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監獄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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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和監獄有何區別?

首先最大的區別就是稱呼上的不同,看守所稱呼你為犯罪嫌疑人,注意是嫌疑人,也就是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你還是個人,享受一個正常人的待遇。監獄稱呼你為犯人,也就是你已經失去了作為正常人應該有的權利,犯人的犯字有個犬字旁,說明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你連狗的不如,這是性質上最大的區別。


其次看守所和監獄的環境也有很大的區別,看守所活動範圍小,十幾個人甚至幾十個人吃喝拉撒睡都待在一個屋裡,冬天冷夏天熱,人多的時候晚上睡覺人擠人人挨人,沒幾個人能睡得好。說不定你去個廁所回來就找不到你睡覺的地方了。尤其是吃的不好,一天三頓水煮白菜,水煮茄子等等反正就是各種水煮,餓的你是前心貼後背,在看守所待幾個月保管你兩百斤的體重減肥到一百斤一點問題也沒有。


監獄就好多了,起碼活動範圍大了,雖然也只是在固定的地方活動,但也比看守所好了不止一個檔次,睡覺是一人一個床位,上下床,吃的方面比看守所也好了很多,時不時的也能吃上肉了。

最後也是終極區別,那就是看守所裡你的案子處於進行當中,你時刻都會想著案子進行到什麼程度了,有時候會讓你想的睡不著,監獄就不同了,到了監獄說明一切都已經塵埃落定了,你需要做的就是遵守各項監獄管理制度,好好勞動改造爭取早日減刑,迴歸正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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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監獄幹警的家屬,這個問題我來試著回答:看守所和監獄同屬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但是兩者歸屬卻大有不同,前者作為案件偵破階段犯罪嫌疑人臨時羈押的強制機構;後者作為經過檢察機關公訴,法院最終判決刑罰執行的強制機構;看守所羈押的人統稱“在押人員”,而監獄看押的人叫做“服刑人員”,兩者雖然稱呼與性質不同,但都是以限制自由為目的的執法機關!

看守所——特有的強制羈押機構

嚴格的來說,進入看守所的“在押人員”也稱“犯罪嫌疑人”,還未最終定罪,這個階段只是為了方便辦案人員,而對嫌疑人採用的強制看管措施而已,若在37天內檢察機關未對嫌疑人批捕,必須依法釋放嫌疑人。看守所在為公安機關的一個派出機構,等同於公安派出所,看守所屬於市一級公安局的建管處直接管理。


看守所也有刑事犯

看守所的“在押人員”主要有被行政拘留人員(單獨關押)、犯罪嫌疑人、死刑附核犯、即將刑釋的服刑人員,不是說服刑人員在監獄服刑嗎?一般來說是這樣,但是在經歷了偵查、批捕、起訴、開庭審判、上訴這一系列過程後,有些刑罰相對較輕的服刑人員,刑期基本接近尾聲,所以此類人員就留在看守所服完剩餘刑期。


監獄——國家強制執法機關

筆者自小生長在監獄家屬院,那時監獄與家屬院僅一牆之隔,所以每天清晨服刑人員出工,我們都會傻傻的“圍觀”,而他們則像“軍人”一般,沒有得到命令動都不得動彈。隨著城市的發展,十年前監獄搬離了家屬院,轉移至相對偏僻的城郊結合部。作為獨立擁有執法依據《監獄法》的執法機關,監獄幹警有別於看守所幹警,一般屬於司法局和監獄管理局,所以監獄幹警的執法權僅在所處監獄內。


監獄如何看押服刑人員

監獄也屬於高度保衛部門,所以監獄機關只作為監獄內部的日常運作管理,而方位和保衛則交給了武警看押部隊,一般為一個武警中隊,駐紮在監獄高牆之外。24小時有武警戰士360度流動巡邏,與此同時監獄辦公樓裡的監控中心,也是24小時有幹警值班,再結合駐監值班幹警的管理,服刑人員從清早起床,到洗漱吃早飯,再到集體出工,都有著固定的時間規律。


人常說: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這也許正式在押人員和服刑人員內心的真實寫照吧!作為國家強制執法機關,看守所與監獄是社會安定與和諧不可或缺的重要國家機關。守護著法律尊嚴與公平公正,踐行者政法幹警的核心價值觀。最後奉勸大家,凡事別衝動,遵紀守法,對於擁有自由的我們而言,沒有什麼過不去的坎,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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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和監獄雖然都是羈押人犯的執行場所,但兩者之間在諸多方面都是完全不同的。下面,我就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它們的不同之處。

功能不同

看守所主要是未決犯的羈押場所,即關押被公安機關、檢察院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但尚未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當然,被判刑罰後餘刑在三個月以下的和被判死刑的已決犯,也是關押在看守所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款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監獄主要是已決犯的羈押場所,即關押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犯罪分子的。

生活條件不同

看守所的生活條件相當艱苦,住的是十幾個人睡在一起的大通鋪,一到夏天就恨不得殺幾個室友乘涼的那種,並且沒有電風扇、電視機等現代設備。吃的是千篇一律的饅頭鹹菜和水煮蔬菜,基本上一點葷腥都是“千年等一回”。當然,看守所的唯一好處是勞動強度不大。

相比而言,監獄裡的生活條件就要好很多了,每個犯人都有一張單人床,並且監室裡一般配有電扇、電視等現代設備。雖然吃的大都還是饅頭鹹菜和水煮蔬菜,但每週還能吃到一兩次葷腥,並且逢年過節還會加菜。只不過,在監獄裡要從事生產,勞動強度特別高。

娛樂設施不同

看守所裡幾乎沒有娛樂設施,只有一個空空蕩蕩的放風場。休息時間除了和其他犯人談天說地外,就只能蹲在地上45º角仰望星空了。

相反,監獄裡的娛樂活動就豐富多彩了,不光可以在圖書館看書學習下象棋,還能在運動場上打球跑步扳手腕,甚至還能看看新聞聯播。有時候,監獄甚至會組織運動會或者聯歡晚會,讓服刑人員跳跳廣播體操自娛自樂。

總結

看守所和監獄相比,還是監獄更好一些。但凡確實有罪之人,都想盡快離開看守所到監獄去。當然,“自由誠可貴”,大家還是遵紀守法遠離它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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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從法律上來看,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看守所是對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

看守所羈押的主要是還處於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也是檢察官、公安、律師經常光顧的地方。法律規定,“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因此看守所還羈押著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已決犯。




雖然看守所羈押的大多都是未決犯,也是法律人士經常造訪的地方,但看守所大多都位於荒遠偏僻的地方,而且因為涉及保密的原因,看守所在地圖導航軟件上是搜不到的,所以去之前一般要提前諮詢當地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同時多預留一些路上行程的時間。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監獄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簡單地說,就是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執行刑期的地方,在監獄服刑叫勞動改造,俗稱勞改。因此,有些人稱“監獄”為“勞改所”。

在監獄裡的服刑人員有著嚴格、規律的作息時間,許多注重健康生活的人對自己的時間安排也不過於此,應該是既健康又高效的,而且參加勞動還能獲得相應的報酬,難怪有人超喜歡在裡面!

用白話來說,看守所主要是起暫時關押的作用!

就是說公安已經完成了預審階段 , 犯罪證據已經初步具備 ,把材料上報法院審查! 在等待法院宣告判決之前 ,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把特定的嫌疑人暫行看押的一項法律制度!

在看守所關押時一日當監獄一日!

例如:(就是說你叛了兩年刑 ,但在看守所蹲了2月 , 那麼這2月也算在你監獄服刑的時間裡 你只要在監獄裡蹲22個月了 )

2年24個月--看守所的2月==實際監獄服刑2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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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來回答,感覺再好不過了,因為我本人正在看守所工作。

那麼看守所和監獄有什麼區別呢?簡單來說,看守所是去監獄過度的一個地方,也就是說,一個人犯了罪,在法院宣判之前,他們一般都會先關在看守所,然後等待判刑的結果。

如果判刑結束,他們就會送到監獄繼續服刑,如果判了一年,在看守所待了3個月,那麼他就在監獄繼續待9個月就可以釋放,以此類推,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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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和監獄相同之處在於:都是限制人自由的地方,且都具有強制性的執行機構。 

 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拘羈違法人員、犯罪嫌疑人(或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而後者則是羈押並實施強制管制和改造的已經法定的罪犯。再就是看守所留置的人叫羈押人員,而監獄關押的人叫服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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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和監獄,共同點:都是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而且是強制性的。 不同點:看守所羈押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犯人;監獄是犯人勞動改造的地方,所謂的“犯人”必須經過法院判決,然後才能被送往監獄。

看守所隸屬於公安系統,某人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之後,肯定得有羈押的地方,總不能讓你回家等著提審吧!在我們當地,08之前看守所管理比較混亂,監控攝像基本沒有,當時的公安機關認為:辦案期間,不能有任何外力干擾,犯罪嫌疑人必須無條件配合調查。所以,看守所的“牢頭”、“獄霸”較多,但原則還是有的,不管你們怎麼鬧、不管你們怎麼打,只要不影響提審就行。倘若出現突發情況,那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正沒有監控攝像。08年之後,依法治國理念深入人心,看守所360°監控無死角,就算有“牢頭”、“獄霸”,那也是背地裡做事,誰敢“光天化日”之下行兇啊?所以,不要片面誇大“牢頭”、“獄霸”的存在!

監獄隸屬於司法系統,犯人勞動改造的地方,所以犯人有個俗稱“勞改犯”。監獄這個地方呢,別說“牢頭”、“獄霸”為虎作倀了,就算獄警也得按規矩辦事。只要你不特意招惹獄警,踏踏實實勞動改造,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你肯定不會被下黑手的。如果監獄出現突發情況,相關負責人,輕則記過處分,重則丟官罷職,誰敢拿自己前程開玩笑啊?

某些人可能會說:只要你家裡有錢有關係,無論是看守所、還是監獄,你肯定不會受多大委屈。呵呵~就算你家背靠金山銀山,有多少錢夠花的啊?就算你家有通天的本領,認罪伏法還是免不了的。所以呢,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間正道是滄桑!不要閒著沒事找刺激,大難臨頭誰也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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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在看守所和監獄工作,一般人不認真觀察還以為兩個是一樣的單位,甚至一些記者也會混淆,實現上看守所與監獄大有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歸屬不同。看守所歸當地公安局管,往上就是公安廳管。但是監獄不屬於當地司法局和公安局,是省直單位,上面直接管理機構就是省監獄管理局,再往上就是屬於省司法廳管。

二是關押者的成份不同。看守所關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拘役及三個月以下的已決犯。而監獄關押的就是罪犯,監獄又稱為刑罰執行機關,也就是被送往監獄的人員就是確認的犯罪份子。

三是通訊方式不同。被關押在看守所,無論是會見和通訊,往往只要做會記錄,由看守所領導審批就可以了,並沒有太多限制條款。但是關押到監獄則不同,會見只能是罪犯的直屬親屬,如果不是直屬親屬那就是報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批,包括撥打親情電話,那就是一個行政獎勵機制,符合級別的一個月也只能撥打一次。

四是收費問題。關押到看守所之後,是要繳交部分費用給看守所的,這在很多地方依然是這樣,但是監獄對於罪犯的吃食住行,都是由國家經費保障,從日常用品和衣服棉被,每日三餐,包括生病時就餐,都是由監獄也就是國家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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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上班,我來答一下。看守所屬於公安系統管轄,關押暫扣的人員包括案件嫌疑人、治安被處罰人等,也就是公安警察抓來的先一律關在這,經過法院判決以後再移交監獄。從去年開始,只要經過判刑的都移交了,以前短刑期是不移交的,在看守所服刑完就可以了。只要是因為某種原因被公安機關需要採取暫時性控制人身的人都在這,這裡因為是臨時關押,所以沒有勞動場所之類,僅以限制人身為主要目的。

監獄屬於司法機關,和看守所屬的公安機關是兩種類型。關押在監獄的人是經過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罪需要服刑的人。監獄主要目的一是剝奪自由達到懲罰犯罪,二是通過勞動和教育讓服刑者改過重歸社會。所以在監獄是需要勞動和接受學習教育的,不能像在看守所一樣每天除了接受詢問可以選擇不動。

其實對於民眾最關心的還是解答一下,這兩年看守所逃脫的人被新聞寫成犯人越獄是不對的。一、看守所的稱嫌疑犯,未被判決,所以不能稱其為罪犯或犯人,這是法律的嚴肅性,哪怕你眼看著他殺人,在未被判決之前他也不是罪犯。二、之前說過看守所和監獄分屬兩個系統,雖然他們都是高強鐵網,但他們內部運行模式不一樣,不能將看守所逃脫的人稱為越獄。另外,公安人員的執法對象是所有公民,司法人員的執法對象有限定,監獄中他的執法對象只能是罪犯。在現實中,一般犯罪的人首先要在看守所等待判決,然後被移交監獄,如果遇到重審那麼會由監獄再提往看守所,重判後再歸監獄。

好了,說的有點多,想弄清這問題的就看看吧!


江葉


這個不難回答,監獄是看守所和拘留所的統稱,但二者的性質不同。拘留所主要針對於違法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犯罪情節較輕尚不夠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但同時符合治安管理法要件,一般以行政拘留為主。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天,公安機關依法傳喚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明顯輕微,對社會危害較小,且悔過態度較好,公安機關一般以訓誡為主。對於違法治安管理條例的犯罪嫌疑人且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員,當地公安機關有條件執行的可以獨立執行,沒有條件的則由所屬地看守所代為執行。從性質上來說,屬於人民內部矛盾。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案件比較複雜一般由所屬地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也叫刑拘,羈押一天抵刑期一天。刑拘的最大期限是30天,如果在期限內不能立案需無條件釋放犯罪嫌疑人。如果案情複雜無法在刑拘期限內審結的案件,管轄公安部門必須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請延長期限,一般案件偵查期不得超過半年。對於影響較大的惡劣案件不適用。

監獄根據案件進展情況會把監區劃分為若干區域。對於違法治安管理條例的人員會劃分到拘留筒。對於團伙犯罪的,要等到整個案件審結後才能把犯罪情節輕微的人員轉入拘留筒執行。

構成刑事犯罪的,根據案件進展會劃分為以下幾個區域:預審筒,檢提筒,法提筒,已決筒。

預審筒:案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監獄區域。管轄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結束後且證據確鑿就要向檢查機關轉交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時轉入法提筒。

檢提筒:檢察院在收到刑偵部門提交的案件材料後要單獨提審犯罪嫌疑人,對於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鏈是否完整最終決定是否立案。如果證據不足,檢查機關會要求刑偵部門補充偵查,最大期限是30天,重大案件不適用。刑偵部門逾期不能提供新的證據,檢察院不與立案。如果符合立案要件,檢查機關向人民法院轉交材料同時提起公訴。這時犯罪嫌疑人轉入法提筒,等候法院開庭。

法提筒:等候開庭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聚集到這裡,相信他們已經人手一份起訴書了。法院對於檢察院提交的材料會再次審核,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的公訴適用法律不正確的發回不與立案,證據不充分的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符合立案要求後,法院會公佈開庭時間,同時犯罪嫌疑人可以提請回避。

已決筒:當法院開庭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就會做出一審判決。犯罪嫌疑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為最終判決,期限為15天,逾期一審判決生效。二審判決生效後,犯罪嫌疑人會從法提筒轉入已決筒。實際刑期不滿一年的由當地看守所執行,所剩刑期超過一年的轉交犯罪嫌疑人戶口所在地監獄部門執行。如果犯罪嫌疑人依舊不服終審判決,可以在服刑期間提起行政申訴,死刑案件由全國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高法對死刑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必須在死刑令下達之前把複議結果通知本人。隨後執行廳下達死刑執行日期給直轄執行局。

對於情節惡劣,影響巨大的案件則由全國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嫌疑人羈押地點由公檢法三方共同確定,羈押場所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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