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院輔助人員辭職有兩年禁業期?別怕!

論辭職助理不適用二年禁業期的可行性

作者——法匠

今天一早看到微信公眾號“法律人那些事”的頭版文章《呼籲:檢察官(法官)助理辭職不應適用二年禁業期》。該文的作者一定是員外郎,想法是美好的,就如評論區所說“滿紙荒唐言,一把辛酸淚”,誰沒事愛折騰,誰沒病愛就醫,誰拄拐還想要個自行車呢。而且,只對二年禁業期有想法,終身禁業隻字未提已經是良心了,求條生路而已,何必那麼殘忍呢。

員外郎一定有員外郎的辛酸,就如從1數到10,第11就是員外,而你是第11,下次入額明確了要排5年以上。而你三十歲,上有老下有小,收入微薄,已從檢五六年,要你再等五年才有機會入額,而五年後絕對不止你一個符合條件,那麼到時只有一個名額,那你能肯定就是你的嗎?答案很顯然,所以這些員外郎要走,走前就要搞清楚狀況,弱弱的問一句“助理辭職能不受禁業限制嗎”沒有錯。答案真的只有唯一嗎?路怎麼走呢?有法子嗎?

先讓我們準備好涉及這個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律師法》、《檢察官法》、《檢察院組織法》、《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意見(試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協會行為規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及最高檢《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以上這些應該基本上包含了涉及問題的答案,這裡就不講最高法那個《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因為我猜上文的筆者一定是檢察院的人。

限制了檢察官離職後二年禁業期的條文有《檢察官法》第二十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這些條文用詞均是“檢察官”,這給助理有了妄想。其實一個雷擊早在19年最高檢就幫大家準備好了——《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檢察人員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怕你們還有想法,第十八條直接明確,本規定所稱檢察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怎麼樣,現在還想拿員額、分類管理說事嗎?死心了吧。不過呢,如果違反了怎麼辦?悄悄告訴大家,這個辦法的條文沒有規定。只有第十九條提到迴避工作的監督和檢查由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監察和人事管理部門負責。想走的員外郎,可以跟這些部門的同志搞好一點關係了。哪天真違反了迴避制度,就靠他們睜隻眼閉著眼了。萬一你真的違反了迴避制度,又萬一被舉報了,再萬一要被追責,怎麼追,有啥責呢?我們一起看看。三個萬一的概率應該很小了吧,實在中了只能說明你運氣實在太好,建議去買個彩票,也許比干律師強多了。

《檢察官法》沒有規定要怎麼處罰,《律師法》第四十七條倒是有規定,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以下罰款;有違反所得的沒收;情節嚴重的停業三個月。《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二條繞個圈還是回到《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的處罰內容。所以,各位員外,當你真的離職了,當你進入律所了,當你有案子要接了,當你收了錢了,當你被舉報了,當你要被追責了,別慌,最多你就是背個三個月停業,就當休個長假又怎麼樣呢。何況,你還有補救的機會,《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當三個萬一的不幸都發生在你身上之後,你需要的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說不定你就不被處罰了呢。當然,這是冒險主義,可是,富貴險中求啊,風險和收入成正比呀。當然,在受到警告處罰後,二年內就要老老實實、安安分分了,不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條會對你加大加重處罰。警告一犯再犯,是停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一犯再犯會被吊銷執業證。

以上問題都搞清楚後,你會發現還是沒有解決助理能不能不受禁業期的問題。別急,《律師法》的用詞確實是“法官、檢察官”,法官我們就不說了,說說檢察官吧。什麼是檢察官?《檢察官法》第二條規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可是,現在還有助理檢察員嗎?相信全國檢察系統都不再任命這一物種了吧。最新的《檢察院組織法》已經施行,該法第三十五條,檢察院的檢察人員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等人員組成。有人說助理和行政人員就是那個“等”字,我覺得沒錯,那些“等”字的人員是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這些人根據《檢察院組織法》第四十條實行分類管理,根據第四十一條不屬於檢察官,根據第四十二條不依照《檢察官法》的職責、管理和保障。根據第四十三條在檢察官指導下從事輔助事務,符合條件後經過遴選按照檢察官任命程序任命為檢察官。所以,沒有經過遴選,沒有按照檢察官任命程序的人都不是檢察官。

《檢察院組織法》說你們不是檢察官,《檢察官法》說你是檢察人員,《律師法》說檢察官不得云云。那麼,助理無辜而無助的眼神看著你問,我他媽的到底是誰?!老子就是要走了,就是要幹律師,就是不想受二年禁業期,腫麼辦?我只能說,涼拌,反正三個萬一發生了不就那麼點事嘛,怕毛啊,規規矩矩的哪個能致富,能致富的哪個不多多少少帶點泥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最公平正義的地方,神聖的天平女神,不也一樣丟了附卷嘛。王法官夠厲害了吧,不也一樣是員外嘛。這點野性都沒有,還怎麼好意思想做一條狼,奔跑於弱肉強食的森林,乾脆還是老老實實呆在體制等退休做一隻溫馴的小綿羊得了。

言歸正傳,《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到底聽誰的?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一個新法,一箇舊法。《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了檢察院的設立和職權以及內部人員組成,是檢察院設立的依據,而《檢察官法》是對人的法,規定了人的職權、權利、義務、考核、獎勵等。筆者認為,從某個方面來評價,組織法大於檢察官法,先有房子後住人,房子都沒有,哪容得人入住呢。因此,助理們,緊緊的抱住組織法的大腿準沒錯,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的檢察輔助人員,我怕誰,二年禁業期?呵呵,不存在的。

法院、檢察院輔助人員辭職有兩年禁業期?別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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