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後,剩餘土地如何處理?

大家都這樣做


土地確權後,剩餘的土地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可分為三大塊,基本農田,一般農田,建設用地,這次土地確權,大部分都是對基本農田,進行了土地權,剩餘下的兩大塊一般按照如下方法處理。

(一)一般農田。村集體可以當作發展集體經濟的經濟田,或者當人口增長生小孩後補分給村民的口糧田。

一般農田可以用短期合同,發包給村民,集體收承包費,增加集體收入,再經過農村股份制改革,也可以把土地股份制,也可以把承包費股份制,分給村民。

(二)建設用地,其中就包括農村宅基地,集體可以開發利用,如:召商引資建工廠,增加集體收入。也可以把建設用地集體統一上市,讓村民持股,增加村民股票分紅收入,帶動農村經濟發展。

這是我理解的當前農村體制改革,對剩餘土的處理理解,不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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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後,剩餘土地如何處理?

農村的土地確權,主要是針對以家庭戶為承包主體的承包田和宅基地。而對於其餘的農村集體土地,比如四荒地、機動地、荒山、水庫等是不在確權的範圍內的。

在耕地確權的過程中,有很多都是實際種植面積比確權面積多的。對於這類情況如果超出面積不超過一畝不會有什麼說法。如果超出面積多的話,多出來的面積會被村集體納入機動地的範疇,但是還由原承包人耕種,只不過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相當於承包村集體的機動地了。

而對於不能確權的四荒地、機動地、荒山等,還是維持現存的狀態。所有權仍然還是在村集體,還是可以由村集體對內或者對外進行流轉發包。

而對於之前承包的村集體的四荒地、機動地等已經開荒的土地來說,是不能進行確權的。因為這部分土地是您有償承包或者流轉的土地,與二輪土地發包的耕地性質不同。所以,為了維持土地承包的現狀以及減少因為土地而產生的糾紛,這類土地是不在確權範圍內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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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哪些土地納入確權”和“哪些土地不納入確權”兩個方面,總體來講,農村土地確權主要針對的是以家庭承包方式進行承包的土地,當然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也是可以進行確權的,另外宅基地確權也有在陸續展開。

而剩餘的不納入此次農村土地確權的土地則主要包括:

1.自己開荒的荒山、荒地等

一般來講村裡的四荒地多是以其他方式承包出去的,但對於沒有承包出去的四荒地,各村的發包方基本上也是默許村民可以自己開墾出來種種莊稼農作物之類的,但若是到了土地確權,則是不能實現的,四荒地所有權歸屬村集體,沒有走承包程序的私自開墾,本身已經從中獲得了經濟收益,再確權給你,就是侵犯了其他村民的權益了。

這類土地基本上只要不是發包方要承包出去或者遭遇徵地,基本上可以繼續耕種下去。

2.生產隊保留下來的自留地

除了四荒地之外,農村裡的自留地也是不參與確權的,但是仍然可以自行保留耕種,只是在遇到土地徵收時,只能夠獲得地上青苗補償而不能獲得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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