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刑罰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何減刑?

彭國放


罪犯在監獄裡面如何獲得減刑?刑法條文的說法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認真遵守監規的道理很簡單,服從組織安排、不打架、不鬧事;接受教育改造必要的勞動少不了;悔罪表現不僅僅是口頭更要通過行為、行動表現;至於立功、重大立功就可遇而不可求了。

在監獄裡面的人要進行日常工作,就算是在看守所也是要值班的。絕大部分的工作內容是手工活,因為風險小、多少能給監獄帶來點創收。以前協會組織過參觀監獄,有一個被判貪汙罪的罪犯給我們作報告,估計在外面的時候應該是個領導,當然這樣的報告也不是白作,一般是會加分作為減刑的考核依據。

監獄裡面可以減刑的依據五花八門,包括參加監獄內部組織的體育活動,足球賽、籃球賽都會給你加分,像發明創造這種事當然是能減刑,而且減刑幅度比較大,但又有幾個人能夠做得出來。

至於減刑具體怎麼減,被判有期徒刑案件的當事人,通常是在執行1年半左右可以減刑,兩次減刑的間隔一般應在1年以上,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1年。被判無期的人,要先減為有期徒刑之後,才能按照有期徒刑的算法再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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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在押人員被法院判刑執行後下監獄勞改隊,可以通過很多途徑減刑,其中最主要的途徑就是認罪悔罪、積極參加完成監獄勞動、遵守監規。



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執行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期過半可以假釋)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刑期不得少於13年。”判處死緩的,刑期執行不得少於16年。


其中,“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除了被判定限制減刑的罪犯(如重大暴力罪犯,可以判處死刑但沒判死刑的、涉恐、涉黑、近年被判終身監禁的重大經濟貪汙罪犯)都是減刑條件的評定指標。

最後以魯迅先生的一首詩做結尾。生命成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固,兩者皆可拋,當身處高牆內真正失去自由的時候,才會回想外面世界是多麼精彩,下午坐在路邊懶懶的曬著太陽是何等的愜意!所以珍惜自由,遠離犯罪!

我是資深實體行業從業者珠寶屆的小呆萌,社會、法律、經濟問題達人,我不贊同你每個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歡迎評論留言補充!


何冠舒


現在減刑控制的比較嚴格了,每次減刑的間隔時間比較長,每次減掉的刑期也不多,3-12個月不等,但按部就班的服刑,勞動能力不太差,減點刑也不困難,貼一堆法條規定在這裡沒用,簡單說,做到以下幾條就好:1、認罪悔罪(起碼口頭上、行動上做到),不抗拒改造; 2、積極參加勞動,不違反監規紀律(每月勞動分高低,決定減刑間隔和減掉的刑期長短); 3、積極或適當繳納罰金,如果判決有財產刑的話,不繳納是減不了刑的。4、有特長或特殊能力的,積極參加各類活動,可以賺到額外的勞動分。至於其他的什麼重大立功表現、特殊或重大要貢獻什麼的減刑規定,聽聽就好。


天台霜月


第一、認罪悔罪,主要是平時不發牢騷,不說不該說的話,不評論他人;第二、正常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第三、搞好個人內務衛生及內務分工事務;第四、搞好同犯之間的關係,不扯皮打架。每月都會根據綜合表現給評定分數的。我們那時是60分是一個表揚,兩個表揚是一個積極分子。十年以上刑期首次減刑的需兩個積極分子才能申請的。各地規定不同,總之一條,要想減刑早出獄,就要少說話,多做事,不能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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