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與國企合作組建新公司,除了正常的佔股分紅以外,還有什麼辦法可以獲取更多利益(註冊後給予乾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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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等等商法的規定,方法有很多:

例如:

一、私人企業的房屋和土地等有形資產、商標和專利等無形資產不入股新公司,還繼續由原來私企所有人所有,每年向新公司收取租金和特許使用費。

二、私人企業的高管收取更符合市場公允價值的年薪。

等等。

但無論是什麼方法,前提就是一個,就是看私企和國企在組建新公司過程中,私企一方能夠擁有多少的話語權。

也就是說,私企和國企是平等的合併,還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吸收合併。從市場通常情況來看,完全平等的合併比較少見。一般來說,總會有一方居有優勢地位,那麼合併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必然由佔優勢地位的一方將起主導作用。

如果私企佔優勢地位,那麼任何合法合規的方法,都是可以選擇的。

如果是國企優勢地位,那麼私企談判會很難。今後不要說更多收益,可能對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權都可能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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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間的合作利益劃分,應當儘可能通過股權的比例關係去界定,尤其是跟國企的合作,一切股權之外的設計,都存在風險。只有在受政策限制等因素影響,股權方面沒有調整空間時,才考慮通過其他方法來獲得合理的利益。這些方法主要有:

第一,特許權使用費。

對有的私企來說,它的技術專利、商標可能很重要,假設放在合作設立的公司,自己又沒有控制權的話,可能不放心。那麼,就可以採取授權使用,收取費用的辦法進行。當然,這種收費的標準和調整方式應當事先約定,最好寫入新公司的章程,避免合作爭議和侵佔國有資產等法律風險。

這方面,有一個反向的例子,就是王老吉和加多寶之爭。

第二,渠道控制。

渠道是公司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下面舉個真實的例子,但不便指出名字,請原諒。

某私企為了實現上市目標,採取了與國企組建新公司的辦法。上市後,私企管理層繼續管理上市公司,初期發展比較好,一度做到行業老大,後來遇到過度競爭,現在基本奄奄一息了。但在這個過程中,這傢俬企的老闆做了一件非常聰明的事情,就是始終控制了上市公司的銷售渠道,專門為上市公司設立一家銷售公司,私企老闆是銷售公司大股東,公司高管都是銷售公司小股東。上市公司負責生產和廣告,產品以出廠價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適當加價後賣給消費者。因為銷售公司基本不承擔風險,所以,即使上市公司出現鉅額虧損的年份,銷售公司依然是連續盈利。而且,這個銷售渠道的部分團隊,在另一個市場上又創造了新的神話。

第三,收取租金。

主要是私企的房產、土地、農莊等等,不注入新公司,而是採取租用的方式進行,按年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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