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千年前,我們的祖先給了自己一個稱呼,兩千年後,我們都在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所以,我們也自稱為“中國人”。那麼,“中國”這兩個字到底是來自於何時呢?

其實,“中國”一詞最早見於西周初年的青銅器“何尊”銘文中的“餘其宅茲中國,自之闢民”。之後,又以“華夏”、“中華”、“中夏”、“中原”、“諸夏”、“諸華”、“神州”、“九州”、“海內”等的代稱出現。在我們的古籍之中,“國”這一字,代表的是“城邦”的意思。而所謂的“中國”則指的是“中間的城邦”,所謂“天子有道,守在四夷”。

兩千年前,我們的祖先給了自己一個稱呼,兩千年後,我們都在用

但是,在歷朝歷代的文獻之中,這“中國”二字也是有著幾種不同的意思在其中的:第一個是指“國君所在的地方”,也就是一個國家的“首都”,就如我們現在的“北京”;第二個是說“帝王統治的國土”;第三個則是上面所說的指“中原”這一個地區;第四個則是指的“國內”;最後一個便是說“漢族居住的地方”以及“建立起的國家”。

其實,早在漢朝,“中國”這一詞,就逐步演變為“朝代”的一個標誌了。嚴格說起來,“中國”是一種地域,而不是像現在所指的一個專有的名詞。直到辛亥革命之後,“中國”才逐步成為了具有國家概念的一名稱。

兩千年前,我們的祖先給了自己一個稱呼,兩千年後,我們都在用

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在清王朝時期,“中國”這兩個字的出現。

清世祖在位的時候,在清王朝的文書中就出現了“中國”一詞,這裡,是將清王朝所統治的地域統稱為“中國”。而到了清聖祖的時候,這樣的用法更是十分常見了。也成為了上面所說的幾種含義之中,最為主要的一個用法:“建立起的國家”的地方。

可以說,在滿族的王公貴族之中,也是認同了這樣說法的,他們普遍稱呼自己為“中國人”,在當時,這也是一個很常見的一個現象。而在與外國人的交涉當中,他們更是用“中國”和“西洋”來進行區分,並且,稱呼雙方為“中國人”和“西洋人”。

這種叫法,上至帝王、大臣,下至黎民百姓,甚至於,居住在清王朝的西方傳教士,也是這樣認為的。

兩千年前,我們的祖先給了自己一個稱呼,兩千年後,我們都在用

並且,在《尼布楚條約》中,清王朝就被稱為“中國”,這是歷史上有記載的第一個正式的條約將中國稱之為“中國”。而到了清高宗的時候,清王朝被稱為“中國”已經成為了制度化,這尤其表現在與外人自稱的時候。而在《清高宗實錄》裡,也明確的記錄了:高宗要求,凡我大清人,對外時一定要自稱“中國人”,這更是表明此事“乃一定之理”。

在最為權威的一些著作“大清歷朝實錄”裡,其中,記錄有“中國”二字,更是達到了千次之多。在這裡,“中國”二字,代表的則是“清王朝所統治的區域以及民族”,這一用法更是達到了一個很高的程度。而其中,僅僅指代“中原”這一區域的使用則佔據了很小的一部分。

到了清高宗的時期,這種稱呼就變得越來越少了。

並且,這些情況大部分是用來細分“滿族”與“漢族”的情況之下才會出現的。例如:在清世宗時期,辯論“華”、“夷”這時候才出現,清王朝的帝王喜歡說“滿漢一家,中外一家”,其實,這裡的“中外”,並不是說,“中國”與“外國”,而說的是:“中原”與“中原之外”的地方。而對於“中國”和“外國”,他們則是用“中國”和“西洋”來進行稱呼的。

兩千年前,我們的祖先給了自己一個稱呼,兩千年後,我們都在用

到了晚清的末期,在與外來者簽署的條約中,“中國”這兩個字與“大清國”則交替使用,這種互相替代的形式也是十分普遍。在條約裡面“中國”二字頻繁出現,這不僅說明了清王朝對於這一名詞的認同,也表明了當時的國際社會,對於這一名詞的一個認同。甚至於,在西方與清王朝簽署的條約之中,直接將大清朝直譯成了“中國”二字。

也就是說,在當時的國際社會看來:“大清朝”與“中國”實際上就是一回事。這就好比在中國與英國簽訂的《南京條約》,在我們現存的文本之中,用漢文所書寫的“中國”二字,更是十分頻繁的與“大清朝”交替使用。並且,這種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了中國與法國所簽訂的《黃埔條約》之中。

而在清王朝與美國所簽訂的《望廈條約》之中,更是直白的寫出了“中華大清國”這幾個字;而在條約的背後,結尾的簽名也是寫了“駐中華顧聖”幾個字。到了後來的《天津條約》中,也是將大清王朝寫作“中華大清國”,稱呼清朝的帝王為“中華大皇帝”。

兩千年前,我們的祖先給了自己一個稱呼,兩千年後,我們都在用

在這裡,就十分直白的寫明瞭“中華”、“中國”二字。可以說,此時這幾個字廣泛的被指代為“大清王朝”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一直到後來的辛亥革命,“中國”二字才正式作為了中國的國名。也就是我們所稱呼為“中華民國”,簡稱為“中國”二字。之後,“中國”二字,才具有了近代國家的一個概念。

到了後來,新中國成立,我們就正式的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了“中國”。

【《“中國”二字的由來》、《尼布楚條約》、《清高宗實錄》、《南京條約》、《黃埔條約》、《望廈條約》、《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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