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為6個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門都是什麼心態?

Devon000


我是一名具有18年經驗的HR總監,請關注我,非常高興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1、作為一名人力資源管理者,首先聲明HR不對此事背鍋。6個月的試用期規定只要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期限,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簽訂6個月的試用期的公司大致分為兩種:實力較強的優秀公司和不懂勞動合同法的小公司。簽訂較長的試用期是為了保持員工的穩定性,其次公司實行的項目週期比較長,需要優秀的員工。一般情況下,這樣公司的薪資福利待遇非常不錯,對新員工的吸引力非常大。新員工考慮到公司綜合實力,願意簽訂包含6個月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其次是一些小公司的老闆或偽HR根本不懂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更不瞭解的是,試用期也需要繳納社保,否則也是違法行為。結果造成公司招人難、留人難。

3、試用期都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無論應聘者還是公司,都需要了解和執行。

若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及點贊、轉發。你的認可是我最大的動力和支持!謝謝!若對我的回答有其他意見或建議,請在評論區留言,歡迎溝通交流!再次感謝!


願你好2018


這個一般要看,如果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有差別,一般試用期很多單位會打八折。這樣的公司試用期六個月的我基本全部拒絕了,因為這公司特麼擺明佔便宜,在員工身上佔這點基本公司都太垃圾或者老闆太垃圾,至少在我眼中是這樣,與公司規模無關。如果試用期和之後正式轉正了待遇一樣那無所謂,但是心裡也有個小折扣吧。其實試用期看出來這人行不行一個月就足夠了,一個月要是部門主管還看不出來說明這主管本身水平很垃圾。一個月不行一般大多數試用期在三個月,三個月我覺得是比較適合的。三個月可以徹底的讓公司對該員工有個充分的瞭解,同時也是讓員工對公司有個瞭解看看適不適應公司。所以三個月我覺得比較適合。六個月我個人一般不會考慮。


砼築的樓房事


你好,目前在企業裡面還能長期實行試用期為6個月的單位不多見,除了國企及個別的大公司外,把試用期規定為6個月的企業幾乎沒有了。可以確切的說,目前的民營企業裡面,99.9%的企業沒有這麼幹,有也是非常非常少,反正我是沒見過。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確實的,只要員工的頭一次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企業確實可以依法要求員工的試用期有6個月。但在實際執行當中,像私營企業一類的,絕對不會採用最高6個月試用期,哪怕一次性籤5、6年的合同,因為員工是不會這樣乾的,試用期越長,拿的工資就越少,把員工逼急了,大不了一走了之。但像國企、央企以及有編制的事業單位,只要是被正式錄用的員工,統統都是試用期6個月,員工卻沒話說,必須按規定執行。

所以,在私企、民營企業以及股份制企業裡面,人力資源部門大多都是在替勞動者考慮的,儘可能地把員工的試用期降下去。因為實踐證明,試用期越短,員工越喜歡,越容易留下來。現在不好招人,所以減少員工的試用期也是企業的一個優惠舉措,這其實得益於大量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的努力,因為就是這些人力資源部門的人說動老闆減少試用期期限的。

就拿我們公司來說,我們公司跟員工簽訂合同的策略是,第一次籤合同,都一律籤4年的期限,第二次籤合同一律籤5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們公司也可以實行6個月的試用期,但實際上我們公司對待新員工都是不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因為我們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認為,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太長了,不利於員工發揮積極性,也不符合工作崗位實情(因為絕大多數崗位一兩個月試用期就足夠了,搞太長的試用期,明顯是對員工不利且不公的)。我想,大多數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都是這個想法的。

所以,你說的那些實行6個月試用期的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是什麼心態,我猜測大多也是因為公司領導的態度吧。說白了就是企業裡面的人力資源部是沒有權力決定合同試用期的,都是老闆的意思,人力資源部僅僅是執行而已。如果老闆說三年以上的合同期限必須實行6個月的試用期,那麼人力資源部門的員工就算心裡不樂意,也必須執行。如果老闆說三年以上合同期限的員工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那就是員工的福祉了,人力資源部門肯定樂於執行。必須按照領導和老闆的意思執行試用期,這就是人力資源部門的心態。

所以,企業試用期執行多長的時間,關鍵不在人力部門,在於老闆。同時,人力資源部門有義務也有必要規勸企業老闆實行更加寬鬆和靈活的試用期限。只要這樣做了,人力資源部門就是好樣的,心態自然是積極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當然不能概括所有的情況,但我是傾向於這麼認為的。


Sir聊HR


精英菌瞭解到,實行6個月試用期的公司還真是不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1符合勞動法。國家規定,簽訂三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試用期最長可以到6個月。所以很多企業自然而然的把試用期設定為6個月。

2很多企業對於簽訂三年合同還是很審慎。因為簽訂三年期合同,需要向申請編制,對於一個正規公司來講,如果在簽訂正式合同以後,又覺得不合適,這樣的情況其實還是很耽誤工作,畢竟不能隨便辭退,即使辭退,也需要付一筆遣散費。所以在簽訂正式合同以前,就把試用期儘可能的拉長,這樣能更好的考察一個人。

3節省費用可能是一個方面,很弱。如果一個公司很強勢,試用期設定為6個月,那應聘者一樣趨之若鶩,如果企業不怎麼樣,還把試用期設置為6個月,恐怕應聘者就會考慮考慮了。所以,這也是一個雙向選擇。單純是靠拉長試用期來節省一點點工資成本,這樣想法的企業還是不多見的。有的企業採取的是6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最後的三個月工資與轉正工資一樣。其實可以很好的規避應聘者的顧慮。

試用期是6個月也好,3個月也好,都是為了更好的篩選到符合自己企業的人。市場會讓企業做出選擇。

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

高薪職位,獵頭服務就上無憂精英網(www.51jingying.com)


無憂精英網


何南迴答

你好

試用期為六個月很正常啊,人資做的也沒出格。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也就是說,如果HR給你的第一個勞動合同是3年以上的,試用期6 個月是符合法律約定的。

從法律角度講,因為只能給同一個員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三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十年以上員工也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有經驗的HR肯定第一次給員工簽訂3年的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5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第三次無論從次數還是從年限都要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從人才測評角度講,特別是技術崗人才和法律崗人才,一個月兩個月決定一個員工是否合格偏差很大,經常有在一個公司過不了試用期到另一個單位卻大放異彩的。這種人才流失也是HR很丟面子的事情。如果簽定3年以上勞動合同,則可以延長考核期(試用期)至6個月,更能詳盡的考察員工。

至於說藉此用廉價的勞動力啥的,你看他在第二個月是否為你繳納社保就能判斷出來了,真需要人才的公司肯定在試用期第二個月就為員工繳納社保了,這是勞動合同法及社會保險法要求的內容,如果真的是要藉此用廉價勞動力,自然不會承擔這部分支出。

我是何南,想公道打顛倒,如果你是大集團的HR負責人,你選什麼方案?


新高考何南


試用期的約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最長也就是6個月,這種情況是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是3年以上的,否則就是違法的。

如果一個單位對新員工的試用期約定完全是6個月,有下面幾個可能,

第一,就是節約成本。試用期內一般工資都不會高於轉正之後的工資,假如同等崗位的工資是透明的,那麼試用期工資就不能低於同等崗位工資的80%。6個月的試用期,等於少了1-5個月的轉正以後多於試用期工資的成本。

第二,降低用工的法律風險。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表現,對員工就行管理,如果不適合崗位,進行調崗培訓,還不能滿足崗位需求,可以不支付賠償金進行解聘。可以簡單理解,試用期辭退一個員工容易的多,且員工獲得賠償的概率比較低。

第三,增加崗位匹配度。有些崗位,可能需要較長時間的接觸、瞭解才能實際發現員工是否到底勝任崗位要求。還有一些崗位,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上崗,培訓期間也屬於試用期內,為了保證人崗匹配,約定的試用期可能會長一點。

最後,無論企業怎樣約定試用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至於我們求職者能不能接受,這就看個人對該崗位的認可度和公司的滿意度了。好飯不怕晚,所以真是一個不錯的崗位的話,沒必要在乎試用期的長短,咱這麼優秀,哪能最後轉正。


錐不疼


廣州YY,上次應聘研發崗位,給的就是6個月的試用期,17000,轉正前後一樣,當時因為試用期太長直接拒接了


我也要玩玩


我兒子的公司試用期一年,這一年沒有五險


nebulamay69


三年以上合同,試用期六個月,但試用期與正式一樣。但我覺得應該是為了考察員工的,畢竟試用期裁人很容易。


Xanthuim


我實習期6個月,因為我6月才畢業,1月份找的工作,有問題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