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18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是犯罪嗎?

阿飛125177311


  • 未滿十八歲的女孩分為兩種,即十四歲以下的和十四歲以上的,滿14週歲,即不再是幼女,在該種情況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不是犯罪。

  • 如果女孩未滿14週歲,那問題嚴重了

  • 根據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在該種情況下,即使女孩自願,也是構成犯罪的。這裡意味著,哪怕未滿14週歲的女孩願意和這個對方男性發生性關係,拋開幾個除外情況後,都是按照強姦定罪處罰,這是為什麼呢?

  • 這就是法律對幼女的一個特殊保護,雖說好像“你情我願”的事情,法律管不著,但是我們要明白的是,由於低於14歲的女孩對於自己的身體和性交行為認識是不足的,他不明白和對方發生性行為將帶來什麼樣的後果,所以基於這樣的考慮,法律才會規定低於14週歲以下的按強姦罪論處(這裡大家別抬槓說現在性開放14歲的姑娘比大人還會玩的梗,不具代表性明白不)


  • 但是其實是有一點例外的,因為由於這一特殊規定比較特殊,這就導致了普通人不一定了解到,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考慮不能一巴掌全部打死,所以就給了特殊規定,那就是行為人應當“明知”對方是幼女,否則,也會因缺少主觀要件而不構成犯罪。

  • 什麼樣算是“明知”?

  • 兩高(最高檢、最高法)兩部(司法部、公安部)在2013年出臺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 那麼,問題來了,很多壞蛋犯罪之後,就說自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這可咋整?別慌朋友們,這些犯罪嫌疑人能想到的,我們立法者也會想到,所以又分為兩種情況來應對。

  • (1)對於不滿12週歲被害人實施姦淫的,一律認定行為人為“明知”。因該年齡段基本在小學教育階段,幼女特徵明顯,因此,即使行為人辯解不明知,也不予採納。啥意思、?就是隻要是個正常人都知道這些小女孩沒滿14週歲,他們的身體特徵比如第二性特徵發育的不是很明顯,俗話就是明顯看出來是小孩子,這種情況下,你說我不知道他是幼女啊,所以我無罪啊,對不起,不接受。

  • (2)對於未滿14週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等觀察,行為人能認識到對方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所以不是犯罪嫌疑人說不知道就不知道的,辦案機關會綜合從犯罪嫌疑人陳述以及被害人的實際情況出發,

  • 所以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按不知道對方是十四歲以下不以強姦論處的案例還是很少的。

  • 這種情況要綜合考慮被害人的發育(如第二性特徵非常明顯)、言行舉止(非常成熟)等等完全“超越”了其年齡特徵,在這種情況下導致犯罪嫌疑人的確無法從其外貌和言行舉止來了解到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


  • “男孩”如果也是未成年人(偷嚐禁果)怎麼辦?

  • 對於不滿14週歲的,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當然不構成犯罪;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對於強姦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是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我們按照偷嚐禁果來稱呼更接地氣和方便大家理解)
  • 更多法律知識大家可以關注我或者關注我微信公眾號律自在(lawziz)

王康律師


在女孩自願情況下,區分如下情況。

女孩已滿14週歲

滿14週歲,即不再是幼女,也就不再受法律的特殊保護,在該種情況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不是犯罪。即使存在為人不齒情況,但因行為人未採取強制手段,雙方自願,也僅是道德譴責的範疇,構不成刑事犯罪。


女孩未滿14週歲

法律明確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在該種情況下,即使女孩自願,也是構成犯罪的。但有一點需要明確,就是行為人應當“明知”對方是幼女,否則,也會因缺少主觀要件而不構成犯罪。那麼,怎樣算是“明知”呢?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明知”怎麼認定?

那麼,問題來了,“犯了案,我就說自己不明知,是不是就不判刑了”?不要動這樣的“歪”腦筋,法律不是輕易能被“糊弄”的。

(1)對於不滿12週歲被害人實施姦淫的,一律認定行為人為“明知”。因該年齡段基本在小學教育階段,幼女特徵明顯,因此,即使行為人辯解不明知,也不予採納。

(2)對於12—14週歲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等觀察,行為人能認識到對方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當然,對於上述情節的認定,不是以行為人自己的“說法”為準,而是由辦案人綜合案件的事實、證據來做出認定,因此說,妄想逃避法律懲罰是不可能的。


有沒有“不明知”的例外

有,但是條件相當嚴苛、審查相當嚴格:比如被害人的發育、言行舉止等等完全“超越”了其年齡特徵、行為人“不明知”的證據必須充足而無矛盾、以行為人的年齡、閱歷、經驗、認知水平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真實年齡、即使是其他正常人也難免會出現誤判等等。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基本屬於特例,因為只要行為人能夠認識到被害人可能是幼女,即具有姦淫故意而構成犯罪。


最後一點,“男孩”如果也是未成年人怎麼辦?

剛才說的都是“女方”的年齡,現在說說“男方”的年齡。對於不滿14週歲的,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當然不構成犯罪;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對於強姦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是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18歲的女性,雖然也還是花季年齡的,但是,應該是心智比較成熟的人了,應該有起碼的人生觀、愛情觀和婚姻觀念了,18歲的女性,雖然缺少社會經驗和人生履歷,雖然大多數還在處在正常接受教育的年齡階段,大多數應該是大學生、或者是初中畢業後讀技校、中專、職高的,但是剛好都過了未成年人的界限了。基本上也就不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約束和保護了,雖然按照倫理、道德的範疇來說,個人覺得,不管是不是雙方自願的,與18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都有點不道德的感覺;就算是雙方自願、自發的,對18歲的女性來說,畢竟還是一個涉世未深的年紀,也是承受或者叫經歷了她們這個年齡所不應該接受的事情;如果男方是帶有誘騙性質的,女性又是介於自願和脅迫之間的,那麼,男性就是既有道德也有倫理雙重的不應該了。

雖然,在這方面,《刑法》明確是有規定的,強姦罪,就是指的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裡有明確說明的是,利用脅迫或者其它手段的都屬於強姦的,其它手段就包括了誘騙、欺瞞、誘導、引誘、唆使等等不正常的手段。而且,18歲並不是一個臨界點,18歲以上的成年女性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14歲以下則是絕對的禁區,不許觸動的底線年齡底線,14歲以下不管是否自願,只要你跟她發生性關係了,都是屬於強姦的。

當然也有一種情況,就是這個18歲少女心智完全成熟了,雙方是有真摯的愛情的,而且發生關係是情由心生、完全自願的,這樣的就應該另當別論了。

總之一句話,18歲的女性還是懵懵懂懂的年紀,還是不很成熟的,女性本身呢,首先就不應該在這個問題上太隨便了,不應該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你受到了任何形式的脅迫、誘使、引誘、欺騙,而一時糊里糊塗半推半就發生關係了,你後來後悔了,都可以按照強姦來告對方的,法律是保護你的!


坐看雲起於此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第六條:“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只要你與滿十六歲以上的女孩子發生性關係,女方出於自願的話,不算強姦。

如果你想同已滿十四歲女孩子談戀愛,女方自願的情況下,偶爾發生性關係,性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被定為犯罪。



你放心了吧,近十八歲的女孩子,已經有獨立思考與判斷能力了。她能清楚自己的性行為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的。

好好愛對方,不辜負女孩子對你的愛。


Watson理性之劍


恭喜你,還未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否則你將構成嚴重的強姦罪,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姦淫幼女罪,這樣的犯罪行為,不論女子是否自願,都將以強亅奸罪論處,其刑罰是強姦罪的頂級。

婦女是受法律保護的。

犯有強姦罪,根據刑法第236條之規定,將處以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你提出了這樣的問題,也許你有這方面的難言之隱。

我可以給你解答一下。

與你|發生性關係的婦女,已年滿14週歲以上,不再受法律的特定保護,只要出於自願,是不構成強姦罪的,你就把心放到肚子裡了吧,我的話並非鼓勵去糟蹋人家小女孩,也許你做了一件錯事,感到內疚,又畏懼於法律,生怕東窗事發而有牢獄之災。

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是要付出代價的。


雖然不是刑事犯罪,但卻是道德犯罪。

假如你的年齡,女孩是同齡人,那麼你肯定是個學生,這種早戀釀成的後果,只圖一時之歡,並未甜蜜,只是個苦果,在學校的影響極壞,恐怕要受到校規的處罰,另外,女孩的家長恐怕就要找你的麻煩了,你的父母就等著給人家道歉吧。

如果你的年齡是一個20多歲的人,尚未婚配,首先你得負責任,待女孩達到法定年齡之後,與她結婚,好好待人家一輩子吧。

如果你是個40多歲的大老爺們,而且還有家小,這麼樣的糟蹋人家小姑娘,我想對你說,你缺德,缺了八輩子的洋德。

雖然法律拿你無可奈何,但一旦傳揚出去,你肯定身敗名裂,如果你是個遊手好閒的無業遊民,你糟蹋的小姑娘,雖然已過了法定保護的年齡,法律無法追究你,但這樣的小姑娘畢竟是單純,容易上當受騙,你已經被貼上色狼的標籤。

要提防色狼,提防老色狼。

如果你有職業,或者你是一個領導幹部,對不起,法律拿你無可奈何,但但黨紀以及公司規定,將拿你試問,因為你道德敗壞,不再適合做這樣的工作,對不起,你下崗吧,你不下崗誰下崗呢?

有這樣行為的男子,我還是給你出個好主意,千萬不要讓你的媳婦知道,否則你就落個滿臉開花,或被打腫鼻子臉,連你的親媽都認不出來是你。

尋花問柳是要付出代價滴。

另外,如果你是以其他承諾,或者金錢引誘,糟蹋完小姑娘尚未兌現,你將以違背婦女意志,而發生性關係,你的行為將涉嫌強姦罪,這是刑法中的規定。

聚眾淫亂,也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刑法第301條就有這樣的規定。

希望有這樣想法,打算糟蹋人家未滿18週歲小姑娘的人,懸崖勒馬,切勿以人格,甚至人身自由為代價是圖一時之歡。

犯有強姦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趙志軍001


問一句:未滿18週歲,那麼滿14週歲了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如果女孩未滿14週歲,那麼不論是否自願,都屬於姦淫幼女,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如果女孩屬於14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事出屬於自願,沒有使之處於不知不敢不能反抗的境況,那麼不構成強姦罪。

除此之外,亂倫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法規並未對此作出規定,但是,如果是聚眾淫亂行為,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

以下是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點擊頭像,關注信之源律師事務所,一支由多名經驗豐富法學博士組成的金牌律師團隊,為您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解答。


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我16歲第一次談戀愛,女友是我的同班同學,而且半年之後我們發生了關係,由於性知識的缺乏,導致女友懷孕,女友的媽媽知道這一切後,哭了一夜,我也十分的內疚,後來全家人向女友家人道歉,也暫時終止了關係。

我覺得在兩廂情願的情況下,與不滿十八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是不違法的,但是與十四歲以下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不管是是否自願,都是屬於強姦的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的。



前幾年在朋友的服裝廠裡幫忙,看到很多還很小的女孩子,她們有的沒有十八歲,大的也超不過二十歲,但是很多人已經結婚了,而且還有了孩子,這讓我覺得很不可思議。


通過個人經驗,我覺得不滿十八歲最好不要發生性關係,尤其是女孩子,要守身如玉,把自己的貞操視若自己的生命一樣。雖然說情到深處難以控制,但是這種情感還是懵懂的,不成熟的。雖然不是十四周歲以下女孩子發生性關係,不屬於犯罪,即使是雙方自願,但是對以後的身心健康都會產生影響。


我是焱垚


解答百姓疑惑,追蹤社會熱點,敬請關注頭條號“全民普法宣傳”~


法律規定不用詳細論述,簡單總結一下:不滿14週歲,只要發生關係就會被認定為強姦罪;14週歲-18週歲如果不存在強迫或者誘騙,自願發生關係,一般不會認定為犯罪。

為了給大家一個直觀認識,介紹一個與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認定強姦罪案例:

犯罪嫌疑人信息

被告人劉陽(化名),男,27歲(1991年9月9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漢族,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大專文化,公司職員,戶籍地為吉林省通榆縣。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8年3月16日被羈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昌平區看守所。

到案經過

2018年3月16日8時許,在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某酒店某房間內,被告人劉陽明知其網友熊某某(女,2004年4月13日出生)未滿14週歲,仍與熊某某發生性關係。2018年3月16日14時,被告人劉陽主動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龍園派出所投案。

辯護意見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事實,認罪悔罪,願意積極賠償受害人,受害人未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不同於暴力型強姦行為,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

被告人劉陽姦淫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陽子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關於被告人自願認罪、有自首情節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本案被害人系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對被告人予以考慮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陽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全民普法宣傳


與不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無論女孩自願與否,都以強姦論處,負有刑事責任。

與18歲的女孩發生性行為,只要她願意,不算犯法。


明珠清揚


好一個神問題!

主要有兩個標註!

如果未滿14週歲,即使女方願意也是犯罪!

如果滿14週歲,女方不願意也是犯罪!

如果滿14週歲,女方願意當然不算犯罪!

反過來男的也是!

男女在成年後做那種事,當然要尊重雙方的自由意志。

有一方強求的話,也達不到水乳交融的境界吧?

哈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