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內地法院就仲裁程序中的臨時措施提供相互協助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香港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人民法院”)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下稱“《安排》”)。簽署儀式於2019年4月2日在香港司法大樓舉行。該《安排》將於香港政府及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擬定的某一個日期正式宣佈生效。

香港和內地法院就仲裁程序中的臨時措施提供相互協助

根據該《安排》,“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在仲裁裁決作出前,根據中國內地相關法律規定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與仲裁程序相關的臨時措施。該等臨時措施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

同樣,在中國內地進行的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根據香港有關法律向香港法院申請與仲裁相關的臨時措施 – 仲裁地在香港之外的仲裁當事人可根據《香港仲裁條例》第45條的規定請求救濟。香港有關法律規定的臨時措施包括禁令和其他臨時措施,例如(1)在爭議得以裁定之前維持現狀或恢復原狀;(2)採取行動防止目前或即將對仲裁程序發生的危害或損害,或制止可能造成這種危害或損害的行為;(3)財產保全;或(4)保全對解決爭議具有相關性和重要性的證據。

根據《安排》的相關目的,“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程序”是指以香港為仲裁地,並且由以下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管理的仲裁程序:

在香港設立或者總部設於香港,並以香港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在香港設立的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

其他符合香港政府有關準則的仲裁機構在香港設立的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

香港政府將提供一份上述機構或常設辦事處的名單,以供安排的雙方確認。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稱“HKIAC”)是一家設立在香港,總部和其主要管理辦公室亦位於香港的仲裁機構,上述《安排》適用於HKIAC管理的且仲裁地為香港的任何仲裁程序。該等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財產所在地或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臨時措施。

根據《安排》,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在仲裁機構接受其仲裁通知之前或之後向內地法院申請臨時措施。

若一方當事人在仲裁機構接受其仲裁通知前向內地相關法院申請臨時措施且該法院決定支持該項臨時措施,則當事人必須在法院作出裁定後的30天內向該法院提交仲裁機構最終接受其仲裁申請的證明文件。若當事人未能提供此類證明,法院應終止先前批准的臨時措施。

若一方當事人在有關仲裁機構接受其仲裁通知後提出申請,則當事人必須通過仲裁機構將其臨時措施的申請轉交給內地相關法院予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均對此有相關規定。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女士:

資深大律師、金紫荊勳章獲得者、太平紳士表示:“《安排》為香港與內地之間的司法合作創造了一個新的領域,並使兩個法域內的仲裁程序當事人均能獲益。香港律政司在此感謝最高人民法院長期以來對香港仲裁的支持。有了這項《安排》, 我們相信香港將繼續成為‘一國兩制’架構下領先的國際仲裁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先生:

“該《安排》是內地與其他法域簽署的第一份有關仲裁保全協助的文件,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務業發展、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務實舉措,是‘一國兩制’方針下開展更加緊密的區際司法協助的具體體現,是兩地法律人為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豐富‘一國兩制’實踐貢獻的又一司法智慧。”

該《安排》的簽署已受到了海內外仲裁員、法律執業人員以及企業法務的普遍歡迎。

Neil Kaplan先生:

英女皇御用大律師、大英帝國勳章及銀紫荊勳章獲得者、HKIAC榮譽主席與國際仲裁員表示:“該《安排》是與中國有關的仲裁以及國際仲裁發展的里程碑,因為其標誌著首個法律框架允許內地法院發佈臨時措施用以支持內地以外的法域的仲裁程序。這一項舉措改變了香港仲裁的遊戲規則,並將吸引更多涉中國內地當事人的仲裁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並在香港的仲裁機構例如HKIAC進行仲裁。這是香港一直處在仲裁發展前沿的又一實例。”

師虹女士:

HKIAC程序委員會成員以及方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表示:“我很高興看到中國內地和香港在仲裁有關的司法協助方面又取得了一個里程碑式的進步。在《安排》之前,內地法院僅就在內地仲裁機構進行的仲裁程序提供臨時措施的協助,而根據這份《安排》的相關規定,內地法院亦可協助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程序發佈臨時措施。這將提高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的可執行性,進一步提高當事人選擇香港作為解決涉華糾紛仲裁地的可能性。

Michael Mcilwrath先生:

通用電氣公司在貝克休斯的全球訴訟律師表示:“在中國內地以外地區進行仲裁的潛在後果長期以來一直是與中國內地企業開展業務的國際公司關注的一個焦點。該《安排》以一個關鍵點,即臨時措施的執行解決了這個問題,並使香港成為在涉及中國內地當事人的仲裁中更具吸引力的仲裁地。”

HKIAC將進一步發佈信息說明如何根據《安排》的相關規定協助符合要求的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臨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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