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規:重婚和非法同居分別怎麼判

一夫一妻是我國基本的結婚制度,如果違反該制度的婚姻是無效的,而且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關於重婚我國婚姻法和刑法都作出了規定,那麼2019年婚姻法,重婚和非法同居怎麼判?

婚姻法新規:重婚和非法同居分別怎麼判

上海尚佳律師事務所的湯煒華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婚姻法,重婚和非法同居如何判

依據婚姻法和刑法的規定,非法同居不屬於犯罪行為,所以不需要判刑,而重婚構成犯罪的,可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湯煒華律師:楊浦區優秀青年律師,尚佳法律服務中心副理事長,上海港看守所特邀監督員,湯律師專注於房產糾紛引發的訴訟糾紛,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徵收)糾紛,離婚、繼承析產糾紛,承辦上千起案件,廣受客戶好評。

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根據婚姻法,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裡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三)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即提起撤銷婚姻的主體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受脅迫一方有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怎麼認定非法同居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以上就是對“婚姻法,重婚和非法同居如何判”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婚姻法和刑法的規定,非法同居不屬於犯罪行為,所以不需要判刑,而重婚構成犯罪的,可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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