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問答:027」收入由淨額法變更為總額法屬於會計政策變更嗎

問題:

收入確認由淨額法變更為總額法是會計政策變更還是差錯更正?

背景:

A公司主要業務為熱量表的製造與銷售,部分產品通過代理商進行銷售,即代理商與終端客戶談判完成後,由A公司直接同最終客戶簽訂合同,代理商收取差價代理費(即公司給代理商的定價是確定的,代理商收取最終使用方價格與定價的差額代理費)。

2014年及之前,A公司使用淨額法進行收入的確認,即收入確認金額為銷售給最終用戶的金額扣除代理費後的淨額。2015年,A公司通過對相關會計準則條款的分析,認為總額法確認收入更合理,A公司遂將收入確認方法變更為總額法,按照銷售給最終客戶的價款金額全額確認收入,相應代理費用計入銷售費用。

解答: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規定,會計政策變更包括兩種情形:法定變更(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和自主變更(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由於2015年度內,企業會計準則對收入確認採用“總額法”還是“淨額法”的原則和規定並未發生變化,所以可以排除“法定變更”。

“自主變更”的前提是對同一交易或事項,企業會計準則允許企業在多種不同的會計政策之間作出選擇(如存貨計量可採用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模式可以在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之間選擇;等等),在此情況下,企業基於對財務報表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的判斷和分析,認為其中的某項會計政策可以得出更為可靠、與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更為相關的會計信息,從而提升會計信息質量,這是“自主變更”的前提。換言之,如果對某個交易或事項,企業會計準則只允許採用一種原則和方法處理,則不存在“自主變更”的空間。

企業會計準則對收入確認和計量採用“總額法”還是“淨額法”這一問題,是基於對企業的業務模式、在交易過程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風險和報酬的享有和承擔情況的分析而確定的。一旦確定企業滿足“總額法”的適用條件,則必須採用“總額法”;而一旦確定企業滿足“淨額法”的適用條件,則必須採用“淨額法”。即,當企業的業務模式、在交易過程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風險和報酬的享有和承擔情況為既定時,企業不存在在“總額法”和“淨額法”之間的選擇權,只能採用準則所規定的對應處理方法。而在業務模式、在交易過程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風險和報酬的享有和承擔情況等發生變化時,就需要根據變化後的情況重新確定適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但此時的會計處理方法改變屬於“本期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採用新的會計政策”,因而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因此,企業將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在“總額法”和“淨額法”之間的轉換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企業對照相關規定和指引,認為採用“總額法”進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恰當的,而該項變化並非由於企業的業務模式、在交易過程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風險和報酬的享有和承擔情況等發生變化所導致,則表明此前所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存在錯誤,應按前期差錯更正進行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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