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人,就是把“借錢給別人,收取高額利息”作為掙錢職業,以此為生計的人,俗話講叫“放高利貸的”。
說起來大家對這部分人又愛又恨,有的人在實際生活中確實需要有這樣方便快捷的借款途徑,萬一什麼時候自家生意週轉不靈呢?
更多人提起放貸人恨得咬牙切齒,因為被他們的高息逼迫到賣房賣地的不在少數,家婆人亡的也偶有聽聞。
有人說,法律為什麼還要支持這些放貸的,還幫他們來要賬?
對於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一般情況下,我國法律是不禁止民間小額借貸的,親戚朋友熟人間相互週轉一筆並不是什麼大事,只要利息約定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借錢就需有借有還。
對於職業放貸人來說,情況就…不那麼樂觀
▼江蘇高院日前公佈了一則職業放貸人討債敗訴的案例:
2018年6月,當事人餘先生接到所謂“投資公司”打來的電話,稱他們公司可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提供階段。恰逢資金短缺,急需借錢的餘先生應電話要求,帶上了自家房產證、行駛證,開著自己的奧迪車來到投資公司商討借款事宜。
核對了餘先生的材料後,該公司表示能夠借給他10萬元,月息12%(驚恐表情),借款時要先扣除一個月的利息和2000元手續費。
此外,餘先生還需要在已經擬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位置簽名。如果到期他沒有全額還清本息,就把他的房子拿來出租。
為了確保餘先生有還款能力,投資公司還派人到餘家進行“家訪”,查證其資信能力後,由該公司裡負責車貸業務的關業務員扣除1.2萬利息和2000元手續費後,將8.6萬元轉賬給了餘先生,並簽訂借貸合同。
當天,關業務還與餘先生簽訂了借據一份,並由餘先生出具一張收條,表示“已收到關業務銀行轉賬10萬元”。
手續辦完,錢借出去了,可惜到期後餘先生不肯還了。關業務多次催討均沒有結果,他持借據、借貸合同等證據將餘先生告到當地法院,要求其返還借款8.6萬元,以及從借款日開始至實際還款日的利息與違約金,其中利息要按年息36%計算;律師費也由余先生負責。
法庭審理中,關業務自稱是投資公司的老闆之一,和借款人餘先生本是朋友關係,借錢給他是出於好意。
餘先生則堅稱自己並不認識關業務,且當初“家訪”的工作人也不姓關。另外自己是向投資公司借款,還錢也是還給公司,而非關業務個人。最後,餘先生提出,原本簽訂的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超出國家法律規定許可範圍,已屬高利貸;自己只應償還8.6萬本金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此外,違約金也是不合法的,自己也不該承擔律師費。
兩方各認己方有理,經過審理後法官認為,關業務主張餘先生向他借款10萬元,實際只交付8.6萬;餘先生確認收到8.6萬,但認為自己借的不是關業務個人的錢。兩方就出借人主體存在爭議。
但餘先生所出具的證據中,借款合同書、借據、收條均記載清楚,出借人是關業務;8.6萬元也確由關業務的個人賬戶轉入餘先生名下;借款憑證都由關業務一人持有。綜合這些情況,可以
認定關業務為本案實際出借人。但是,我國相關法律有規定,沒有經過批准的個人或機構不能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關業務以投資公司為平臺,針對有借貸需要的不特定人員出借款項並獲取利益,其行為顯然沒有經過相關管理機構批准,確係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金融業務活動,是國家特許經營業務。關業務進行非法經營的行為擾亂國家金融秩序,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他與餘先生簽訂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所對應的高息約定和律師費約定等條款均無效。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餘先生償還所借本金8.6萬元,以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其他費用無需理會。
鑽法律空子,以為簽了合同拿了借條、收條,有轉賬記錄,各種證據齊全就能用法律保護自己的非法權益了?圖樣圖森破!(版權聲明:如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
閱讀更多 南大港普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