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鄉規劃條例》通過,鄉鎮街道可依法查處違建

剛剛,《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於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今年4月28日正式實施。今後,城市總規實施情況將每年體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7日內核發。損害公眾利益的違法建設,將不得使用市政公用服務。執法機關需全程記錄拆違過程,阻礙拆違將受到行政處罰,強制拆除費用將由違建當事人承擔。

《北京城乡规划条例》通过,乡镇街道可依法查处违建

亮點一:城市規劃設計——為新版城市總規實施提供製度性保障

建立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條例》規定,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鄉、鎮域規劃,村莊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和專項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實施遇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此外,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由市政府組織編制,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經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重點地區應編制地塊城市設計

城市風貌體現著一個城市的價值取向和文化追求,城市設計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塑造城市風貌的有效手段。《條例》規定,本市建立貫穿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全過程的城市設計管理體系。具體來說,城市設計編制層級包括市、區總體城市設計,街區城市設計,地塊城市設計及專項城市設計。重點地區應編制地塊城市設計,對建築形態、公共空間、生態景觀、文化傳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

鼓勵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更新改造

《條例》明確,本市城鄉規劃實施應當按照減量提質的要求,建立城鄉建設用地減量、增減掛鉤、綜合平衡的實施機制,優化利用疏解騰退空間,鼓勵對存量建設用地和存量建築進行更新改造

建立常態化城鄉規劃體檢評估機制

為提高規劃實施的科學性,《條例》提出,本市應當建立常態化的城鄉規劃體檢評估機制,參照體檢評估結果對城市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修正。具體來說,應每年對城市總規實施情況進行體檢,每五年進行全面評估,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形成體檢、評估報告,並將體檢、評估報告及徵求意見情況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

此外,《條例》明確,本市建立區級統籌、街道主體、部門協作、專業力量支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街區更新實施機制,推行以街區為單元的城市更新模式。同時,推行責任規劃師制度,指導規劃實施,推進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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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二:優化營商環境——對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制定建設項目規劃綜合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鞏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成果,《條例》規定,本市構建全流程覆蓋、全週期服務、全要素公開、全方位監管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佈審批事項清單,制定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事項規範標準、辦事指南實用手冊和事項申報材料規範。

此外,應建立向社會開放的多規合一協同平臺,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制定建設項目的規劃綜合實施方案,並予以公佈。方案應當包含建設工程設計要求、土地權屬、規劃指標、城市設計要求、市政及交通條件、供地方式、建設時序等內容。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7日內核發

《條例》減少了部分工程建設項目的申請材料,以及申請材料的不確定性要求。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均精簡了需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文件。《條例》規定,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在7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考慮到實際工作中部分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徵地量大,前期準備時間較長,存在無法在一次延續期限內完成手續辦理而導致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的情況,《條例》未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延期次數作出限制規定。

建設工程竣工可聯合驗收

驗收方面,《條例》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消防、民防、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水務、檔案、交通等主管部門建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機制,實現一次申請、集中驗收、統一確認,出具聯合驗收意見。

亮點三:“疏整促”和查處違法建設——提供法律制度支撐

違建不得供水電氣熱通訊等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今後,違法建設將不得享用市政公用服務。《條例》規定,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辦理水、電、氣、熱、通訊等服務手續時,應查驗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明。對無合法手續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的,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電。此外,以違法建設為經營場所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強制拆除費用將由當事人承擔

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設,《條例》規定,執法機關應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或回填,並可查封違建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對拒不執行的,可依法立即強制拆除、回填。

為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條例》規定,強制拆除或回填費用、安全鑑定費用、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對逾期不繳納的,可加處滯納金。

擅自更改建築用途罰款兩倍

《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擅自改變使用用途的,可按照實際使用用途類型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地價款數額的二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此外,施工單位未按照符合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承接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的,將處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阻礙執法將受行政處罰

對於阻礙執法的行為,《條例》規定,執法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任何個人有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或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拒不拆違或被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條例》規定,執法機關應將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此外,執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並可依法發出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同時,違法建設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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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四:政府行政執法——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拆違過程需全程記錄

《條例》規定,執法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和查處違法建設,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臺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和結果信息。實施監督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對實施查封或強制拆除的全程進行音像記錄,並歸檔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

20日內公佈拆違信息

《條例》規定,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應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此外,本市鼓勵社會公眾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舉報。執法機關應當公佈舉報電話和其他舉報方式,對單位和個人舉報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完整記錄並妥善保存,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併為舉報人保密。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的情況也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亮點五:明確職責分工——街道可依法查處違建

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形成查處合力,《條例》規定,市政府應當明確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分工。

根據中央和市委關於街道工作的最新文件精神,《條例》對是否對街道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作出明確界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榮梅介紹,中辦、 國辦《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以及本市相關文件是對基層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地方立法中應當有所體現。考慮到法規的穩定性,同時為下一步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預留空間,《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查處違法建設,可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此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建設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執法機關。

同時,街道辦事處可參與轄區設施規劃編制、建設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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