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村霸”橫行八年終伏法

3月26日,化隆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馬文某等八人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該案是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海東市首例利用家族勢力、宗派勢力把持基層組織政權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經審理,化隆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文某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兩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對被告人馬偉某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兩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七千元;對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成某、馬某某四、馬而某、馬某某布、馬海某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4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09年開始被告人馬文某以經營沙場為手段不斷積累財富。2010年,被告人馬文某糾集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欺行霸市,打壓排擠砂石料運輸銷售同行人員。2014年,被告人馬文某以賄選方式非法取得村委會主任職務,並於2017年12月當選為村黨支部書記。自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文某會同其弟馬偉某,多次糾集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成某、馬某某四等人,形成以馬文某、馬偉某為首要分子,馬某某都、馬成某、馬某某四為重要成員,馬某某布、馬而某、馬海某為一般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長達八年的時間裡,該犯罪集團利用家族、宗派勢力長期把持基層組織政權,並以暴力恐嚇相威脅,逞強耍橫、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干預正常宗教事務,暴力抗法,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嚴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財產權益,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破壞了社會穩定,在當地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

化隆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文某、馬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滋擾等方式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馬文某、馬偉某多次糾集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成某、馬某某布、馬某某四、馬而某、馬海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中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成某、馬某某四各參與兩起,被告人馬某某布、馬而某、馬海某各參與一起,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馬文某、馬偉某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馬某某四在參與的兩起尋釁滋事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馬某某布、馬而某雖然均參與一起犯罪,但在各自參與的犯罪中都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成某雖然為犯罪集團重要成員,但在各自參與的兩起尋釁滋事犯罪中相較於其他被告人既沒有參與事前的組織、策劃,也沒有事中煽動、隨意毆打等突出行為,因此在具體犯罪中均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文某、馬而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某某四、馬某某布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馬而某、馬某某布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當庭自願認罪悔罪,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成某當庭自願認罪,且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成某、馬某某四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化隆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及犯罪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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