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未經應許闖入家中實施暴力,主人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闖入者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厚德載物0315


如果有人未經允許闖入家中實施暴力,主人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闖入者需要負法律責任嗎?我個人認為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就像當年小日本都打到我們家裡了,我們奮起反抗殺死小日本,難道還要對此負責嗎?



無獨有偶,近期,河北淶源就發生了這麼一起相似的案件,只不過目前殺人者被羈押在看守所,正在等待進一步的裁決。

21歲的小雨是河北人,與黑龍江人王磊同在一家飯店打工,王磊喜歡小雨,但小雨卻對王磊沒有感覺,為了擺脫王磊的糾纏,小雨回到了老家,不成想王磊追到小雨老家繼續糾纏。期間小雨家人多次報警,但都因為對方只是糾纏,派出所也進行多次調解,但並沒有實際效果。

在一個晚上,王磊帶著刀具甩棍翻牆到小雨家,小雨父母包括小雨為了自保,與王磊展開搏鬥,最終王磊死亡,事發後小雨一家子故意殺人罪被逮捕,小雨取保候審,律師希望撤銷對小雨父母故意殺人罪的認定,到截止目前法院並沒有採納。法院認為在王磊倒地後小雨母親繼續砍殺王磊,不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我個人認為,小雨一家人完全就是正當防衛,都被人拿著武器欺負到家了,如果這時候不反抗那啥時候反抗?就算對方倒地,誰又能保證下一秒對方不會站起來繼續傷害小雨一家人?何況當時情況小雨母親哪有清醒的理智去區分什麼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別?當時腦子裡想的就是不能讓對方起來在傷害家人是唯一的念頭。

在這裡也希望當地法院能參考崑山龍哥反殺案的例子,給小雨一家人正當防衛的行為給予肯定。


詩詞公寓


有人未經允許闖入家中實施暴力,主人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闖入者。如果按照我們老百姓關於對與錯的正常理解,這種情況主人肯定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在實際中,警察可能會去分析現場的具體情況來斟酌確定。

比如最近被廣大老百姓熱議的河北淶源反殺案,便是極具代表性的一個案例。原本屬於受害者的王曉一家人,在被入室兇徒王磊持刀暴力傷害的過程中,王家人在實施自衛反擊的過程中用菜刀將行兇者王磊不慎殺死。當地公安局經過案情分析,認定王曉一家人涉嫌故意殺人。除王曉被取保候審外,其父母被刑事拘留。

在此類案件中,其實還是涉及到一個關鍵的行為——正當防衛。在多數人看來,當主人被擅自闖入家中的罪犯實施暴力侵害時,主人實施的任何自我保護行為都屬於正當防衛,即便將行兇者反殺,也是正當防衛應該允許的範疇。

而在這種案件的實際甄別中,卻與老百姓的認知存在誤差。就拿河北淶源的這起反殺案來說,公安局之所以認為王曉一家人涉嫌故意殺人,理由是:因為行兇者王磊受傷倒地後,王曉的母親在未確認王磊是否死亡的情況下,持菜刀聯想多刀砍王磊頸部,主觀上對自己傷害讓人的行為持放任態度,具有傷害的故意,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處罰。

其實,這起案件與當初的“昆哥反殺案”沒什麼太大的區別,均是受害者在未知行兇者是否仍具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將行兇者反殺。那起反殺案中的受害者的反殺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那麼,河北淶源的這起案件也應該是相同的結果,因為兩起案件中,兩個原本的受害者所表現出的防衛行為本質上沒什麼區別。

擅自闖入他人家中的行兇者固然有生命權,但是,當行兇者侵害、危急到他人的生命權時,應該優先維護被侵害方的生命權,而不應該將行兇者的生命權凌駕於被侵害者生命權之上,。因為行兇者首先是一個罪犯,罪犯的權益應該低於正常人的權益,即便是罪犯的生命,也應該處在退而求其次的位置。這是懲惡揚善的目的和意義所在。

所以,主人將未經允許闖入家中實施暴力的罪犯拿菜刀砍死,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大家認為主人該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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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如果是我遇到這種情況,堅決自衛,不惜致死對方,因為:

一,我沒有能力來判定施暴者是否失去致害能力;

二,我沒有時間來判定;

三,面對家人的安危,即使理智超人,自控性極強,可萬一判定失誤,將萬劫不復;

四,對於暴力犯罪,本就應該堅決打擊,即使防衛過當,犧牲我一人,防止禍害,何樂而不為?

況且,入室暴力犯罪?這個是蓄意的侵入他人私人空間的暴力行為,哪來的防衛過當呢?法律是懲戒犯罪,保護弱者的,如果這都防衛過當,說明刑法已經違背了法律精神和立法初衷,應該修改!


Action黃志新


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已經不是我們普通老百姓說了算的。而是權說了算,是錢說了算。普通人的正當防衛早已是奢望侈談。

這不是我危言聳聽,也不是無理取鬧。在我的頭條文章、悟空問答裡多次寫過“正當防衛”的解析文章,也為陝西“李雷被反殺案”、“王雷闖宅被反殺案”等做過解析和辯護,可惜,沒有用。即使“李雷被反殺案”的真正受害人王浪,在直播法庭上說出“我就站著不動,讓他打”的千古無奈,也改變不了“鐵血”法官的堅決。

《刑法》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題主的問題很明確,死者私闖民宅,實施暴力,是顯而易見的犯罪分子,主人被迫持刀砍死犯罪分子,是顯而易見的“正當防衛”,無罪。

然而,現階段的法官會很奇葩,他們是從死者那一方面考慮問題,而不是受害人一方;他們總是偏袒犯罪分子,而不是保護受害人。很明確,你無罪,但很可能被判刑,因為你違不違法和判刑已經沒有關係了,錢不上萬,想判就判。


安若凡


這讓我想起美國的停車場槍擊案。殘疾人只是被對方推倒而已,卻立即掏槍將對方殺死。事後殘疾人無責任。這要在中國大概就是故意殺人吧?法律是用來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可是當有人對公民實施人身侵害的時候,公民必須先受傷。然後根據自己受到的傷害程度來斟酌應該給對方怎樣的還擊。還得錄製視頻或找人作證。對方都非法闖入了!我們還得必須等他先動手。如果他先手直接滅門呢?那反而好說了!明天的報紙又多了一則新聞。某地發生滅門慘案。手段極其殘忍。案犯在逃,公安機關正在全力追捕!我相信正義一定會到來。案犯最後死刑!可是你這一家人的命冤不冤?


情感路路通


對於題目所說的這種情形,還是要視情況而定的,確實沒有標準的唯一答案。

關於這個問題,當下正好有個新聞與此非常契合。26歲的黑龍江男子王磊,看上了21歲的大二女生王曉,要求與王曉談戀愛,王曉以性格不和婉拒了。但是王磊不依不饒,不僅到王曉的學校鬧,還三番五次到王曉老家鬧,多次威脅“我絕不放過你家”。

一天雨夜,王磊帶著水果刀、甩棍,翻牆進入王曉家中,捅了王曉的父親,又捅傷了王曉本人,王曉與父母一起極力反抗,最終王曉的母親砍死了王磊。目前,王曉一家三口被以故意殺人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其中王曉被取保候審,其父母被逮捕。

對於本案,筆者傾向於他們一家三口是正當防衛。首先,王磊深夜帶刀進入王家,動機就非常邪惡,對於自己的追求對象,他不僅是得不到就毀了她,而且還想剝奪其父親的生命。在那種情形下,他們不殺他,就要被他殺。兩害相權取其輕,法律肯定得保護守法者的生命權益。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王磊倒地後是否失去了反抗能力?就像我所說,王磊本人很狡詐,又受過特種訓練,雨夜,又是黑燈瞎火的,不排除他故意示弱,伺機進行反撲,所以就跟崑山反殺案一樣,只能確保他不再為非作惡,王曉一家三口才能安心。

雖然,王曉母親爭取取保候審沒有成功,但是我相信到了法院層面,最終會有一個合理的說法的。


打虎拍蠅


理論上,主人要不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構成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之前分析了裁判文書網以正當防衛為由作為抗辯的刑事判決書,僅僅只有4份被法院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能超過不法侵害的限度等條件。從理論上分析,題目的這種情況是闖入家中實施暴力,那就得對於整個案件的具體情節去分析論證是否能夠採取無限防衛權,否則面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指控。

所以說,正當防衛從立法到實踐認定的落差極大,是因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極為苛刻。直到今天,該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仍然是一個難題。檢察院最後得出一個結論,認為正當防衛還是得靠跑!

所以,跑和報警才是最佳選擇!


葉律師


屬於正當防衛的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防衛過當恐怕就要擔責了。

這個問題我看了很久,卻遲遲沒敢寫,因為我的感性告訴我,在這種情況下,奮起反抗是情理之中的舉動,總不能讓好人等著被殺,讓惡人肆無忌憚吧。換做是我,我會怎麼做,又能怎麼做?恐怕就算我願意報警等警察來,私闖民宅來行兇的人也不會傻傻地等著警察來吧。一個人敢於闖入別人的家中實施暴力,那麼他的底線在哪裡?在那種情況下,如果還要細想法律條文豈不是強人所難?當務之急,我需要做的是保護好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這是你死我活的較量而不是紙上談兵的戲謔。換做是我,我也會奮起反抗,絕不會坐以待斃。

可是,如果我告訴大家只要有人闖入家裡實施暴力就可以往死裡打,那也是不負責任的,那樣或許現在能獲得不少點贊,但若事情真實發生了,恐怕需要負法律責任的當事人就不那麼想了。

例如,在最近的淶源反殺案中,受害者一家三口反殺深夜入戶行兇者,最終女孩的父母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拘。當然,這裡面有個關鍵點,那就是女孩的母親在行兇者倒地後又上前砍了對方頸部,因此被認定具有故意殺人的行為。

有人提到了崑山反殺案,的確,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不過,那個案件有著很多特殊性,一來全程有監控錄像作證,二來當時的網絡關注度太高了。不說別的,在案件結果沒有出來之前,其實很多法律界人士都認為最終會判防衛過當的可能性很大。雖然很不想承認,但那種案件真的是個例。

如果發生此類案件時沒有監控錄像,僅憑一方的說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可是,如果在正當防衛的細節上苛責處在那種極端緊張情景中的人們,顯然也是不合適的。總不能要求他們等著對方站起來再次揮刀才能實施反抗吧,那樣最終死的是誰可就不好說了。個人認為,正當防衛應該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實施無限防衛權也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不應該機械化地分割。

總而言之,如果我們也有類似不退讓法的存在,鼓勵民眾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可以大膽地實施正當防衛,那麼此類問題也就不是問題了。


夜雨如書


其實這不是個問題,家庭領地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財產安全界限,即是不施加暴力,家庭領地也不容他人侵犯。打個比方,你家進來一個人,沒有施加暴力,就坐在你家看電視,你這生活還能正常嗎?延伸一步,你家的地下車庫別人總去停車,你的車往哪裡停?侵入他人家庭領地是對他人財產的侵害,同時有進一步延伸侵害人身安全的可能性,而且你無法判斷侵害的時間和侵害的程度,因此,侵入他人家庭領地本身就是侵害的開始,鑑於無法預知後續侵害,家庭成員可以行使無限度防衛權。

這個是一種人類慣例,在其他國家,你未經允許進入他人領地,主人在警告甚至未經警告即可開槍,難道中國人的個人權利就要低於他國公民個人權利嗎?

近來不少荒唐判例出現,究其原因就在於司法官僚通過違拗公序良俗,通過判例強制侵害公民權來壟斷法權,通過法權彰顯其個人強力,通過綁架法權來實現個人左右公民生命財產的力量,彰顯權力幹啥,就不用說了吧!你懂的。

在這裡必須強調法律是幹什麼的,法律是社會秩序的支柱,法律是為社會秩序服務的,法律是手段,秩序是目標,一切危害秩序的法律必須廢除。法律不是給少數人玩弄的詞條,更不是少數人榨取利益的打狗棍。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說的是個人權利責任義務必須平等,違法,危害社會,法律的懲戒輸出強度必須同等,至於你個人的任何情況,年齡社會地位,不在法律考慮範圍內。八十歲違法也得負同等責任,接受同等懲戒。官僚撞人莫名就免於起訴是司法敗壞的案例,是官僚綁架法權侵害公民的案例。老人搶座打人、碰瓷犯罪無人懲治是法律得失職瀆職。說多了,一個健康發展的社會離不開有利於發展的穩定社會秩序,一個有利於發展的穩定秩序離不開律法司法執法的支撐,法爛了最終危害的是政權,破壞的是政權的公民認可,危害的是政權的合法性。

茲事體大,不可不察。


宏業007


我想這個情況下,是誰都會保護自己的家人為先,如果不出手,可能受傷的就是自己的家人了。


這個過程我們需要拆開看,就很明確了。首先有個人沒有經過別人允許就衝進別人家了,這就是強入民宅,這個罪入侵的人是要承擔的。其次,不管有沒有原因,直接對民宅的人動手,這也是不對的,無故傷害他人罪也是要承擔的。


而後,主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家人不再被毆打,所以奮起反抗,剛好有個刀具在旁邊,主人也已經被怒火攻心了,因此就動手砍死了入侵者,這過程中如果沒有入侵者死入民宅,我想也不會有後來的持刀砍死闖入者的行為了。試想一下如果是在大街上遇到了,對方毆打自己的家人,自己能想到的辦法就是保護家人,免受毆打,有可能身旁有個磚頭,有個鐵棍都會用到。這樣的場景只是換到了家裡一樣。順手拿起了身旁的物品而已。


這個過程應該不至於承擔太大的責任,畢竟囂張的人不是房主,而是侵入家門的那個人,試想一下,如果有個人直接跑到你的家裡,而且直接毆打你的妻子或者丈夫,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看著家人被打嗎?絕對不會,這樣的情況下,一定是幫助家人脫離危險,自己打不過的情況下就會藉助工具。


能直接跑到家裡來打人的人,一定不是什麼好人,就算有多大的恩怨,衝到別人的家裡,這就是違法的,不道德的。因此這個責任必須要自己承擔。


大家覺得呢?這屬於正當防衛嗎?應該被嚴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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