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催了!建築施工項目按 3%,還是 9%?(資深稅務師告訴你)

公司是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如果一份合同採用簡易徵收,3 年內所有合同全部按 3%徵收麼?還是僅僅是這份合同按 3%,其他還是 9%?

小編說: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附件 2)第七條關於建築企業納稅方式的規定分析,建築企業可以根據項目選擇按簡易計稅方式(符合條件的)。

所以,小編認為如果一家一般納稅人建築企業同時有多個工程項目,其中一個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的,其他項目還可按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但是各個項目需要分開核算

總之,建築企業施工項目是按照工程項目來選擇是否採用簡易計稅,而不是整個企業所有業務都是簡易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備案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後,該項目對應的所有合同都應採取簡易計稅,並且 36個月內不得改變。

別催了!建築施工項目按 3%,還是 9%?(資深稅務師告訴你)

相關規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附件 2)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30 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 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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