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被誰請來“管理”小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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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時常會遇到一些牛氣哄哄的物業,管這管那,很多業主有事會遇到一些不講理的等等。業主們會想,這是誰請來的?有啥權利管我們。。。

小區有物業是很正常的情況,疑問的是不知道物業是怎麼來的?其實從小區建成開始,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是由開放商名下所屬物業或者其他物業服務企業擔任的。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進行維護、管理,維護小區正常的生活秩序。

如果就現在的物業不滿意,業主們可以自己選擇,如果業主不滿意當前物業需要成立業主委員才可以解除與當前物業的服務合同,從新聘請新的物業公司。如果滿意就無需再次聘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此外,《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等等。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面對諸事不問的物業人員、牛X哄哄的門衛、上了鎖的電錶箱……很多業主不禁有這樣一個疑問“這些大爺是誰請來管理我們的?”

其實對於一個小區來說,從小區建成開始,第一個物業是由開放商名下所屬物業或者其他物業服務企業擔任的。作用是對小區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就是避免小區前期由業主裝修、生活等行為導致的髒、亂、差。之後的物業就是由業主們自己選擇的了,如果業主不滿意當前物業需要成立業主委員才可以解除與當前物業的服務合同,從新聘請新的物業公司。如果滿意就無需再次聘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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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請來的物業?

答案很清楚。前期物業公司是開發商請來的,這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制度安排,也符合實際需要。

而且業主並不是不知道,購房合同中就有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每個業主都在合同上簽名了的,無法抵賴吧?

至於小區成立了業委會之後,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決定前期物業公司的去留了。

業主大會有權重新制定小區全部制度,也有權辭退物業公司,選聘合適的物業公司。也有權不用物業公司,實行業主自管。

業主們的小區自治權,早在十年前就由《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賦予了業主。許多人人成天趴在網上空喊亂罵,就是不去行使自己已經有的權力。等著別人給他奉獻免費的高級服務。無異於痴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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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的只有兩種人,一種事正做著物業發財夢的人,這些人只是社會中的極少數。另一種人是正受著管理的鴿子籠裡的人,他們大多數是平民。

目前,物業個業主之間的矛盾是少數人的貪得無厭造成的。如果物業能維護好基礎設施,維護好小區的安全,保證好小區的各項秩序,收取“適當”費用,物業與業主間不會有那麼多矛盾。

關鍵在很多物業眼裡,業主們並非上帝,而是他們的管理者,物業自視為船工,業主是他們船頭的墨鴉。一些開發商們把帶公攤的房子賣給業主,有把在公攤面積裡的附一層個頂層二次出賣,還佔有小區公共面積不放手,他們認為小區永遠是自己的王國,他們派的物業就是統治小區的工具,在他的一毛三分地裡他說了算。所以,物業反成了上帝,上帝說賣車位就賣車位,說管理費多少就多少,想打人就打人,想砸車就砸車。

物業成了社會轉型期的怪胎,是某些偽磚家說來的。

業主們要的是能安居樂業的環境,衛生安全自由。一些物業帶來的只有高收費和侵權,這樣的物業不屬於業主。


田夫野老292


新建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一般是由於開發商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的(實際中普遍情況都是由開發商下屬的物業管理公司中標),一般小區在建設階段就開始和物業公司簽約了,我們買房時籤屬的購房合同和交房時物業服務手冊一般會寫明小區與物業公司簽約的期限(一般為三年左右),所以說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是早於部分業主就入“駐”小區的。這也就是為什麼會產生下圖現象。

物業公司由於有金主“爸爸”開發商的的撐腰,一般對業主習慣於“管理”而不是“服務”,導致業主對早期物業公司普遍不滿。新建小區交房早期一般是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如果有可能也是物業和開發商扶持的偽業委會)。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而召開業主大會就開始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真正的業委會是通過選舉產生的,面不是你都不知道就它從哪冒出來的)並用投標表決對早期物業管理公司的解聘或續約。與物業協調時最關鍵就是業主們保持團結,才能擰成一股繩,才能形成物業不敢忽視的力量!


頓斯ARCH


物業管理是服務的一個手段,不具有行政職能的屬性。管機電設備是管,管亂停車是管,管亂丟垃圾等等都是。


本質上物業管理就是服務。由於物業管理活動不具行政執法的效力,在管理操作中對於小區中不合適的舉動的勸阻常常無效,造成業主和物業公司都不滿意。

比如說在檢查亂停亂放過程中,發現您的車鑰未拔,給您送到家,這是服務還是管理呢?

比如,您帶著孩子散步,總是碰見未拴繩遛狗的業主,您會怎麼向物業投訴呢?讓物業去服務還是管理?

比如,您在樓下,遇到一個酒瓶從天而降,您是讓物業怎麼服務呢?

半夜隔壁彈鋼琴,你投訴至物業,想會怎麼說?

糾結於服務還是管理無什積極意義,關鍵於在物業人員做事是否規矩,最終對於小區業主來說本質就是服務,過程中使用部分管理手段罷。


老包有時不在線


個人覺得,大多數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物業是違法的。為什麼這樣講,請慢慢聽我給你到來。

大多數物業公司是開發企業請來的,是前期物業管理,期限應該是到業主委員會成立。由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公司來管理。可開發企業請來的前期物業卻不走,要走的得賠償損失,由於沒有誰來賠償損失,所以前期物業就成了正式的管理物業了。

在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假如法律有明確規定,前期物業由開發企業聘請,到業主委員會成立聘請新物業公司之前,無條件管理物業,無條件扯撤出,就不會存在目前的許多問題。這也是說大多數物業公司不合法的原因。凡是不是業主委員會聘請的物業公司,都不算小區的合法物業。

物業與業主的關係應該有明確的法律約束,這樣才能減少業主與物業的矛盾。如果物業之強調利益而忽視服務,矛盾只會越來越大。相反,物業只有做好服務利益才越來越大。否則,只能是目前的情況。物業服務跟不上,業主不滿意,天天鬧矛盾。

說一千帶一萬,都是利益在作怪,只有把利益明確並且法律化,才可能化解矛盾,理順關係,保持和諧,實現雙贏。


就事論理


政府的責任!!!!廣大人民群眾成了待宰的羔羊


一葉知秋159680056


物業這個組織真的不需要,只能給人們生活帶來不便,還要業主養活它們,剝奪業主的自由和權利,我們自己的家園不讓進車,他可以賣停車位,大大方方貼廣告,錢都拿去了?!存數大家養活個敗家子。過去的街道過現在的社區管理挺好的,沒有那麼多的費用,也自由。安全方面有警民聯防,還有攝像頭,進入高科技時代,就要撤掉吸血鬼。


手機用戶52248457922


物業是當今社會沒有法律依據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非法組織。他們是產房地商的爪牙,鷹犬。業主取得合法的房產權利之後,要誰來幫助管理,那是業主的基本權利。現在的什麼"物管"直接侵犯了業主的基本權利。有一層"物業"人員,他們為所易為比狼狗兇惡。

應該指出:"房屋產權業主 好比是"地主與甸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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