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4月1日執行!企業合同最好這麼籤!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3月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總理3月5日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說,要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重點降低製造業和小微企業稅收負擔。深化增值稅改革:

將製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增值稅稅率降至13%;

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現行10%的增值稅稅率降至9%,確保主要行業稅負明顯降低;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但通過採取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加稅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繼續向推進稅率三檔並兩檔、稅制簡化方向邁進。

4月1日起,上述稅率調整將正式實施!!!

然而,對於稅率的調整,可能會給企業履行合同帶來潛在的法律風險。這是基於增值稅固有的特性,即增值稅系價外稅,以下圖某企業16%的增值稅稅率為例,我們通常看到增值稅發票中有商品的單價、數量、金額以及稅率、稅款,價稅合計即為我們出售給買方的最終的價格。

即:商品的總價(價稅合計)=商品金額+商品金額*16%=商品金額*(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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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業慣例,企業報價一般為含稅價格,在稅率沒有調整前,對於企業來說,通常是已知的固定的稅率,據此我們可以推算商品不含稅的價格,即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稅率)。從2019年4月1日起製造業稅率下調後三個百分點後,如果含稅價格仍然不變,意味著不含稅價格上升

舉個例子說明,增值稅稅率調整,對於買賣雙方的影響:

1、如果A公司,賣了一批16%稅率的貨物給B公司,合同約定含稅售價為580萬元

(1)16%稅率下:

B公司則需要支付給A公司:580萬元

A公司的銷項稅額為:580萬/(1+16%)*16%=80萬

(2)稅率降至13%後:

B公司仍需要支付給A公司:580萬元

A公司的銷項稅額變成:580/(1+13%)*13%≈66.7萬

A公司獲利80-66.7=13.3萬,

意味著B公司可抵扣的稅款減少13.3萬。

2、同樣的A、B公司,如果合同約定不含稅售價為500萬元

(1)16%稅率下,B公司支付A公司金額為:580萬

(2)13%稅率下,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565萬

B公司可少支付580-565=15萬元!

那麼,對於2019年4月1日之前簽署的合同,並在2019年4月1日以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形。由於稅率的調整,意味著買方可以認證抵扣的稅款減少,作為買方,是否可以依法少付相應的稅率降低部分的款項?在此筆者不發表意見,歡迎大家留言發表評論!

因此,在增值稅下調的情況下,合同約定含稅價對於賣方來說比較合算,不含稅價對買方來說比較合算,為避免合同履行中產生這種不必要的糾紛,隆安律師事務所吳取彬律師特別提醒:

今天起簽署合同,應該增加一個特別條款,即價稅特別條款,可以在合同中這樣約定:

本合同約定的價格為含稅價格,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因國家稅率的調整而調整。

或本合同約定價格為不含稅價格,不含稅價格不因國家稅率變化而變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的稅率調整,則價稅合計相應調整,以開具發票的時間為準。

特別提示:上述條款的選擇適用,企業應根據合同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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