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意见出台
全省每个乡镇(街道)都将设三人以上司法所
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获悉,日前,省司法厅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我省基层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和工作短板,与省委政法委、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由县(市、区)司法局报同级党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司法所一般应当由三人以上组成,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业务工作能力。
《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四个方面,提出二十八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具体措施。《意见》明确规定,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和设施装备等进行管理,指导司法所开展业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司法所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不得将司法所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部门直接管理。
《意见》明确,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保障,保证司法所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面积按《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不少于120平方米,满足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档案管理、值班备勤等功能需要,切实发挥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作用;加快建设电子政务外网,确保省、市、县、乡四级网络互联互通。全面依托“辽宁司法行政综合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司法所电子档案,实现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工作和数据网上录入维护、业务受理、同步办公办案等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法律顾问配备移动终端,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效率和质量。
《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司法所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司法所建设领导责任制、领导干部基层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全力支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要牢固树立面向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基层的思想,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投,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把人员力量充实到基层、把财力物力保障到基层、把政策重点放在基层、把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
记者 栾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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