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為人們生活所需的重要財產,一旦強制拆除錯誤便會因為執行行為的不可逆性而給被徵收人造成嚴重權利損害,那麼什麼情況下你的房屋會被強制拆遷呢?強制方式有哪些?
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1、在簽約期內達不成協議(這裡面需要有徵收方與被徵收人的一個協商過程)。
2、被徵收人拒不履行搬遷義務;
3、被徵收人拒不執行補償決定;
4、期限內,被徵收人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條款說的是對不執行補償決定,又不提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會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般說來強制執行是補償決定的最後一步。
強制執行的方式
在執行前,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方法,一般會由公證機構辦理被徵收房屋的證據保全。
而後,執行主體從裁執分離原則出發,一般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部分地區由人民法院自行執行。這是比較專業和書面的說法。從事實來看,很多地方都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房屋的強拆,然後交由地方的徵收方組織實施。
如果僅僅是徵收方的強拆,往往都是很暴力或者是在被徵收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就把房子拆除了,這就屬於非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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