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太全了)


總局: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太全了)


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之一

——關於降低增值稅稅率及擴大抵扣範圍

一、關於降低增值稅稅率

實施深化增值稅改革,將製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決策部署,《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財稅39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需要重點講解的問題有以下四點:

(一)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定適用稅率

此次稅率調整已屬近年來的第三次,還需強調的仍是稅率的適用時間問題:是適用原稅率還是適用新稅率,要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定。拿最高檔稅率舉個例子,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稅率開票交稅,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以後,就按照13%稅率開票交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等等。其基本規定是,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例】一家商貿企業,2019年3月簽訂貨物銷售合同,合同約定3月20日發貨,3月25日收款。實際上,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3月20日發貨後,3月25日取得了貨款收款憑證,但到4月5日才實際收到貨款。按照規定,該納稅人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3月25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前,應適用原稅率。

再以此例延伸,如納稅人並沒有簽訂合同,實際業務就是3月20日發貨,4月5日收到貨款。政策規定,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則按照規定,該例中,納稅人4月5日收到貨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後,應適用新的稅率。

(二)開具增值稅發票銜接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第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上述規定與去年稅率調整時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內容一致。從技術角度考慮,將這部分內容在14號公告中再予明確。

需要強調的是:按照上述規定,如果納稅人確實有補開發票需要(比如之前已經按照規定繳納了稅款,但沒有開具發票,或者發生開票有誤,需要重新換開的),可以開具原來的17%、16%、11%、10%稅率的發票!並不是4月1日之後只能開具新稅率的發票。

二、農產品抵扣率的調整

自2017年起連續三年,農產品適用稅率實現三連降,從13%稅率下調至9%,每次稅率下調,農產品扣除率也相應進行了調整。和以前一樣,此次財稅39號公告也明確了兩方面內容:一是普遍性規定,伴隨稅率調整,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扣除率同步從10%調整為9%。二是特殊規定,考慮到農產品深加工行業的特殊性,對於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允許其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現就10%扣除率相關問題作幾點說明:

(一)關於10%扣除率的適用範圍問題

按照規定,10%扣除率僅限於納稅人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所購進的農產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辦法規定,適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二)納稅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麼憑證

可以享受農產品加計扣除政策的票據有三種類型:一是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且必須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稅政策開具的普通發票;二是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三是從按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說明的是,取得批發零售環節納稅人銷售免稅農產品開具的免稅發票,以及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納稅人在什麼時間加計農產品的進項稅額

與2017年“四並三”改革時一樣,納稅人在購進農產品時,應按照農產品抵扣的一般規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在領用農產品環節,如果農產品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則再加計1%進項稅額。比如,5月份購進一批農產品,購進時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6月份領用時,確定用於生產13%稅率貨物,則在6月份再加計1%進項稅額。

三、不動產兩年抵扣政策改為一次性抵扣

(一)39號公告的規定

不動產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今年4月1日後購入的不動產,納稅人可在購進當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是,今年4月1日前購入的不動產,還沒有抵扣的進項稅額的40%部分,從2019年4月所屬期開始,允許全部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需要強調的是:一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

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從自身稅款繳納、資金佔用角度考慮,在4月所屬期就應該將待抵扣部分轉入進項稅額。但是,如果發生個別納稅人4月以後要求轉入的,也是允許的。二是,納稅人將待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轉入抵扣時,需要一次性全部轉入。

(二)14號公告的規定

按照規定,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或者非正常損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用途改變後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入。不動產進項稅額如何轉進、轉出,《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發佈,以下簡稱15號公告)對其進行了細化規定。

不動產改為一次性抵扣後,原分兩年抵扣的15號公告相應廢止。但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等情形,進項稅額轉進、轉出的規定,還應繼續保留。因此,在14號公告中,我們對相關規定進行了延續。具體來講,就是兩項:

一是,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如果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二是,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兩點:一是,不動產進項稅額轉進轉出,都是按照不動產淨值率計算,不動產淨值率是不動產淨值與不動產原值的比,不動產淨值、原值與企業會計核算應保持一致。二是,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進項稅額轉進轉出的時間有所不同。需要轉出的,是在發生的當期轉出;需要轉入的,是在發生的下期轉入

思考:請對照14號公告的規定,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不動產抵扣的相關條款,比較一下,為什麼說14號公告的規定更為嚴密、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將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範圍

為便於實際徵管操作,財稅39號公告區分不同的運輸方式設置不同的扣稅憑證和可抵扣進項的計算方法。和其他進項稅抵扣一樣,旅客運輸最基本的扣稅憑證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如果納稅人相應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憑專票抵扣。在未取得專票的情況下,需要分以下情況來分別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憑電子普票據實抵扣。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直接憑發票上註明的稅額進行抵扣。據瞭解,部分航空公司已經開始推行了電子普票。

第二種情況,航空和鐵路憑客票按9%稅率抵扣。考慮到航空和鐵路客運已全部採取實名制購票,客票樣式也都是全國統一的,航空運輸是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運輸是鐵路車票,而且航空、鐵路旅客運輸企業集約化程度高,規模大,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此,針對航空和鐵路這類徵管基礎好、風險相對低且可抵扣進項稅確定的,以客票上註明的價款按照9%稅率計算抵扣。

第三種情況,其他客運按3%計算抵扣。除航空、鐵路客票以外,包括公路、水路在內的其他旅客運輸,客票式樣種類繁多、樣式不統一,也基本沒有集中統一的客票電子信息。從我們瞭解的情況看,目前僅有一小部分客票已採取實名購票並可以從客票上獲取旅客身份信息。更重要的一點是,以公路、水路運輸單位,既有一般納稅人,又有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中還有一部分提供公共運輸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因此,受票方僅憑拿到的客票,無法得知開票方如何交的稅,自己可以扣多少。在這種現實情況下,為防範風險,先對其他客運統一暫按3%抵扣,待下一步將相關客運票證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之後,再實現憑增值稅發票據實抵扣。

在這項政策的執行過程中,有幾個問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第一,只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才可以抵扣進項稅。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或免稅,上環節運輸企業提供的國際運輸未繳納增值稅,也就不存在下環節進項抵扣的問題。

第二,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電子普通發票外,其他的旅客運輸扣稅憑證,都必須是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證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納稅人手寫無效。

第三,航空運輸的電子客票行程單上的價款是分項列示的,包括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展基金。因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企業的銷售收入。因此計算抵扣的基礎是票價加燃油附加費。

第四,除扣稅憑證和進項稅計算方法的特殊規定外,對於旅客運輸的進項稅抵扣原則,需要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基本規定。比如用於免稅、簡易計稅的不得抵扣;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第五,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個人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屬於可以抵扣的範圍。對於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應由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抵扣。


總局: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太全了)


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之二

——關於加計抵減政策和試行留抵退稅制度

關於加計抵減政策和試行留抵退稅制度這兩項政策的具體內容,在總局和財政部、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2019年39號公告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加計抵減政策,是為配合增值稅稅率下調出臺的一項全新的優惠措施;今年實施的留抵退稅,則是邁開了在我國試行規範化、常態化留抵退稅制度的第一步。由於這兩項政策的關注度比較高,相關的政策知識點也比較多,為便於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政策口徑,現就政策的核心要點以及近期大家反饋的一些熱點、疑點和難點問題,進行重點解讀。

一、關於加計抵減政策

加計抵減,簡單來說,就是允許特定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算出一個抵減額,專用於抵減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一)關於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主體

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判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具體標準是,以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銷售額佔納稅人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來確定,如果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則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大家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於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也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第二,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

第三,關於銷售額佔比的計算區間,應對今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後設立的新老納稅人分別處理。4月1日前成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間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4月1日以後成立的納稅人,由於成立當期暫無銷售額,無法直接以銷售額判斷,因此,成立後的前3個月暫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待滿3個月,再以這3個月的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如超過50%,可以自第4個月開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此前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的3個月,可按規定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於一般納稅人,但在確定主營業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僅指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後的銷售額,其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是可以參與計算的。舉例說明:某納稅人於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自2018年4月開始計算。還有一種情況,某些新成立的納稅人,可能成立後的前3個月未開展生產經營,如果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在當年內自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往後計算3個月來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第四,加計抵減政策按年適用、按年動態調整。一旦確定適用與否,當年不再調整。到了下一年度,納稅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來重新確定該年度能否適用。這裡的年度是指會計年度,而不是連續12個月的概念。

第五,考慮到加計抵減政策是一項全新的優惠政策,納稅人還需要有一個逐步適應的過程。因此,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並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此後補充計提,補充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再追溯抵減和調整前期的應納稅額,但可抵減以後期間的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政策本質上屬於稅收優惠,應由納稅人自主判斷、自主申報、自主享受。這樣可以保證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紅利,避免因戶數多、審核時間長而造成政策延遲落地。同時,為幫助納稅人準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對於申請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需要就適用政策做出聲明,並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以下稱《聲明》),完成《聲明》後,即可自主申報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的內容主要包括:

(1)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納稅人需要自行判斷並勾選其所屬行業。如果兼營四項服務,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進行勾選。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全部銷售額中,貨物佔比45%,信息技術服務佔比30%,代理服務佔比25%。由於信息技術服務和代理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為55%,因此,該納稅人可在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同時,由於信息技術服務銷售額佔比最高,因此,納稅人在《聲明》中應勾選“信息技術服務業”相應欄次。

(3)《聲明》還包括納稅人判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銷售額計算區間,以及相對應的銷售額和佔比。

由於加計抵減政策是按年適用的,因此,2019年提交《聲明》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在以後年度仍可適用的話,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聲明》,並在完成新的《聲明》後,享受當年的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並未要求納稅人必須在每個年度的第一個申報期就提交《聲明》,納稅人可以補充提交《聲明》,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關於加計抵減政策的計算

39號公告中列出了具體的計算公式,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加計抵減額不是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必須與進項稅額分開核算,這兩個概念一定不能混淆。這樣處理的目的是,維持進項稅額的正常核算,進而實現留抵稅額真實準確,以免造成多退出口退稅和留抵退稅。

第二,加計抵減政策僅適用於國內環節,這也是遵循了WTO公平貿易原則,防止引發出口補貼的質疑而做出的政策安排。因此,關於計提加計抵減額的基礎,也就是計算公式中的“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是剔除出口業務對應的進項稅額的。總的來看,只要是在國內環節,可計算加計的進項稅額,既不限於接受四項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也不限於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只要納稅人按照一般規定正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農產品加計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動產一次性抵扣後結轉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進項稅額、旅客運輸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等等,都是可以計算加計的。但是,如果納稅人既有內銷業務,又有出口業務,則出口業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都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目前,既有適用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服務,也有適用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服務,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無論是退稅的還是徵稅的出口貨物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都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具體的操作原則是,出口和內銷的進項稅額能夠分開核算的,出口直接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對於出口與內銷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則應按照39號公告中的計算公式,以出口和內銷的銷售額比例分劈進項稅額,出口對應的進項稅額部分不得加計抵減。

第三,納稅人抵扣的進項稅額,都相應計提了加計抵減額。同理,如果發生進項稅額轉出,那麼,在進項稅額轉出的同時,此前相應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也要同步調減。

第四,加計抵減額獨立於進項稅額和留抵稅額,且隨著納稅人逐期計提、調減、抵減、結轉等相應發生變動,因此,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需要準確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

(三)關於加計抵減額的抵減方法

首先強調一個基本原則,加計抵減額只能用於抵減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需要分兩步:

第一步,納稅人先按照一般規定,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餘額算出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第二步,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第一種情形,如果第一步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為0,則當期無需再抵減,所有的加計抵減額可以直接結轉到下期抵減。

第二種情形,如果第一步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大於0,則當期可以進行抵減。在抵減時,需要將應納稅額和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比大小。如果應納稅額比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大,所有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在當期全部抵減完畢,納稅人以抵減後的餘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應納稅額比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小,當期應納稅額被抵減至0,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餘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例】某服務業一般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6月,一般計稅項目銷項稅額為12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上期留抵稅額10萬元,上期結轉的加計抵減額餘額5萬元;簡易計稅項目銷售額100萬元(不含稅價),徵收率3%。此外無其他涉稅事項。該納稅人當期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呢?

【解析】

一般計稅項目:抵減前的應納稅額=120-100-10=10(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00*10%+5=15(萬元)

抵減後的應納稅額=10-10=0(萬元)

加計抵減額餘額=15-10=5(萬元)

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100×3%=3(萬元)

應納稅額合計:

一般計稅項目應納稅額+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0+3=3(萬元)

(四)關於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問題

加計抵減政策作為一項階段性稅收優惠,執行期限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這裡的“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指的是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納稅人結餘的加計抵減額是可以連續抵減的。

【例】某一般納稅人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截至2019年底,加計抵減額餘額為10萬元。如果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納稅人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2019年未抵減完的10萬元,是允許該一般納稅人在2020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

這一原則也體現在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的情形。

【例】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7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前加計抵減額餘額為10萬元。轉成小規模納稅人後,由於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10萬元餘額不得用於抵減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應納稅額。2019年11月,該納稅人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自納稅人再次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此前未抵減完的10萬元可繼續抵減其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二、關於試行期末留抵退稅制度

留抵稅額,是納稅人已繳納但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我國過去一直實行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制度,僅對出口貨物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實行出口退稅。從國際上來看,留抵退稅是主流做法。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稅制度的國家,基本沒有單獨的出口退稅,對出口企業採取的是出口免稅,其進項稅額統一通過留抵退稅制度來解決。

近年來,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開,進項抵扣範圍不斷擴大,納稅人的留抵稅額呈現總量越來越大、涉及納稅人越來越多的顯著特點。隨著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推進,我國營商環境的日益改善,各界對留抵退稅制度化的呼聲也越來越大,期望越來越高。雖然在此之前,我們在個別領域試行了留抵退稅,2018年在部分行業實施了一次性的留抵退稅,但總的來看,並沒有將留抵退稅作為一種常態化、規範化的制度確立下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在我國逐步建立留抵退稅制度的重要決策部署,我們會同財政部制定了試行留抵退稅制度的具體方案,具體見39號公告第八條。現就幾個重點問題進行解讀:

(一)關於退稅條件

如果納稅人同時滿足39號公告中規定的5項條件,則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其中,第一項條件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有增量留抵稅額,並且第6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關於這一條件的設定,我們充分借鑑了國外的退稅經驗,相當於設置了一個退稅門檻。理解這一條件,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將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時點數固定設為存量留抵,納稅人每個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第二,由於今年的改革措施是從4月1號開始的,為避免引起歧義,39號公告中規定的“從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的具體含義,是隻能從4月開始往後算6個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說,最早滿足連續6個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連續6個月。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連續6個月並不一定從今年4月開始算,納稅人可以從4月以後的任何一個月開始計算連續六個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

第三,前面說到的都是按月納稅的納稅人,按季納稅的納稅人執行口徑也一樣,只不過計算區間不是連續六個月,而是連續兩個季度。

除了退稅門檻這一條件外,為了鼓勵納稅人誠信納稅和防範退稅風險,我們還設置了另外4個退稅條件:一是將退稅主體限定在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這也是2018年留抵退稅條件的延續;二是納稅人在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不能有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三是不能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以後沒有享受過即徵即退、先徵後返或先徵後退政策的納稅人,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相關條件中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納稅人不予退稅,也是懲惡揚善的體現。需要注意的是,出於防範退稅風險的考慮,未享受過即徵即退、先徵後返或先徵後退政策的這項條件是按照納稅主體而不是按照即徵即退項目來限制的。也就是說,只要享受過這些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其一般項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許退稅的。

(二)關於退稅額計算

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是: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在增量留抵稅額的基礎上,首先,需要考慮進項構成比例。這與2018年一次性留抵退稅計算退稅額的原則是一致的,取數區間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請退稅前這一段時間內已抵扣的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完稅憑證三種票對應進項佔全部進項的比重來計算。然後,在此基礎上疊加了一個60%的退還比例。

(三)關於退稅程序問題

1.申請退稅的時間

納稅人滿足退稅條件後,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由於設置了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的條件,因此,今年10月將是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提出退稅申請的首個期間。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提出退稅申請,一方面,是考慮了留抵退稅申請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銜接,這樣可以簡併納稅人跑稅務局的次數,減輕納稅人負擔;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和出口退稅制度的銜接問題。

2.留抵退稅和出口退稅的銜接

當納稅人既有內銷業務,又有出口業務時,出口退稅和留抵退稅制度需要進行有效銜接。具體來說,對於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辦理退稅的順序是,先辦理出口業務的免抵退稅,待免抵退稅完成後,還有期末留抵稅額且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再申請辦理留抵退稅。如果是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由於其進項稅額要求內銷和出口分別核算,出口退稅退的是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因此,應將這類納稅人的出口和內銷分開處理,其出口業務對應的所有進項稅額均不得用於留抵退稅;內銷業務的留抵稅額如果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可就其內銷業務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3.退稅後續操作

納稅人取得退稅款後,應及時調減留抵稅額,否則,會造成重複退稅。在完成退稅後,如果納稅人要再次申請留抵退稅,連續6個月計算區間,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請退稅的計算區間重複的。

【例】某企業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萬元,4月-9月的留抵稅額分別為60、55、80、70、90和100萬元, 4月-9月全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由於納稅人連續6個月都有增量留抵稅額,且9月增量留抵稅額為50萬元。如果該企業也同時滿足其他四項退稅條件,則在10月份納稅申報期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30萬元(50*100%*60%)。如果該企業10月收到了30萬元退稅款,則該企業10月的留抵稅額就應從100萬元調減為70萬元(100-30=70)。此後,納稅人可將10月份作為起始月,再往後連續計算6個月來看增量留抵稅額的情況,如再次滿足退稅條件,可繼續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目前,總局正在著手製定全國統一的留抵退稅操作規程,擬建立明確的工作流程和崗位制約機制,對留抵退稅流程以及後續管理等作出規範,通過稅收徵管系統,實現納稅人退稅申請、受理、審核、退稅額確認、退庫等留抵退稅全流程後臺監控。待具體的留抵退稅操作規程下發後,我們再給大傢俱體講解。


總局: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太全了)


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之三

——關於出口退稅率和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

一、關於出口退稅率的調整

(一)出口退稅率調整的內容

目前,我國針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服務)設定的退稅率有兩種:一種是退稅率與適用稅率一致的;另一種是退稅率小於適用稅率的。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中同步調整出口退稅率,僅涉及徵退稅率一致的出口貨物服務。對於原退稅率小於適用稅率的,此次不作調整出口退稅率。

根據今年的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16%的下調為13%、10%的下調為9%。配合增值稅稅率調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徵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6%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13%;原徵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0%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9%。這裡所說的“4月1日”指的是貨物服務的出口時間,並非出口企業在國內採購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

(二)過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稅率下調中,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針對退稅率調整前,出口企業已經按原16%(10%)稅率購進的貨物服務,我們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政策。

下面具體講一下過渡政策。首先強調一下,過渡政策是針對此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出口貨物服務,對於此次不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服務,不涉及過渡政策問題。過渡政策區分不同的退稅方式而不同: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徵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的16%(10%)稅率徵收增值稅的,繼續按照16%(10%)的退稅率退稅;購進時按調整後的13%(9%)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9%)的退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購進時已按16%、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的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0%、9%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9%的退稅率。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徵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繼續執行16%(10%)的退稅率。這裡要說明一下,按照這個過渡政策,在過渡期內,生產企業可能出現購入13%(9%)稅率的貨物,出口時適用16%(10%)的退稅率,按照有關計算公式計算免抵退稅額時,適用稅率減去退稅率的差為負數的,要視為零來參與計算免抵退稅額。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執行調整後的13%(9%)的退稅率。

這裡要單獨說明一下的是,39號公告第三條第二款在表述過渡期政策時,在“2019年6月30日前”之後有個“(含4月1日前)”。按照這一規定,如果一家外貿企業4月1日前報關出口了一批適用稅率16%(10%)的貨物,4月1日之後取得13%(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13%(9%)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取得16%(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執行16%(10%)的退稅率。如果一家生產企業4月1日前報關出口了一批適用稅率16%(10%)的貨物,應執行16%(10%)的退稅率。

(三)退稅率執行時間和出口時間的確定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應按照下列原則確認:一是報關出口(不含保稅區出口)的,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二是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以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三是非報關出口的,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貨物服務的出口時間,也按照上述原則確定。

(四)案例

【案例1】外貿企業A於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30日,A將上述兩批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4月30日。對於這種情況,應如何確定兩批出口貨物退稅率?

【答1】3月15日購進的出口貨物,已按調整前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應執行調整前16%的退稅率。

4月15日購進的出口貨物,按照調整後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應執行調整後13%的退稅率。

【案例2】生產企業A於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原材料,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原材料,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兩批原材料均用於生產某種出口貨物。4月30日,A將該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4月30日。對於這種情況,應如何確定出口貨物退稅率?

【答2】應統一按照調整前16%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

二、關於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

(一)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的內容

2015年,為促進旅遊業發展,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截至目前,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省(市)已經有26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分別發佈了相關政策文件和管理辦法,其中規定,適用稅率為17%和13%的退稅物品,離境退稅的退稅率統一為11%。

2017年和2018年,增值稅稅率進行了兩次調整,退稅物品的適用稅率從17%和13%分別調整到16%和10%,但是,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未做調整,仍然統一為11%。

根據今年的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增值稅稅率由16%和10%分別調整為13%和9%。為配合稅率調整,我們相應調整了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也就是說,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二)過渡政策

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具體來說,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如果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2019年6月30日前(含)開具的,發票上註明稅率為16%、13%和10%的,退稅率均為11%;發票上註明的稅率為9%的,退稅率為8%。如果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2019年7月1日以後(含)開具的,發票上註明稅率為16%、13%的,執行11%的退稅率;發票上註明的稅率為10%、9%的,執行8%的退稅率。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的規定,如果退稅商店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發生的銷售,未開具增值稅發票,在4月1日後需要補開的,應按照原適用稅率16%或者10%補開。因此,4月1日後還可能會有退稅商店開具16%或者10%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退稅率的執行時間

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四)案例

【案例】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遊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隻皮箱和一批中藥飲片,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註明皮箱稅率16%、中藥飲片稅率10%。4月21日又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發票上註明的稅率為9%。4月25日,該境外旅客從北京首都機場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如何計算確定其退稅額?

【答】該旅客3月21日購買的皮箱和中藥飲片,應統一按照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4月21日購買的中藥飲片,應按照8%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


總局: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太全了)


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之四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和開票軟件升級

3月21日,稅務總局制發《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以下稱14號公告)。14號公告前五條回應了納稅人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和開票軟件升級兩個方面的關切。公告第一條至第三條,對發票紅衝補開操作進行了明確;公告第四條和第五條,對開票軟件升級工作提出了要求。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發票紅沖和補開的規定

(一)關於14號公告第一條的說明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納稅人此前已按原17%、11%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稱18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簡單來說,納稅人在開具紅字發票時,原來發票按什麼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就按什麼稅率開具。

(二)關於14號公告第二條的說明

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根據18號公告相關規定,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三)關於14號公告第三條的說明

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後稅率,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各地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發票開具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和分析研判。在4月1日之前,要重點監控納稅人錯用新稅率開具發票的情況。例如,納稅人因對政策理解有誤,錯誤開具13%稅率的發票,各地稅務機關要及時予以糾正。在4月1日之後,要重點監控納稅人錯用舊稅率開具發票的情況。對於大量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或者大量紅衝、作廢原適用稅率發票等情形,及時分析研判,開展有針對性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關於開票軟件升級的要求

(一)關於14號公告第四條的說明

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後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針對此次稅率調整情況,稅務總局對《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的對應稅率進行了配套調整。納稅人在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時,能夠同步完成《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更新操作。

稅控開票軟件對新版《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的啟用時點進行了控制。4月1日零時前,納稅人只能按照此次改革調整前的稅率開具發票;4月1日零時後,納稅人才可以按照調整後的稅率開具發票。

(二)關於14號公告第五條的說明

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包括“開好票”“報好稅”“算好賬”“服好務”“完善好”等攻堅戰役。“開好票”是各項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重要前提,為便於各地稅務機關準確掌握開票軟件升級工作口徑,稅務總局於3月24日發佈了《關於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9〕51號),進一步明確了升級範圍、升級方式和升級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開票軟件升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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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之五

——關於增值稅納稅申報

為落實深化增值稅改革工作,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按照“滿足政策實施需要,方便信息系統實現”的原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進行了適當調整。

一、申報表調整變化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申報表主表欄次維持不變,僅對第19欄“應納稅額”的填寫口徑進行了調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若當期有可從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以抵減後的應納稅額進行填報。具體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主表第19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其他納稅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寫。

(二)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刪除第3欄“13%稅率”;第4a欄、第4b欄序號分別調整為第3欄、第4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三)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四)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五)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簡稱《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加計抵減相關欄次。新增部分表式如下:

二、加計抵減情況

序號

加計抵減項目

期初餘額

本期發生額

本期調減額

本期可抵減額

本期實際抵減額

期末餘額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7

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8

合計

(六)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和《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提交聲明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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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寫聲明的提示功能(該功能僅限電子稅務局)

當納稅人進入增值稅申報界面時,系統將提示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具體規定,並告知納稅人如果符合政策規定條件,可以通過填寫《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來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徵期,納稅人首次進入申報模塊時,系統自動彈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徵期月份,納稅人可以通過勾選“不再提示”標識,屏蔽該提示信息。

(二)系統初步判斷納稅人是否可以填寫聲明

在納稅人填寫聲明之前,系統先根據以下規則對納稅人是否可以填寫聲明進行初步判斷。

1.2019年3月31日之前設立的納稅人,屬於一般納稅人的,可以填寫聲明。

2.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經營期滿3個月,且為一般納稅人的,可以填寫聲明。

3.小規模納稅人及經營期不足3個月的納稅人不得填寫。

【例】2019年4月20日設立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6月30日前,不能填寫聲明。7月1日以後,可以填寫聲明。

(三) 確定適用政策年度及有效期起止

1.確定適用政策年度

納稅人在填寫聲明時,需先選擇適用政策年度。納稅人可選年度為2019年、2020年、2021年,且每次只能選擇一個年度。可選年度應滿足以下要求:

(1)不晚於當前年度;

(2)不早於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的年度;

(3)年度內實際經營月份大於2個月;

(4)同一年度不重複提交。

2.系統自動計算適用政策有效期起止

系統根據納稅人選擇的適用政策年度和相關條件,來自動判斷並顯示適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有效期起止根據以下規則計算:

(1)有效期起一般應為2019年4月1日或2020、2021年的1月1日。其中在適用政策年度內新設立的納稅人,有效期起不應早於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

(2)有效期止一般應為適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3)年末新設立納稅人,跨年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適用政策有效期起與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一致,可能早於適用政策年度的1月1日,這時有效期長度可能超過12個月,最長不會超過14個月。

【例】納稅人2019年2月設立,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為2019年2月1日,選擇適用政策年度為2019年,則適用政策有效期起止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例】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為2019年6月1日,選擇適用政策年度為2019年,則適用政策有效期起止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例】納稅人2019年11月設立,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為2019年11月1日,適用政策年度不能選擇2019年。當選擇適用政策年度為2020年時,適用政策有效期起止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納稅人選擇所屬行業

所屬行業由納稅人自行選擇,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行業(或小行業),所選行業有下一級小行業的,需選擇至最末一級行業。

(五)納稅人填寫銷售額計算相關信息

1.系統可自動計算填寫計算期起和計算期止,同時允許納稅人修改。

2.納稅人自行填寫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合計XX元,全部銷售額XX元,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由系統自動計算。

(六)提交確認

納稅人完成相關信息填寫後,可以點“提交”,相關信息通過校驗後,系統根據已填寫的信息生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由納稅人進行確認,納稅人提交後不能再修改。

(七)稅務機關維護功能

稅務機關可以在核心徵管系統中對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信息進行維護,可維護的項目包括:適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納稅人所屬行業。稅務機關可以作廢納稅人聲明記錄,可以查詢到納稅人提交的相關信息和歷史維護信息。

三、加計抵減的申報方法及案例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加計抵減相關欄次。

【例】某企業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10萬元,按政策規定當期可加計抵減的稅額為1萬元,應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

情形一:若當期“期初餘額”和“本期調減額”均為0元,且當期申報表主表第19欄原計算的應納稅額(主表第11欄-第18欄)為2萬元,則“本期實際抵減額” 為1萬元,“期末餘額”為0元。

二、加計抵減情況(情形一)

序號

加計抵減項目

期初

餘額

本期

發生額

本期

調減額

本期可

抵減額

本期實際抵減額

期末餘額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0 

10000 

0 

 10000

10000 

0

7

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8

合計

0 

10000 

0 

 10000

10000 

0

情形二:若當期“期初餘額”和“本期調減額”均為0元,但當期申報表主表第19欄原計算的應納稅額(主表第11欄-第18欄)為0.8萬元,則“本期實際抵減額” 為0.8萬元,“期末餘額”為0.2萬元,申報表主表第19欄填寫0元。

二、加計抵減情況(情形二)

序號

加計抵減項目

期初

餘額

本期

發生額

本期

調減額

本期可

抵減額

本期實際抵減額

期末餘額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0 

10000 

0 

 10000

8000 

 2000

7

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8

合計

0 

10000 

0 

10000

8000 

 2000

情形三:若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納稅人發生進項稅額轉出2萬元,且未發生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期初餘額”為0元,“本期調減額”為0.2萬元,“本期可抵減額”經計算為-0.2萬元,則當期申報表主表第19欄按照計算公式“19=11-18”填寫,“本期實際抵減額”為0元,“期末餘額”為-0.2萬元。

二、加計抵減情況

序號

加計抵減項目

期初餘額

本期發生額

本期調減額

本期可抵減額

本期實際抵減額

期末餘額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0 

0 

2000 

 -2000

0 

 -2000

7

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8

合計

0 

0 

2000 

 -2000

0 

 -2000

四、《附列資料(二)》填報注意事項

(一)不動產一次性抵扣填報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可一次性抵扣,申報時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相應欄次。

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結轉填入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二)旅客運輸服務填報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專用發票相應欄次中。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註明的稅額,或憑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票據,按政策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申報抵扣。

(三)務必準確填報第9欄和第10欄

為做好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效應的統計分析工作,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第9欄“(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第10欄“(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分別專用於不動產一次性抵扣、旅客運輸服務兩項政策效應的統計分析。請各地稅務機關務必做好對納稅人填報輔導工作,確保上述兩欄次填報數據準確。

五、《附列資料(四)》填報注意事項

(一)對應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在系統中具有有效期內聲明時,可填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二)不能填報的納稅人,若需要填寫,則系統提示: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請先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三)小規模納稅人不得填寫《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六、申報比對規則調整

(一)新增票表比對規則

針對加計抵減政策,系統新增了加計抵減臺賬,以控制《附列資料(四)》中當期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1.比對規則

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8行“本期發生額”列≤本期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10%+《加計抵減臺賬》上期第6欄“期末可計提額”

2. 加計抵減臺賬

系統對已經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逐戶建立臺賬,並自動提取、計算納稅人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標識有效期內的相關數據,臺賬格式如下。

加計抵減臺賬

納稅人識別號:

稅款所屬期

進項稅額

已計提額

期末可

計提額

本月數

累計數

本月數

累計數

1

2

3

4

5

6

第1欄稅款所屬期:取納稅人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標識期內有效申報記錄的稅款所屬期;

第2欄進項稅額本月數:取納稅人對應稅款所屬期,有效申報記錄中《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數據;

第3欄進項稅額累計數:為截至當期稅款所屬期,累計發生的進項稅額;

第4欄已計提額本月數:取納稅人對應稅款所屬期,有效申報記錄中《附列資料(四)》第8行第2欄“本期發生額”數據;

第5欄已計提額累計數:為截至當期稅款所屬期,累計發生的計提額;

第6欄期末可計提額:為納稅人截至當期稅款所屬期期末的可計提額,計算公式為6=3*10%-5。

(二)《附列資料(二)》參數型票表比對規則

待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一次性轉入《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各省稅務局要注意對相應申報比對規則的參數進行檢查,以防納稅人在轉入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時,集中出現比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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