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賬其他應付款,這樣處理有風險!

掛賬其他應付款,這樣處理有風險!

其他應付款通常是指與企業的主營業務沒有直接關係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等。然而實務中,很多財務人存在人為擴大其他應付款會計科目核算範圍的問題,少部分老闆為了達到延遲甚至不繳納稅款的目的授意財務人員將本應當期確認的收入長期掛賬其他應付賬款科目,卻不知這樣處理存在極大的涉稅風險。接下來,筆者就列舉實務中比較常見的幾個案例,我們一起看看吧~

案例一、廢料收入掛賬其他應付款

甲公司是一家從事鑄件生產加工的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6%。根據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在車間生產產品過程中每月該公司都要銷售一部分廢料,以2018年12月為例,甲公司當月領用材料300000元並全額結轉當期主營業務成本,對於領用的材料中產生的廢料,甲公司將其銷售取得收入11600元,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1600

貸:其他應付款-廢料11600

那麼,甲公司將銷售廢料取得的收入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掛賬是否存在涉稅問題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義務發生時間:(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綜上所述,甲公司取得的銷售廢料收入不能在其他應付賬款科目掛賬,應按規定確認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收入並繳納稅款。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當月領用材料300000元並全額結轉當期主營業務成本,廢料收入對應的成本已經結轉,因此甲公司的正確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1600

貸:營業外收入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600

提醒:

實務中,一些老闆存在僥倖心理,將以現金形式取得廢料收入不做賬務處理,這種行為屬於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財政補助收入掛賬其他應付款

乙公司是一家工業製造企業,2018年7月乙公司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於當年9月收到該市財政部門撥付的財政補助款100萬元,當地財政部門對該筆資金沒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乙公司取得該筆財政撥款後,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000000

貸:其他應付款1000000

截至2018年12月底,乙公司依舊將該筆款項在其他應付賬款科目掛賬,那麼,乙公司將取得的該筆財政補助收入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掛賬是否存在涉稅問題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相關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綜上所述,因當地財政部門對該筆資金沒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所以乙公司取得的該筆財政補助款不滿足不徵稅收入條件,乙公司應將其確認收入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三、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掛賬其他應付款

丙公司是一家從事軟件研發與生產的高新技術企業,2018年9月1日丙公司授與A公司在未來的20個月內使用其所擁有的某項專利並簽訂協議,協議明確A公司應於合同簽訂日一次性繳納協議期內特許權使用費106萬元,A公司按照協議約定當日支付了特許權使用費。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當日,丙公司做了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106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60000

其他應付款1000000

丙公司將其他應付款100萬元在20個月內分期結轉,在9月至12月月末,分別做了如下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5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50000

截至2018年12月末,其他應付款期末尚有餘額80萬元。那麼,丙公司將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掛賬其他應付款分期結轉確認收入是否存在涉稅問題呢?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作為收入的一種,那麼,我們要了解以下兩個問題:

問題一、到底什麼是特許權使用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第二十條規定:

特許權的含義及範圍特許權的範圍非常廣泛,既可能是單一性質的法定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也可能是多種因素的組合,如某種產品的生產方法、某種經營模式(如連鎖店經營)等。特許經營根據其權利對象的不同,大體可分為商標特許經營、產品特許經營、生產特許經營、品牌特許經營、專利及商業秘密特許經營和經營模式特許經營等幾種類型。特許經營是民事行為,應當根據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專利法等法律的規定進行。特許權使用可包括排他使用和非排他使用。前者是指被許可人獲得該專利使用權後,專利權人承諾在約定使用期限內不再授予他人該專利使用權,自己也不使用,因此被許可人對該專利享有約定期限內的專有使用權;後者是指專利人還可以在許可人的使用期限內授予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這就可能與被許可人在市場上形成競爭關係。具體採取何種使用方式,由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在書面的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

本條列舉了以下幾種類型的特許權:

(一)專利權。又稱發明創造專利權,是國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智力成果授予的排他性享有和使用的權利。專利權是專利權人的一種財產權,是其通過發明創造或他人轉讓而獲得的,是對其智力勞動的報酬,專利權人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其專利,或者授予他人使用該專利的權利,從而獲得經濟上的回報。專利權是鼓勵發明創造而通過法律規定的一種民事權利。專利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非專利技術。是指除專利技術以外,具有技術性、秘密性、實用性的技術。非專利技術包括技術知識、經驗等,能產生經濟價值或競爭優勢,且採取了保密措施,包括在授權他人使用時也要求他人承擔保密義務。非專利技術是商業秘密的一種。

(三)商標權。又稱商標專用權,是指經依法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支配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排他性權利,包括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等。專利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著作權。又稱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部分。其中著作人格權包括對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財產權包括對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變權、翻譯權以及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得報酬的權利等。著作權人可以依法轉讓其著作財產權並獲得相應的報酬收入。

(五)其他特許權。除以上四項較為常見的特許權外,還有一些特許權的類型,如連鎖店經營的加盟特許權、品牌經營特許權等。這些都是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通常要以支付費用的方式取得,因此也是特許權所有人的重要收入來源。

問題二、應該如何確認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第二十條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

但是,本條第二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實現。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時間是特許權使用合同的重要條款,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費支付時間履行支付義務,因此自合同約定的支付使用費之日起,該筆使用費在法律上就轉歸特許權人所有,在法律上發生財產轉移的效力。這樣處理,則可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與許可他人使用該特許權所付出的成本和費用在此期間內相互對應,從而反映出企業收入的真實成本,便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本條的這一規定,並沒有完全按照會計準則的上述規定處理,不完全是權責發生制,而更接近於收付實現制。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綜上所述,根據丙公司所簽訂的協議相關規定,協議明確A公司在合同簽訂之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因此,丙公司應在合同簽訂之日全額確認收入不應將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掛賬其他應付款科目分期結轉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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