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之後再請律師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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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有用,有的無用,難以一概而論。

不可否認,與歐美香港等地區相比,中國內地的律師是出了名的沒用,當然,這也不全是律師的原因。

個人覺得:一旦逮捕,要想判輕一點,很多情況之下,律師還是有一定作為的;但是要想無罪,請了律師也非常困難。然而,非常困難而已,並不代表不可能。

就以一個販賣毒品罪案件為例。

陳A有吸毒前科。

某天,公安民警在其住處進行搜查,搜了十幾克冰毒出來,於是追問這些毒品是從何而來的。

陳某聲稱前幾天在楊B處購買來的,當時在場的還有劉C,楊B賣貨給他之後,還額外拿了一點出來,三個人在楊B的客廳裡一起吃。

於是,公安民警馬不停蹄,當天就分別將楊B、劉C抓獲了,並且檢察院也將楊B逮捕了。

關於當天的情形,

楊B矢口否認,說當時三個人在那裡,沒有吸毒,也沒有販賣毒品給陳A。

劉C的說法是當時,他們三個人確實一起吸毒了,毒品也是楊B拿出來的,他沒看到楊B賣貨給陳A,但是他知道楊B有販毒行為,一直以來,楊B都是在以販養吸。

很多人都覺得楊B的罪名肯定成立了,但是,將這三個的言詞證據互相比對一下,就會發現未必如此,還是有一線生機的。

當天,陳A、楊B有接觸,這點是可以確定的。

當天,陳A、楊B、劉C一起在楊B家的客廳裡吸毒了,這點也是可以確定的,因為陳A、劉C都說了這件事,並且說法一致,楊B的否認是很難被司法機關採信的。

當天,楊B有沒有販賣毒品給陳A呢?

陳A的說法是有。

楊B的說法是沒有。

劉C的說法是不知道。

另外,間接證據是劉C聲稱楊B一直都在販毒,以販養吸。

那麼據此,可以認定楊B販賣了十幾克冰毒給陳A嗎?

答案是否定的。

為什麼呢?

陳A、楊B的說法互相沖突,並且這兩個人都不能提供相應的其他證據對自己的主張進行印證,根本無法確認那一個人的說法是真的。

劉C聲稱的楊B一直在販毒,存在以販養吸的說法,只能表明楊B說謊的可能性比陳A大而已,但這並不足以證明楊B一定是在說謊。

根據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規則,楊B有可能販毒給陳A,也有可能沒有販毒給陳A的,推定其沒有販毒給陳A。楊B有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也有可能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推定其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最後,檢察院只好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楊B做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所以說,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過程就像一個漏斗,在每一個環節都具有無罪的當事人進行過濾的功能:逮捕之後,還有不起訴;提起公訴後,還有撤回起訴,然後不起訴;不同意撤回起訴的,還有法院的判決無罪呢。


毒品財稅律師王如僧


刑事案件辦理一般上有一個所謂的黃金期限,就是被刑事拘留至檢察院做出批捕前的這段時間。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為30日,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為7日,所以這個期限最長是37日。在這37日律師主要的工作就是通過了解基本案情,蒐集必要的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亦或者說服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等工作,爭取能夠達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說服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申請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有些時候,一些案件在這最長的37日的時間內,通過律師的積極工作,往往可以起到比較好的效果。

但是,必須要指出的是,刑事案件程序較多,絕對不能過分誇大在批捕程序前律師工作的意義,這樣就會使得有些人覺得是不是刑事案件律師只有這些工作可做。其實,雖然批捕前的階段律師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畢竟這個階段律師並不能查閱全部卷宗,也即律師其實對於案件全貌並沒有全面瞭解, 所以這個階段的辯護觀點有時並不全面,甚至可以說辯護觀點有可能都是錯誤的。因此,刑事律師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在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全面複製案件卷宗材料,經過詳細分析研判形成一個最佳的辯護觀點。律師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見後,有權與承辦案件的人員進行溝通,說服其接受自己的觀點,以求得最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結果。

所以,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在後續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仍然有很重要的作用。


張超律師


很多人說律師沒有用,主要說的是律師並沒有能力把人從看守所撈出去,也不能實現自己心中滿意的刑期。

比如,絕大部分犯事人被關進去後,由於看守所環境惡劣,在外面好日子適應慣了,忽然間日子這麼難過,所以都對律師存在幻想,希望自己的律師能救自己出去。或者那些有錢的,都希望花再多的錢讓律師能怎麼操作,減輕自己罪責,或者把自己弄出去。

但是往往律師並不能如自己的願,所以以犯人的角度來說的話,絕大部分的犯人都會認為律師是沒用的。


當然,由於我國的現實情況,律師有沒有用是根據你是否真的犯法決定的,如果你真犯了法,那律師確實沒什麼用,無法如你的願。

而如果你確實沒犯罪,或者確實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比較輕,那律師確實可以提出觀點,讓法官進行慎重考量。


比如,你殺了人,按理你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那律師頂多辯護的看能不能讓法院判你死緩,留你一命。如果你想出去,或者想判個低刑期,律師確實沒那個本事。

比如,你犯了搶劫罪,如果按情節。應該判有期徒刑4年,可能你的律師看能不能辯護判3年或者3年半。如果你想判3年以下,那律師確實沒那本事,因為搶劫罪最低3年。


律師的作用,大部分的時候,是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我國,你犯了什麼罪,該怎麼判,判多少,都在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各方面都寫出來了,律師說有用,確實在某些當年很有用,你說沒用,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上,確實沒什麼用。

不做就不會死,既然做了,就希望警方沒什麼證據,這樣還有很大機會,如果證據確實充分,你還是別為難律師了。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問這個問題的人,可能本身就認為請律師沒有用,無論是逮捕前還是逮捕之後。

逮捕前,很多人想要把錢花在找關係上。逮捕後,還是不死心,以為關係或許可以把人取保出來。

然而,結果告訴你,關係能搞出來的人,律師也能搞出來;關係搞不出來的人,要想保出來,也就只有律師能做得到了;至於連律師都搞不定的,關係搞定的機率幾乎為零

有時候我會對當事人說,或許你有關係,但律師卻可以給你的關係一個幫助你的理由

所以,你說無論在什麼時候,請律師有用嗎?

因為律師在每個階段的工作略有不同,所以所起到的作用不盡相同,但律師的職責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幾乎所有當事人都是不清楚自己哪些權益被侵犯,而這或許便是律師存在的意義吧。

所以你能說律師沒有用嗎。

如果說當事人未被逮捕時,律師的介入是為了不讓當事人陷入偵查機關訊問的陷阱。

那麼,在當事人被逮捕後,律師的介入則是通過進一步提交法律文書、與辦案人員進一步溝通,還原事情真相,減輕當事人罪責。

簡單的說幾個親辦案例吧

當事人所處的地位到底有多麼不重要,是通過我們提交的文書進行的表達,是我們見到辦案檢察官進一步交流後,打消了檢察官的疑慮,最終不起訴。

當事人的病情到底有多重,是我們不斷提交法律文書,告知檢察官,才讓檢察官一次又一次的去和上面領導彙報溝通,最終取保。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律師有沒有用,看你怎麼用。很多人的要求是律師把人撈出來,那就不一定有用。我要是說律師沒有用,你們又是不同意的。因為律師至少可以進去告訴犯罪嫌疑人應該怎麼做,怎麼應對警察的盤問,這在律師看來叫普法。在律師看來極其簡單的法律問題,可能需要反反覆覆告訴當事人,當事人才明白。

我們自己也經常會討論自己到底對這個案件有沒有實質的幫助,確實很多案件其實有沒有律師區別不大,甚至有些案件沒有律師倒反而好一些。但是即便如此,得到專業的幫助,你才能分辨是非,才能確定自己到底需要不需要律師,需要一個什麼樣的律師。

當然任何行業都是二八定律,律師行業也一樣。有優秀的也有混飯吃的。而大部分當事人對律師沒有辨別能力,根本也無從考量,所以對自己的訴求也不能正確把握,結果就是不滿意咯。

逮捕之後其實更需要律師,為什麼這麼說呢?逮捕之後還要審查起訴,還要繼續偵查.為什麼反而不需要律師了?那是不是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律師了?大部分肯定會說上法庭當然需要律師啊!那我問你啊,上了法庭,人家檢察院公安局都把證據做實了,你這時找律師重要還是在他們沒有把證據坐實的時候重要呢?


劉氓律師


如果是出於短期內讓當事人出來的目的,請律師是沒用的;如果是出於爭取在後續程序中獲得從寬處罰甚至釋放,請律師是有用的。


隨著刑事訴訟法律知識的普及,很多當事人和家屬都已經明白,刑事案件請律師的最好時機是逮捕之前。隨之,有些人就會有這樣的疑問:逮捕之後再請律師還有用嗎?昨天,一個涉嫌詐騙的當事人的家屬就諮詢了筆者這樣的問題。

就筆者的經驗,請律師還有沒有用,這樣的問題大多時候的暗含之意就是請律師還能不能讓當事人出來。

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說明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且有羈押的必要,就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後的短期內均無法出來。因此,就大部分案件而言,如果是衝著讓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後的短期內出來的目的請律師,請律師是沒用的。

司法實踐中,有部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在後續程序中出來了。就筆者的經驗,被逮捕的當事人在後續程序中被釋放的原因有取保候審、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無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在這類案件中,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找到取保候審、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無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理由,並說服辦案機關作出相應的決定。

一些明顯沒有釋放可能的案件,請律師是否還有用呢?可以明確的是,如果是衝著放人的目的,請律師沒有用。但是,量刑的輕重對當事人也是重要的,律師的專業工作有助於找到有利於當事人的情節,對當事人獲得減輕、從輕量刑有幫助。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筆者的辯護經驗,在偵查階段,律師通過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促使公安機關查清楚有利於當事人的事實,收集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這是律師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一。

回到前文的問題“逮捕之後再請律師還有用嗎”,筆者的回答是,如果是出於短期內讓當事人出來的目的,請律師是沒用的;如果是出於爭取在後續程序中獲得從寬處罰甚至釋放,請律師是有用的。


鄧世運刑事律師


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其工作任務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充分發揮律師精通法律的能力和在辦理刑事案件積累的經驗,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只要被告人覺得冤枉、或者擔心司法機關不能公正辦案而聘請律師,律師都可以發揮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前提是當事人相信律師能夠發揮辯護作用。在這樣的前提下,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至少可以讓被告人不擔心被冤枉、可以讓被告人相信司法機關會公正辦案。

如果當事人不相信律師能夠發揮什麼作用,卻又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那就是在為自己落下心病。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逮捕之後再請律師,猶如車開上高速後再系安全帶是一個道理。這個時候再不請律師,那就只能生死由命,富貴在天了。如果是在香港或美國,我估計這問題沒人問。

本不該有的糾結,為何很多人都難以抉擇?究其原因,中國的靠譜律師太難請了,大眾對刑辯律師的認可度低,不問律師是否足夠專業(也不知道如何真正辨別),最愛問的是你在法院有無關係,結果請了自稱有關係的律師,發現不對路,結果廣而告知,“中國律師都是忽悠”。好好的一鍋湯就這麼被廢了。

其實深層次的原因是內心“不信法”。法治進步的重大標誌之一就是民眾會為每個案件積極主動的請律師。我們離這個目標還差很遠。


毒品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請到詐騙犯律師,使被告雪上加霜,還不如不請?


晨風7416


那要看律師有沒有用、有多大用、普通律師只能給你傳傳話帶口信之類的、俗稱信鴿、請大狀律師的話要看經濟情況、案件的嚴重性是否有必要、在中國、請律師打官司只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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