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稅收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由1年調整成183天

(原標題: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配合個人所得稅改革,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見附件1)開具部分事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夥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

(二)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三)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四)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五)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註冊情況;

(六)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情況。

上述填報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複印件時,應在複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核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第四條和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便利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幫助納稅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稅務總局決定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

二、《公告》主要調整

結合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和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現有規定基礎上,主要做如下調整:

一是調整受理開具機關。根據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要求,新稅務機關掛牌後將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征管的職責,故將《稅收居民證明》的受理、開具機關調整為新的縣稅務機關名稱,但受理、申請開具的辦理流程保持不變。

二是調整部分開具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成183天,故對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整和明確。

三是精簡部分涉稅資料。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以及精簡涉稅資料的要求,我們對要求提交的涉稅資料進行精簡,使涉稅資料更加清晰明確。

四是修訂調整表單樣式。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機構改革調整情況,結合國際慣例,對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明》樣式同步進行調整。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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