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120萬卻只還了60萬,被訴後獲法院支持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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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回顧一下整個案件: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陳某處借款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陳某人民幣20000.00元(貳萬圓整)”。

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陳某借款120萬元,同樣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人民幣1200000.00元(壹百貳拾萬圓整),於2013年11月底歸還6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4年5月前歸還

而唐某在還款日確實還給了陳某60萬元,但剩餘的60萬元並沒有償還。

於是在2018年5月,陳某將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2萬元,並支付相關逾期利息。

而在庭審中,唐某辯稱,依照借條載明的時間顯示,自己應在2014年5月前歸還該款項,如今訴訟時效早已過期。

而最後,法院主張了支持了陳某那2萬沒有標註時間的還款主張,而對於另外註明了還款期限的60萬,並沒有支持。


為什麼?

因為我國“民法”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你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債權人隨時可以主張還款,從主張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期為3年。如果你一直沒有主張債權,則訴訟時效最長為21年,自借條簽訂日期起計算。

如果你借條上約定了還款日期,如果到期對方沒有還款,你的訴訟期從還款期開始計算,訴訟期為3年。如果3年時間,你一直沒有主張過債權,那3年後,法院不再支持訴訟請求。當然如果你能有證據證明你一直在找對方要錢,並沒有中斷過長達3年的債權,那法院是支持訴訟請求的。


在這個案件中,由於唐某時隔4年才主張自己的債權,也沒有證據向法院證明自己一直在主張債權,法院根據民法對於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是正當的。


其實遇到這種情況,對方不還錢,自己又不好撕破臉皮的,可以向對方重新開具一個還款協議,重新指定一個還款日期,這樣就可以證明自己一直在主張自己的債權。如果他到期再不還,到時候也是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是完全沒問題的。


不過唐某這種人,簡直人不要臉天下無敵,沒救了。這種人以後不會有什麼好下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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