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補條例》第十八條解讀:被徵收人的住房保障

  • 點擊右上角【關注】“北京宋玉成律師”,獲取簡明易懂的法律資訊
  • 私信回覆“宋律師”,獲取徵地拆遷領域資深律師的專業服務
《徵補條例》第十八條解讀:被徵收人的住房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列舉了被徵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外還有積極配合的被徵收人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助和獎勵。該條涉及的內容,宋玉成律師在此前的推文中已經多次提及,在此次的《徵補條例》系列文章中就不再贅述了。今天直接將第十八條的內容介紹給大家。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該條的內容是關於保證被徵收人居住條件的規定。徵收個人住宅,保證被徵收人居住條件是《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要求,也是政府作為房屋徵收主體的職責所在,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物權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

但是,對被徵收人給予住房保障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徵收的房屋是個人住宅;二是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二者缺一不可。可能會有網友問:難道還有住宅不是個人住宅的嗎?當然有的,因為我國的居民住房除了個人住宅之外還有“公房”等其他形式的住宅。

不過大多數情況下,被徵收人的房屋都是個人住宅,重點應當關注的是第二個條件。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南方和北方,沿海和內地經濟發展水平、徵收房屋規模、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水平情況等都存在著差別。各地的住房和收入困難家庭的標準不同,因此怎樣才算“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各地也有不一樣的規定。

例如北京市規定,必須連續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足7.5平方米;哈爾濱市規定,須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武漢市規定,家庭成員均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三年以上,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在6平方米以下;濟南市規定,具有濟南市區(含長清區)常住戶口、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且無房、擁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低於(含)人均6平方米;瀋陽市規定,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在7 平方米(含7平方米)以下;漳州市規定,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滿5年以上,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或撫養關係以及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10平方米。

考慮到住房保障範圍、保障標準、優先具體辦法等具有很強的地域差別,屬於地方事務,國務院出臺的這部《徵補條例》授權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宋玉成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家庭條件可能符合當地的住房保障條件(具體需要查詢當地規定),就可以申請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 如果覺得本文不錯,請為小編轉發、評論、收藏,讓更多人看到原創好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