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彙總:情人索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嗎

案例彙總:情人索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嗎
案例彙總:情人索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嗎

轉自:經濟犯罪辯護專家

婚外情是毒藥,情人之間怎麼分手才不被毒死呢?索要分手費和敲詐勒索的界限在哪裡呢?

一、 婚外情分手索要“分手費”“青春賠償費”是否會得到法律支持?

現實生活中,因一方婚外與他人發生婚外情,發生分手(即解除同居關係)時,一般女方會認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補償費、青春損失費、或者精神補償費,或者要求打欠條、籤補償合同等。否則,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隱私、死纏爛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挾。

在這些情況下,人們往往認為女方所受到的傷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實際上出軌男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這種問題只能靠道德進行調節,要求賠償損失費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願對女方予以補償的贈與行為也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據此規定,合同應當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產生。據此,如果此類合同是被迫非自願簽訂,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且“欠條”無債務成立的真實基礎,應屬無效。

那麼,司法實踐對此類案件是如何處理的呢?大量的法院判例表明法院的觀點是,基於違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為和婚外情達成的補償協議或給付無效。

案例一:孫某因與郭某不正當男女關係糾紛對郭某補償78萬被法院判決返還

海淀法院認定,2014年孫某與郭某相識後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係,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間孫立冬在其妻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後通過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及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向郭秀芳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款合計780980元。

海淀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未約定夫妻分別財產所有制的情況下,夫妻對夫妻財產系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孫立冬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隱瞞張金利將780980元轉賬給郭秀芳,嚴重損害了張金利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郭秀芳由此取得的財產應予全部返還。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維持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1701號)。

案例二:青春補償費協議、借條法院判定無效(寧波晚報)

39歲的老楊被25歲的小陳吸引,兩人很快便確定了戀愛關係,並開始同居生活。但老楊並不是離異單身,有老婆孩子,而且老楊並不願意拋棄自己的家庭。小陳發現老楊竟然有家室後,只能接受分手,但提出要20萬元的青春補償費。此後,雙方簽訂了一份解除情人關係的協議,協議中,老楊同意給予小陳20萬元作為青春補償費,併為此寫了多張借條。2011年底,由於老楊沒有按時付錢給小陳,小陳一紙訴狀將老楊告上了餘姚法院,要求老楊歸還“欠款”。

但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小陳出示的借條,依據最後協議應屬無效,小陳以此起訴老楊主張債權,缺乏事實依據。此外,由於老楊與小陳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雙方所簽訂的補償協議違背了公序良俗,也屬無效。小陳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具有正當性,不屬於合法的民事權益。

當然,也有案例【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12民終2653號】認為,婚外情補償約定是以身體受到損害為由約定進行補償的,如果查證屬實,不屬於無效合同,被補償方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支持。

綜上,婚外情雙方分手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付“青春補償費”“精神損失費”,這些費用都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各方自願給付,原配不反對,別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訴訟要求給付,法院當然不會支持。即便已經給付,原配要求返還的,法院會予以支持。

二、索要不成以其他手段相威脅的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客觀行為條件:

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費時採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護的財物利益,該行為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案例一:被告人以糾纏騷擾被害人及威脅其家人人身安全為手段索要100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7)京01刑終571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區錦秋家園、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楊某的單位等地,以與被害人楊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採取糾纏、騷擾楊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脅楊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楊某索要現金人民幣100萬元,後於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清鑫泉茶館收取楊某給付的人民幣70萬元。

經查,上訴人王某所提其沒有向楊某索要過錢款的上訴理由,在案的通訊記錄和截圖證實,王某給楊某發信息“錢打卡里,各自安好,這是我的底線。”“算了,11萬,同意分手。”“我不覺得我狠,分手的正常都是20起,我認識的,沒有比這低的,所以我還會要的,你要有心理準備,何況我和你在一起的時候,也不是為了錢,但現在你只能給我錢了。”“給我留100,這是我的底線,然後各自過各自的生活……”等等,上述證據證明王某確有向楊某索要錢款的目的和行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嚴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繼而勒索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楊某退賠人民幣七十萬元。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以曝光被害人裸體照片為要挾索要4000元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2006)一中刑終字第02993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石**自2006年3月以來,以向被害人何某(女,21歲)的父母發送被害人的裸體照片相要挾,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幣4000元。遭到被害人何某拒絕後,被告人石**又發電子郵件給被害人何某的母親宋某,利用自己手中有何某的裸體照片相要挾,向宋某索要人民幣2萬元。2006年5月13日,被告人石**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他人隱私,敲詐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北京市一中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案例三:被告人宋某某以公開性愛視頻、身上有炸藥要與被害人一起去死等內容威脅謝某給錢20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3)深中法刑二終字第752號。

二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2011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與被害人謝某通過QQ聊天認識,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謝某提出結婚,謝某不同意並不願意再與宋某某來住,宋某某因此要求謝某支付20萬元分手費,謝某不同意。之後,被告人宋某某不斷給謝某發手機短信息,以公開性愛視頻、身上有炸藥、要和謝某一起去死等內容威脅謝某給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還有案件事實涉及在索要財物時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或拘禁被害人,被告人被法院判決構成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三、索要分手費的無罪正確姿勢

雖然分手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只是單純的索要分手費,不夾雜非法的恐嚇等威脅手段也是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通俗地講,即使分手後天天發短信催對方付分手費是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的。

案例:因無脅迫或威脅情形索要財物,被告人被判無罪【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號 】

自訴人鄒某某訴稱,自訴人鄒某某與被告人謝某於2006年底認識,並開始交往。因謝某在交往期間好逸惡勞,不斷對自訴人提出一些物質上的要求,自訴人決定與其分手,並答應以分手費名義給其3萬元,並與其簽訂了互不糾纏協議。然而,被告人先後採用割腕、到單位、到自訴人合法妻子處鬧事、率眾人進行人身威脅等極端手段干擾自訴人生活。2008年9月2日,其糾結社會上的人來自訴人公司鬧事,逼迫自訴人按照其意思寫下10萬元借條,須在2010年12月底付清。

法院認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被告人謝某在鄒某某打借條

時對其有威脅或者脅迫的情形,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談感情傷錢,談錢傷感情”。從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談錢的姿勢不正確還可能要傷自由。所以,無論是談感情還是談錢,姿勢最關鍵,沒有那個金剛鑽,還是老老實實當吃瓜群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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