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招标人终止招标情况

必读!招标人终止招标情况

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1.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权利。

2.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能终止招标。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施工招投标办法》)第十五条2第四款明确“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3.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及规范招投标行为的角度出发,招标人不能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之日起,对于潜在投标人而言,招投标程序即正式启动。

招标人可终止招标的情况

1. 法律法规规定的重新招标的前置程序之一即为终止原招标程序。

①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③投标人少于3个的

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故不能中标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由于以上情况进行重新招标的,实际上是按法律规定终止了原招标程序,重新启动新的招标程序。

2. 政府采购中,因违法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的,未确定中标前,应终止本次招标。

3.不可抗力

4. 重大变故导致政府采购任务取消

5. 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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