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不高 手段“高”

職務不高 手段“高”

在我們黨鐵腕反腐的大背景下,一些心術不正的腐敗官員卻開始“另闢蹊徑”,表面上打著“借錢”的幌子,實際上卻乾的是受賄、索賄的勾當。本案的主人公閻雙友,職務不算高,涉案金額也不算大,受賄手段卻實在是“高”——他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老闆“謀福利”,然後趁機向對方張口借錢,自己有還款能力卻長期不還。這種以“借”為名的受賄,其實質是權力尋租的變種,是一種更為隱蔽的腐敗犯罪。

不過,再高明的手段,也掩蓋不了受賄犯罪的事實。最終,經法院審理,閻雙友受賄罪名成立,被判刑 3 年 6 個月徒刑並處罰金,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從工程發包中尋找“商機”

閻雙友于2010年11月至2013 年 8 月擔任河北省遷安市建昌營鎮黨委書記,在 2012 年的時候,建昌營鎮要開發一個農民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閻雙友敏銳地意識到,這個工程是個穩賺不賠的買賣,可奈何自己是官員,不能幹工程。好好的一塊肥肉,卻只能眼睜睜地讓給別人吃,閻雙友又豈能甘心?他眉頭一皺,計上心來,工程發包,還不是我書記說了算?我把這個工程給熟人做,我拿乾股,何樂而不為?

這天,閻雙友找到了他的熟人高大明(化名),說了農民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的事,並稱,只要投資,肯定能掙錢。“前期的工作由我來做,保證這個項目給你,但是前提是我必須要佔這個項目 35%的股份,最後按股份分紅。”

“我當時一聽就不樂意了,因為閻雙友一分錢不出,張口就要35% 的股份,我覺得他太黑,當時就跟閻雙友說現在錢緊張,要考慮考慮。”案發後,高大明如是供述。後來,閻雙友又不止一次地找他商量這事,高大明想,既然這個項目能掙錢,閻雙友又是這個鎮的一把手,肯定能省不少事,也就答應了;但是對於閻雙友佔 35% 乾股的事情,他還是不樂意。

2012 年 9 月份的時候,在閻雙友的幫助下,高大明果然中標了,中標之後沒多久閻雙友就一直給他打電話,追問股份的事情,後來還找到他公司。高大明當時跟他說,你入 35% 的股份,多少你得出點錢吧。閻雙友說我哪有錢?有錢我還找你?兩人不歡而散。

過了一段時間,大概在 2012年年底,閻雙友又找到高大明,直截了當地表明意思:“兄弟現在項目也拿到了,並且這個項目也挺好的,我現在手頭也挺緊的,你給我點小錢花,50 或者 100 的都行。”高大明當時說行,但要看看資金狀況。這期間閻雙友三番五次地給他打電話要錢,高大明實在沒辦法了,在 2012 年年底至 2013 年年初的某天,從財務支取了100萬元現金,裝在了一個盛酒的紙箱子裡,然後給閻雙友打電話說讓他到辦公室來一趟。

沒過多久閻雙友就來了,兩人簡單寒暄了幾句,高大明指著裝錢的紙箱子說,二哥,錢給你準備好了,你拿走吧。因為這事兩人之前商量過,所以閻雙友就直接抱著紙箱子走了。到家之後,閻雙友打開箱子一看,裡面全是面值 100 元的人民幣,共 10 捆,每捆 10 沓,每沓1萬元,共計100萬元人民幣。

但高大明坦言,自己並不太樂意給他錢,因為他知道這筆錢肯定有去無回,“閻雙友幫助我拿到建昌營鎮的保障性住房項目,並且幫我處理了很多麻煩,所以閻雙友跟我要這 100 萬元,應該是讓我給他的好處費。”

堂堂書記卻到處“借錢”

不過,在閻雙友看來,這筆錢卻是他借的,算不得索賄。實際上,閻雙友與妻子沈某一共向高大明“借款”300 萬元。原來,沈某有個弟弟在孟某的鐵礦公司做會計,2012 年下半年,孟某說鐵礦生意不錯,有錢了可以往他這投,到時候按月給利息。之後,沈某的弟弟將這此事告知了姐夫閻雙友。閻雙友覺得有利可圖,但苦於手頭沒錢,於是就想問高大明借。

沈某後來供稱,大概 2012 年10 月份左右,她和閻雙友去高大明家,打算跟高大明借錢投到孟某的鐵礦上吃點利息。在高大明家中,閻雙友跟高大明說有急用,借錢打個短,有錢了陸續還,還說可以寫借條,高大明同意了。沈某說:“之後我給高大明寫了借條,一共借了300 萬元,我和閻雙友一共償還230 萬元,剩下的 70 萬元本金因為手上沒錢就沒還了。”

除了找高大明借錢,閻雙友還曾找李某借過300萬。據李某回憶,大概是 2012 年,閻雙友有一天去到他的辦公室,說想跟他借 300萬元,用半年,並說寫借條。李某同意了,之後閻雙友給他寫了張借條。之後,李某要公司財務人員孫玉柱給閻雙友提供的賬戶轉賬 300萬元。

閻雙友用這筆錢在北京買了一套房產,但是,借了錢總是要還的,眼看約定歸還的日子漸漸近了,閻雙友又想到了一個人,他就是楊大良(化名)。閻雙友擔任遷安市建昌營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於 2012 年 8 月幫助楊大良中標了遷安市建昌營鎮第三完全小學工程。閻雙友供述筆錄稱:我給主管該項目的副鎮長張學軍打過招呼,我跟張學軍說楊大良的企業不錯,他們幹過幾個不錯的工程,不論工程質量、工程進度還是工程經驗,他都能勝任。張學軍說看看吧,他也明白我的意思是想讓楊大良中標。“我曾經幫過他那麼大的忙,現在我找他‘借’點錢,他肯定不會拒絕。”

2012 年 11 月左右,閻雙友約楊大良見面,見面之後,他跟楊大良說,他從李某那借了100萬元,現在手頭緊,想從楊大良這“倒個坎”,把李某的 100 萬元借款給還上。

楊大良後來坦言,遷安市建昌營鎮第三完小及幼兒園附屬工程是在閻雙友的幫助下中標取得的,並且閻雙友當時是建昌營鎮一把手,也給他幫了不少忙,要不然這個工程不會這麼順利,“我也掙錢了,所以在工程快要完工的時候,閻雙友要我幫他還李某 100 萬元的欠款,我就替他還了。”

因楊大良跟李某本來就認識,所以他就給李某打電話,說明是閻雙友讓其幫忙還款 100 萬元,李某表示同意。然後,楊大良就讓妻子楊某用她的農行卡把錢給李某轉過去了。

楊大良後來又稱,他給閻雙友還 100 萬元的欠款是因為閻雙友把建昌營鎮第三小學的工程給他做了,他也沒有給什麼表示,所以為他還這 100 萬元就算是給他的好處費了。“但是我又覺得 100 萬元有點多,所以我暗示他,看他能不能再退給我點;但是他沒搭理我,所以我也就知道這 100 萬元肯定沒戲了。”

借錢幌子掩蓋不了受賄事實

紙終究保不住火,2017 年 6月3日,閻雙友東窗事發,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他被公安局監視居住,並於同年 7 月 7 日被批捕。

案發後,閻雙友倒也很配合調查,於 2017 年 10 月 19 日退繳涉案款 149 萬元,同時還主動交代自己在擔任遷安市衛生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遷安市輝旺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孟某謀取利益,於 2014年春節前後收受孟某給予的現金 8萬元。

2018 年 1 月 2 日,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對閻雙友提起公訴。古冶區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閻雙友對古冶區檢察院指控其犯受賄罪的罪名無異議,但對部分犯罪事實有異議。其為自己辯解稱:“以借款名義向楊大良索要100 萬元與事實不符,我向他借款有明確的借款理由,是準備償還他人的借款,通過銀行支付的。我在供述中也表示在我方便時償還楊大良,我有償還能力、信譽。楊大良的借款至今沒有償還,是由於我這兩年集中精力償還高大明的借款,錢已經還得差不多了。我用高大明、楊大良二人的借款在北京購買房產一套。2017 年我已經想辦法籌措資金償還楊大良,我和他之間的經濟往來是民事借貸行為,我沒有向他索要。”

閻雙友的辯護人也提出,閻雙友主動交代收受孟某 8 萬元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且閻雙友退贓149 萬元,數額已遠超犯罪數額;閻雙友當庭自願認罪,系初犯,其平時表現良好,工作中多次受到獎勵,在量刑時,也應予以參考。

古冶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閻雙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閻雙友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閻雙友利用職務上便利為楊大良在第三完小工程中提供幫助,後以借款的名義要求楊大良替其償還李某借款 100 萬元;借款後,被告人閻雙友有償還能力但一直沒有表示償還,至案發已有 4 年;另閻雙友與楊大良之間並無其他經濟往來,綜合分析,對被告人閻雙友及辯護人對該筆款項並非受賄款而系借款的辯護意見不予採信。

關於被告人閻雙友收受孟某 8萬元受賄款的指控,經查,被告人閻雙友系市紀委發現其違法犯罪問題後,由唐山市紀委帶走接受調查,並非主動到案,因此不符合自首條件;但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可依法認定為坦白。

古冶區法院於去年 12 月 29日作出判決,依法認定閻雙友受賄共計 108 萬元,最終,閻雙友被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並處罰金 30 萬元。閻雙友退繳的受賄款108 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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