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法治宣傳,更多人在遇到糾紛時,第一時間想到的維權方式是法律解決而不是以前的武力解決。所以,近10年來,各地法院大量增加訴訟案件,執行案件隨之上升。
但是,隨著大量的勝訴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執行,越來越多人有產生了對法律的作用產生了懷疑。對於打了官司不能執行這樣的現象是藐視了法律和司法權威。
訴訟解決糾紛
債務人不講誠信,不履行生效裁判已經有很多懲戒手段。但是更多的時候,訴訟是要講究和風險評估的。
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
財產保全制度是訴訟中實現債權的重要制度。但是很多當事人或代理律師並沒有把該制度用活。而是選擇先訴訟再執行,這樣就造成了大量的債務人在訴中就轉移、隱匿了財產,使得勝訴後,很難執行。
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是“利器”
當事人往往不知有這樣重要的制度,或是制度有該制度,但不願意提供擔保,因而為後續的執行難增加了很大的風險。律師不願為當事人做財產保全,往往是因為保全程序多、雜、煩,所以有時候是能不做就不做。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保全原則還需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財產線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範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法院已經基本建立完善的保全措施,全國也建成了不同程度的資源共享平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債權人及代理律師
最後,各位債權人一定要使用財產保全這樣一個“利劍”程序,這對打贏官司就能實現債權的最佳手段之一。也要告知或督促你的委託代理律師要做財產保全,幫你要回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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