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別人威脅要打我,我通過報警解決了。但過了些天,當別人又打我的時候,我反擊屬於正當防衛嗎?

騎摩托車的海盜


大實話:當我們人身受到傷害的時候,只要使用合法的手段反擊,就是正當防衛。

生活中,我們無疑會很容易遭到別人的口頭威脅,當然,這個所謂的“威脅”大多數時候是來自於朋友間開玩笑,也可能是兩個人發生矛盾時的一些氣話。但是,如果被別人口頭威脅後,對方真的付出了行動,我們又該如何應對呢?

最近,就有網友給我發來這麼一件事情,說的是小王前一段時間吃飯的時候和鄰桌的人發生了矛盾,確實過錯也在小王自己。然後對方威脅說要打小王,最後飯店老闆報了警,警察趕來後雙方通過協商表示不再相互追究。但是,最近,這夥兒人又找到小王,並將小王打了,而小王也很鬱悶,不知道該怎麼辦。

說真的,現實生活中,遇到自己理虧然後被打的情況,我相信只要不是被打得太嚴重,很多人都是會選擇默默地接受自己被打,但是,這裡我們必須要明白,我們是不應該用這種態度去解決這樣的事情的。

首先,就單單打人這種行為來說,無論你是出於什麼原因,只要你先動手打人了,這肯定是不對的。從法律上來說,這就是故意傷人,而如果說被打的一方受傷達到了一定的程度,那麼是有可能被判刑的。所以,打人這種行為很容易就從民事糾紛轉變為刑事責任。這跟對方是否得罪了你是沒有什麼直接關係的。

而就這件事本身來說,雖然是小王是有過錯在先,但是,警察已經進行了調解,這件事也本應該隨著警察的調解結束。而不是說,表面遵循警察的調解,但是事後算賬。

那麼,我們在面對這種事的時候該怎麼依法維權呢?對於這種情況,我們的第一反應應該就是自衛反擊,因為,選擇自衛是我們應對這種情況最為直接和有效保護自身權益的手段。然後,就是要保存證據選擇報警,畢竟,在如今這個法治社會,無論我們做什麼事,都是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的。

同樣,就算是我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麼也應該使用法律手段來解決。而在這件事情中,小王被打了,那麼肯定是要首先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為首要任務的。然後,就是蒐集自己被對方傷害的證據,不管自己在自衛反擊後吃虧還是佔便宜一定要選擇報警。否則,要是被惡人先告狀,然後自己還沒注意保留證據,那就真的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

最後,也是希望大家在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能夠主動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切勿衝動行事,切勿情緒化。只有最後的結果對自己有利,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你先不要還擊,保護好自己要命的位置,然後跑,你不用跑很快,看對方追不追你,如果追你,你讓對方追上,而且,表現出你儘量逃離了,但是確實由於害怕或者身體能力問題跑不掉,你內心很平靜,但是外表很無助,儘量跑到有監控的地方,並大聲呼喊救命,甚至可以有撥打110的行為。這時候你已經做好自己該做的了,(當然,能跑掉還是跑掉吧,總之,惹事也不是我們想要的,但是有可能對方真的想追上我們繼續實施傷害),好了,到此,你可以實施還擊了,記住,你只有十五秒或者一次還擊機會,這一次還擊,你可以不用考慮結果,只考慮還擊後保證自己還活著。如果對方是拿著致命武器追打殺你,你可以使用武器還擊。這樣,你可以有很大機會被認定正當防衛。


傷心肥熊1


嚴格來說,別人打你,你進行反擊,並不算正當防衛!

如果單看法律條文,很多人都會認為別人打你,你進行反擊就是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規定,只是大概的說法,只適用於讓人大概知道什麼叫正當防衛,並不適用於現實案件的認定。

法律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做鬥爭,授予公民的這個權利,叫正當防衛。

同時為了防止公民濫用正當防衛權利,對正當防衛權做出了更細的要求。


正當防衛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會被認定屬於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

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二、時間條件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三、主觀條件

具有防衛意識

四、對象條件

針對侵害人防衛

五、限度條件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一、什麼叫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例子:你跟同事吵架,同事說:“我要用大刀砍死你!”

你一聽同事要砍死你,你就對他進行攻擊,認為先下手為強。這不屬於正當防衛,因為侵害事實並不存在,只是你誤以為他要砍死你。


二、什麼叫不法侵害進行時?

例子:你晚上下班,經過一條巷子時,聽到有女子在喊救命,你走過去一看,只見一女子倒在地上,身上的衣服被人脫了一半,女子說剛才有人要強姦她,她喊救命後,強姦犯就往那邊跑了,然後你追上去,沒多久就追上了強姦犯,強姦犯跑不動了,蹲在地上,你上去就把強姦犯暴打了一頓。

這個時間點上,強姦犯已經不屬於正在不法侵害進行時了,你對他進行身體侵害,不再屬於正當防衛。

三、什麼叫具有防衛意識?

例子:比如你和另一人人走路不小心撞到了一起,然後你倆吵了起來,對方很氣憤,動手打了你一拳,你覺得你吃虧了,也打他一拳,兩個都想把對方打倒。

這個時候你並不是想防衛,而是想打倒對方,這種行為,會被認定為打架鬥毆,不屬於正當防衛。

四、什麼叫針對侵害人防衛?

例子:你跟你鄰居發生衝突,你鄰居拿刀出來要砍你,砍了你一刀,此時你看到鄰居的孩子就在不遠處,你上去對著鄰居的孩子就是幾腳踢過去,把鄰居的孩子踢傷。

這個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警方前來處理,鄰居涉嫌故意傷人罪,你一樣涉嫌故意傷人罪。你防衛的對象只能是要對你進行侵害的人。

五、什麼叫沒有明顯超出必要的限度?

例子:你跟鄰居大媽吵架,鄰居大媽赤手空拳打你,你拿起刀就往鄰居大媽身上一頓捅,把鄰居大媽捅死了。這已經很顯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了。

綜上所述,如果別人威脅要打我,我通過報警解決了。但過了些天,當別人又打我的時候,我反擊,涉嫌打架鬥毆,反擊,就是對別人身體進行攻擊,行為具有主動性,並沒具有防衛意識。

如果是反抗,那則不同,反抗,比如中性,可以是主動,也可以是被動。



總結:一般的輕微打架中,選擇進行反擊並不具有正當防衛必要的條件;只有在危及身體和生命時,才具有正當防衛的必要條件。


鬼谷縱橫


威脅要打你的人不是腦殘就是“慫包”,想打一個人還用威脅到:“小子,你給我聽好,我要打你哦”!雖然在危險將至時,你選擇報警制止事態惡化,從法律層面來說是正確的。但不得不說,你的做法有些神經過敏了?看來你確實有些招打,一件事情過了好幾天,別人仍然不依不饒的想揍你,不過在你被群毆時選擇還手是屬於正當防衛的,不過依我看你還手也佔不了便宜,一個人出門在外切記別犯賤,原理是非之地,免得惹禍上身。


當你的人身和財產即將受到侵害,選擇報警是正確的選擇,畢竟法治社會依法治理

雖然有人會說題主一開始的做法有些小題大做,畢竟是威脅要打你並沒有真的打,而你選擇報警制止也沒有錯,畢竟法治社會依法治理。不過不得不說這也是為日後,別人再次打你埋下了伏筆。換位思考,別人只是威脅你並沒有真的打你,而因為你他不得不到派出所“走一趟”,也許還因為你被行政拘留了一週,這一出來,當然是直接找你撒氣了。我建議如果是你做了對不起別人的事兒,老爺們大氣一點道個歉,老話講:冤家宜解不宜結,大不了請別人喝個酒。


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正確解釋,其實這也要看你的動機和最終造成的結果來決定

《刑法》對於“正當防衛”的解釋是:“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當然,也並不是說只要別人先動了手,你再還手即使傷了別人一樣可以不負刑事責任,最終定性還要根據你主管的動機、受侵害的力度和範圍以及最終造成結果來決定,沒準你你打擊了眼超出了正當防衛的標準,落得一個“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也說不準呢


遵紀守法遠離是非,世上沒有不明不白的愛,更不會有不明不白的恩怨,做人差不多就行了

俗話說:天下沒有不明不白的愛,根本沒有不清不楚的恨。對方三番五次的想收拾你,顯然你已經碰觸到別人利益,好好反思一下自己,到底哪裡得罪了別人,如果真的有誠心實意的跟別人道個歉,實在不行喝頓酒,不是說:兩個男人之間沒有什麼是一頓大酒解決不了的,如果有那就再喝一頓。作為平頭老百姓唯有遵紀守法遠離是非,才能平淡幸福的活著,最後送你一句流行金句:No 作No死!


棟哥曰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我國對正當防衛的定義吧: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歹徒持刀搶劫,要求路人將錢財交出來,路人扭頭就跑,結果跑著跑著摔倒了,此時歹徒追了上來,舉著刀就要對路人進行追砍,路人無法躲避,慌亂之中隨手抓起一塊石頭砸向歹徒頭部,此時路人立刻報警,警察趕來後鑑定歹徒死亡,此種情況可以確定是正當防衛,因為是在生命財產受到迫害想跑又跑不掉的情況下被迫進行的制止迫害的行為。

而題主所說的別人打我我打回去,這種情況不在嚴格的法律定義內,很容易會被認定為“互毆行為”,我國對於“正當防衛”和“互毆行為”界定不是很明確,在大多數沒有監控和證人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各執一詞,一般都會認定為“互毆行為”。


江蘇崑山龍哥事件,很多人覺得是我國“正當防衛案件”的一個里程碑,為我國正當防衛案件提供了很好的範例,但這都是基於監控和輿論力量之下的正義,不然結果可能截然相反。

在此之前,有“王浪案”卻以故意傷人罪判決。2017年12月10日,陝西涇陽縣一酒吧內王浪和朋友一起去玩,途中因為看了一眼李雷,便遭遇橫禍。李雷覺得對方瞪了他一眼,便用菸灰缸向王浪砸,王浪和朋友一臉懵,後來得知情況便向李雷賠笑道歉,以為此事就過去了,沒想到李雷毫不退讓,順手抄起啤酒瓶,並用左手用力擊打王浪頸部。此時王浪也被激怒,抄起啤酒瓶和李雷幹了起來,最終二人扭打在一起,李雷因被打碎的啤酒瓶刺中腹部最終身亡。案件一審判決王浪以故意傷害罪入獄七年,後來發生了“崑山反殺案”,王浪覺得自己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因此提起訴訟,二審開庭,王浪哭著問法官:“我要怎麼做才是對的”,如今二審結果還未公佈。


對於題主的問題,可以說是和王浪這個案件十分相似,別人打我,我反抗致別人死亡,這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互毆?我想如果沒有監控和輿論力量的支持,很可能會得到和王浪一樣的結果,兩人同時犯故意傷害罪,只不過故意尋釁滋事的一方處罰更重。


用戶109043338821


不需要前部分,只要當時對方的確在打你,且情況緊迫,你不得以只有反擊,那麼就算正當防衛。

務必注意我說的不得以,所謂的不得以就是你已經沒有其他選擇辦法,當時你甚至都不方便或者沒法逃跑。

因為正當防衛並不是,你先動手打我,於是我還手打過去,我就叫做正當防衛,這種情況一般會被認定成互毆。

尤其如果沒有監控,雙方各執一詞時,只要打起來了,一般就算互毆。當然如果認定了對方先動手,你還手,民事賠償上,對方會責任更大一些。

什麼情況下容易成立正當防衛

因此本案中需要成立正當防衛,如果是追打,就更容易成立,你已經在逃跑,但是對方依然追著要打你,不放過你,然後你被追上了,他打你,你還手,就容易認定成正當防衛。

或者對方人多勢眾,氣勢洶洶,當時的情景就是顯而易見你寡不敵眾,沒有逃跑的可能性,那麼反擊也容易認定成正當防衛。

還有就是對方已經用了刀這樣很容易危害到你安全的武器,這時候你反擊,也就容易成立正當防衛。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對方有殺傷性武器,那麼你擁有的是無限防衛權,也就是你正當防衛中對方因此造成傷亡,你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如果僅僅是追打你,你反擊但是卻弄死了對方,那麼就容易成為防衛過當。

崑山案,就是對方手拿刀,不依不饒,還阻礙追著對方砍,因此被認定成正當防衛。

當然,重要的是有證據還原當時的情況,最好有監控,最差也的有第三方目擊者。

否則你說你是正當防衛,別人說,他說他才是受害者,各執一詞,其實很容易就成為了互毆。

在我國,成立正當防衛不容易,因此,我很贊成題主的先報警,但是如果對方不依不饒繼續打你,你當場反抗,不管成立不成立正當防衛,也記得報警,固定證據。

最後我也的提醒,正當防衛的這種反擊,是限制在當時的情況緊迫下,就是對方打你時,你當場反擊,而不是你打了我,我事後打你,甚至是對方已經停手了,你追過去打對方。這都是互毆。


廖彩琳律師


為什麼要反擊呢?當別人威脅要打我的時候我多半會進行口頭挑釁,並且告知他荷包裡沒有個十來萬塊錢都要好好掂量一下自己有沒有資格放縱自己去毆打他人。言語表達方式上一定要突出一個賤字。你敢打我就敢往地上躺,碰我一下手指頭我能給你出個傷殘鑑定你信不信。法治社會人民警察才是大靠山,正愁工作不順利最近沒錢花呢,雙手歡迎你來打我。反正你當時所有的核心思想都應該是不停的對對方釋放嘲諷技能,嚇唬住他,這樣反而會迫使他不敢動手。如果真遇到愣頭青動手了那最好了,等著你家裡賣房子來處理問題吧。但是這個嘲諷技巧要掌握好,不能讓人真的對你產生殺意,不然得搭條命進去,除非你能確保他想動手弄死你的時候你能反殺他。不然這個度要掌握好。




甄俊朗


屬於正當防衛!

一,他威脅在先,你通過合法程序解決問題,報警是對的!警察處理了!通過警察處理好的事件,不能違反!錯誤不在你。

過幾天又來打你,這是目無王法,挑戰法律的底線!

當然被打人有權還手,筆者認為沒有理由捱打不還手的!

建議再次報警,他已經夠拘留條件了!此案你沒有刑事責任!

任何人沒有權挑戰法律底線,一切後果咎由自取。


義良8


其實怎麼說呢?現在一遇到這些很多人就喜歡拿國外說事。尤其是米國怎麼怎麼樣。

其實實際上,法律基本都是一樣的。要講究一個過錯,和證據。

這個問題其實很令人深思。為什麼要強調這個人打你第一次,你報了警?然後打你第二次,你進行防衛?

我的理解是。強調第一次是為了強調對方對你有暴力襲擊的前科。其實就是強調證據。一個主觀證據。也就是說,他侵犯了你第一次就有可能有第二次,第三次。

所以我從這個角度上講。這不是你報復對方的藉口。也就是說,你在後來對對方進行的傷害,必須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說明他先侵犯的你。說以前他侵犯你,並且你報過警。這不是充分的理由。

正當防衛必須是,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並且,你必須是處於沒有預謀,也就是說,不是事先知道對方的意圖,然後佈下天羅地網將其反殺。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的必要的反抗。也就是說,他罵你你不能打他。他推你你不能拿刀捅他。

所以,如果你說的這種情況成立。那麼不需要你的前提條件。只要是他侵害了你,你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哪怕是防衛過當了,在法律面前也會給予一定減輕處罰。


2007紅太陽


我的觀點就是打人雖然不對,但是被打者不應該有過激的行為刺激打人者,否則防衛過當,在某些法律專家眼裡你要學會逆來順受,被打時能跑多快就跑多快,跑不過就等打人者打夠了打累了,消氣了,再走。這時還不能語言刺激,萬一刺激到對方心臟病犯了呢。還有見義勇為動手的也不應該提倡,作為遵紀守法的公民,制止犯罪份子施暴的時候不應該和他同樣粗暴,我們應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講事實擺道理才是正道。如果犯罪份子直接針對你,可以參考上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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