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房產均被流拍該怎麼辦?

幸運使者44


大多數首次接觸法拍房的人,可能都會對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的標的房產信息感到迷惑:為什麼有“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以及“變賣”的區分?為什麼有的標的房產開拍之後,短短兩天內就競拍結束,有些房產拍賣卻持續一兩個月之久?今天法拍專員宋玉東就係統的為大家解釋一下這些到底是怎麼回事。

當前法院對固定資產處置的流程,總體上是分為查封、評估、拍賣(一拍)、拍賣(二拍)、變賣、以物抵債等環節的。其中一拍和二拍,就是司法拍賣,即人民法院在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依法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對外委託評估財產價值,公開處理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清償申請執行人債權的行為。

一拍和二拍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在時間方面,只有標的物第一次司法拍賣(一拍)流拍,法院才會在三十日內安排在同一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即二拍;在價格方面,一拍的起拍價是過去常說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則參照市價確定,起拍價不能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而二拍的起拍價通常進一步降低,但降價幅度不會超過一拍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一旦同一標的房產兩次司法拍賣都流拍後,法院通常就會在該司法拍賣平臺上對標的進行變賣。不同於司法拍賣的競價週期為48小時,變賣期則會長達60天,但變賣期間,有競買人出價,變賣期會立即縮短為24小時競價週期。必須注意的是,參與變賣需交納變賣價全款,而變賣價則是二拍的起拍價。

變賣失敗法院會建議債權人以房抵債。債權人不同意接受以房抵債的,解除查封,退還給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二十八條第2款



法拍房之司法拍賣


被執行人房產流拍在執行過程當中非常常見,房產在首次司法拍賣過程中,無人出價的,即意味著本次拍賣流拍,第二次拍賣的起拍價可以參照前次起拍價降價百分之二十。

如果該房產第二次拍賣仍然流拍,法院可以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的,對於房產,法院可以組織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起拍價可以參照前次起拍價再次降價百分之二十。

如果該房產第三次拍賣仍然流拍,法院應當在第三次流拍後發佈變賣公告。在變賣期間,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購買該房產,且申請執行人仍然不表示接受該房產抵債的,法院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如果申請執行人願意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法院會出以物抵債裁定,申請人拿著該裁定便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7條。

法律知道


流拍是因為起拍價高沒人要,流拍了法院會降低起拍價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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