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單位被拆分後,編制和崗位不符的人怎麼辦?

門徒007


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根據職能整合,黨政、事業單位,都有被拆分的現象。行政部門比如農業、水利、發改、人社等部門職能被拆分整合到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退役軍人等部門。行政部門使用的都是行政編制,身份為公務員身份,職能被拆分劃轉後,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相互劃轉工作人員,不受身份、崗位限制,不存在障礙,只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餘缺調劑。

職能拆分劃轉的重點,是在事業單位:

1、行政類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行政類的事業單位,要將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部門承擔,公益服務職能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許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都是參公管理,工作人員也是參公人員,行政職能劃轉後,事業單位不再參公,這就給人員隨職能劃轉,造成了許多問題。部分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的參公人員,需要調整編制使用,將原來使用的事業編制,調整為行政編制,參公身份過渡為公務員身份。而隨公益職能保留在事業單位的,機構、崗位變成了普通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已經登記為參公身份的事業人員,保留身份與待遇,給人編崗三者之間的對應造成困難,出現崗位和人員身份之間的矛盾,造成新老工作人員待遇不同的問題。

2、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企,保留公益服務職能,實行管辦分離、事企分開,今後不再成立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事業單位。機構拆分後,自收自支編制收回取消使用,隨企改制的正式事業人員,需要妥善安置;而混雜在事業單位的自收自支人員、編外人員、合同工、臨時工等,也需要清理、清退。

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後,黨政機關承擔行政職能,使用行政編制,為公務員身份;事業單位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為事業身份;生產經營類改企,實行合同制管理,這是最起碼的大原則。按照各單位的“三定方案”要求,根據職能定機構性質,根據機構性質確定編制類型;根據職能確定崗位,根據崗位確定編制數量,實行崗、編、人三者對應,定崗定編定人,什麼單位使用什麼編制,什麼編制配備什麼類型的人員,不可混崗混編,不可超編、超職數配備人員,不能違規違紀使用編制、人員。

機構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由於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編、混編、混崗問題,機構編制部門要求在2020年10月底前,事業單位改革徹底完成之前,基本整改到位,以確保機構改革結束後,能夠按照改革原則和要求,實現優質、高效、規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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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點:1、黨政機構根據職能拆分,人員編制可根據實際需要,調劑餘缺;

2、行政類事業單位拆分,參公人員分流安置困難較大;

3、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單位拆分,事業人員分流安置,編外人員隨企改制。


真寧腔調


機構改革,涉及到人員的流轉,一般都遵從“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分流安置。單位被拆分,崗位隨職能劃轉調劑到新的單位,定編定崗定員,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隨轉;不符合的,清理,原來是哪裡的回哪去,按要求隨原單位參改。根據改革目標,所有的混編混崗行為都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

改革要求如此,現實卻很難做到。省市兩級由於機構編制相對較多,混編混崗的情況相對較少。在縣一級,大多數部門都存在編制緊缺的情況,為了應付事務性工作,不得不從下級或兄弟事業單位借人,長期從事與身份崗位不符的工作。本輪機構改革,為了理順機構設置,各職能部門或會對這種混編混崗行為進行清理,但待到機構完成職能理順後,不出所料應該還會繼續沿用原有模式借調人員參與工作,混編混崗現象未來或仍將長期存在。這是國情所致。


80後小公


編制和崗位不符合就是所謂的混崗混編。

混崗混編是指把某個崗位編制人員調到另一個崗位,一般是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到參公單位或行政機關科室,參公人員調到行政機關科室。

參公人員與行政人員的待遇一樣比較無所謂,但事業編制人員與行政編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差別比較大,且上升空間很小。幹一樣的活卻有不一樣的待遇確實不公平。

省市縣混崗混編都存在,層級越低混崗的情況越嚴重。因為層級越低行政編制越少,但現在事情越來越多,只能從下屬的事業單位抽調人員進行混崗。

問題中被拆分的單位不知是你編制所在的單位還是混崗的單位。

如果是混崗的崗位被拆分,你並不會隨著職能劃轉出去,因為那個職能的編制人員並沒有你,你應該會回到原崗。

如果是編制所在的崗位,你會跟著職能被劃轉。

個人認為,要是拆分後上級行政機關還是沒變的話,你可能還要繼續混崗,因為機構改革解決不了行政編制不足的問題,甚至可能加重這個問題。




乙木說


本人城市管理執法局下屬單位執法大隊參工人員,現已調動到局機關股室擔任股長編制還在執法大隊,機構革改能轉編進入局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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