後,很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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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是“利器”

當事人往往不知有這樣重要的制度,或是制度有該制度,但不願意提供擔保,因而為後續的執行難增加了很大的風險。律師不願為當事人做財產保全,往往是因為保全程序多、雜、煩,所以有時候是能不做就不做。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保全原則還需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財產線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範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

法院已經基本建立完善的保全措施,全國也建成了不同程度的資源共享平臺。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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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債權人及代理律師

最後,各位債權人一定要使用財產保全這樣一個“利劍”程序,這對打贏官司就能實現債權的最佳手段之一。也要告知或督促你的委託代理律師要做財產保全,幫你要回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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